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操作规程

企业版运行情况国家外汇管理局在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

网上申报系统企业版上建立了业务管理员并由其创建业务操作

员并分配具体角色。国家外汇管理局业务操作员负责日常申报的监

测等工作。

第十八条 网上申报系统外汇局版、银行版和企业版的各级外汇局、

各银行网点和网上申报主体业务管理员均为一个业务操作员可为多

个。外汇局业务管理员由国际收支部门人员担当。银行和网上申报主

体应指派合适的人员担当业务管理员。

第十九条 对于业务操作员因业务岗位变动需要调整用户角色或者

停用的业务管理员应及时予以角色调整或停用该用户。

第二十条 外汇局、银行和网上申报主体的业务操作员用户实行实名

登记制度。

第二十一条 业务管理员和业务操作员用户第一次登录系统时必须

修改初始密码才能访问进行相关业务操作。用户密码至少为8位其

中必须包含大写字母、小写字母和阿拉伯数字。

第二十二条 外汇局、银行和网上申报主体业务管理员和业务操作

员的用户名和密码仅限本人使用所有用户不得将用户名及密码擅自借给他人使用。

第二十三条 外汇局、银行和网上申报主体业务管理员和业务操作

员原则上每三个月要更换密码防止密码被他人盗用。

第二十四条 在遗失密码时各级外汇局业务管理员用户密码由上级

外汇局业务管理员用户重置业务操作员用户密码由本级外汇局业务

管理员用户重置。银行业务管理员用户密码由所属外汇局业务管理员

重置银行业务操作员用户密码由本行业务管理员重置。企业业务管

理员用户密码由业务办理银行业务管理员用户重置。企业业务操作员

用户密码由本企业业务管理员用户重置。

第四章 银行上线

第二十五条 申请使用网上申报系统的境内银行总行、外资银行境

内牵头行以及为成员单位办理集中收付的财务公司以下简称“银行

总行”应制定切实可行的网上申报系统上线工作计划并将上线申

请、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成员名单、职务和联系方式含互联网邮箱

地址以书面形式报送所在地外汇局国际收支部门由所在地外汇局

逐级上报至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部门。

第二十六条 银行总行应按照外汇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化工作相关

规定在系统上线前向所在地外汇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化主管部门申

领金融机构代码和金融机构标识码并由所在地外汇局国际收支部门

在网上申报系统中为其进行国际收支业务的开通设置。

第二十七条 银行总行应按照《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软硬件配

置及网络接入要求》附件1做好与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络接入及相关软硬件的准备工作。银行内部访问网上申报系统的网络不得与国际

互联网INTERNET互联。

第二十八条 银行总行应填写《银行联调计划表》附件2报所在地

外汇局国际收支部门由所在地外汇局逐级上报至国家外汇管理局国

际收支部门。

第二十九条 银行总行应按照《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与银行业务系

统数据接口规范1.1版》附件3和《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与

银行业务系统接口程序验收要求》附件4的规定完成接口程序的

开发、测试工作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所在地外汇局国际收支部门、

经常项目管理部门和技术部门对银行总行的接口程序和网络接入情

况进行验收并将验收结果逐级上报至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部

门。

第三十条 银行总行向所在地外汇局技术部门申领消息传输系统安

装介质含手册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技术部门申请消息传输系统

许可证和路由表。银行根据安装手册配置好消息传输系统服务器后

申请消息传输系统联调。所在地外汇局技术部门对银行消息传输系统

的安装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第三十一条 银行总行接口验收通过且消息传输系统联调完成后向

国家外汇管理局技术部门申请接口联调。申报信息/核销信息接口方

式为全接口或者部分手工/部分接口且单位基本情况表以手工方式

录入的银行总行在申请接口联调前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银行总行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联调环境登录和浏览器设置说明》基础结合本行实际情况指导参加接口联调

工作的银行分支机构进行浏览器参数设置及自查等工作确保能够正

常访问网上申报系统联调环境。

二银行总行负责将总局下发的本行管理员用户用户代码为ba

和初始密码通知参加接口联调工作的银行分支机构。银行分支机构以

管理员用户代码ba登录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联调环境添加

本网点操作员用户见附件6并录入接口联调所需的单位基本情

5为

附件

况表及相关信息。

第三十二条 银行总行接口联调时需要搭建业务系统模拟环境以便

于通过接口程序报送模拟数据。银行应及时解析接口反馈文件相关

错误类型见附件7提供手段使具体经办人员了解申报数据报送情

况以及时修改出错数据并应分析、统计接口数据的错误反馈情况

涉及接口程序的问题应及时修改。

第三十三条 银行总行收到国家外汇管理局接口联调通过的通知后

根据《联调环境切换到生产环境有关配置要求》附件8清除接口

联调期间接口程序中的基础数据、申报核销数据将消息传输系统

切换到生产环境做好系统上线的准备工作。

第三十四条 银行总行完成系统上线的准备工作后向所在地外汇局

国际收支部门报告完成情况及计划正式上线时间所在地外汇局逐级

上报外汇局分局以正式文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并依据总局批

复安排银行上线工作。

第三十五条 银行总行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生产环境登录和浏览器设置说明》附件9为基础结合本行实际情况指导分

支机构正确配置浏览器参数做好计算机病毒防治工作确保能够正

常访问网上申报系统。

第三十六条 银行总行管理员用户用户代码为ba的初始密码将

由国家外汇管理局下发同一银行总行及其分支机构的管理员用户初

始密码相同。银行总行负责将国家外汇管理局下发的本行管理员用户

初始密码通知分支机构。银行分支机构以管理员用户用户代码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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