汽车保险案例

赔偿保险金6.4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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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全车盗抢险是机动车保险的附加险种,该险种赔偿的损失包括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的保险车辆,并且经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侦查,证实满3个月未查明下落的,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后受到损坏或因此造成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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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被盗车辆被追回后,如果被保险人看到车辆已不值被盗前的价格,一般愿意选择给付保险金。根据全车盗抢险条款的规定,保险人赔偿后,

如果被盗抢的保险车辆找回,应将该车辆归还被保险人,同时收回相应的赔款。如果被保险人不愿意收回原车,则车辆的所有权归保险人。也就是说,被保险人具备要车或者要保险金的选择权。保险公司以保险金尚未赔付为由,拒绝周先生行使该选择权是没有道理的,因为是保险公司的原因导致周先生在车已找回时尚未拿到赔偿金,而保险公司却以此为理由将周先生的选择权剥夺,因此,周先生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支付保险金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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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3月24日,行人郭某途经朝阳路小庄路口时,被司机杨某驾驶的大型客车剐倒。之后大客车靠边停车,而郭某倒地未起。此时张某驾驶的松花江牌小轿车正巧驶来,碾轧已经倒地的郭某后驶离现场。大客车司机报警后,交警随后将张某驾驶的小轿车拦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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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造成行人郭某重伤,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公安交通部门认定,司机张某对事故负主要责任,杨某负次要责任。后事故三方达成协议,张某与杨某两方一次性赔付郭某家属死亡赔

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失费等共30万。2010年10月,朝阳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对司机张某提起公诉。2010年11月,朝阳法院判处张某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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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张某驾驶的松花江牌小轿车是北京华夏飞阳科贸有限公司的车,该公司于2010年2月为这辆车在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处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5万元。科贸公司向保险公司报案后要求被告赔偿,但保险公司以“事故损失原因为驾驶员事后逃逸”为由拒绝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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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贸公司遂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其认为公安、检察、法院在追究张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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