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提名权限制”

结论

虽然我国目前立法中并没有对反收购条款性质加以界定,但可以推测在不久的将来,随着市场经济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反收购案例的出现,必然导致出台相关的法律加以规制,因为反收购是公司在面临被收购时为保证自身利益自然而然会采取的一种手段,在反收购的过程中,目标公司的经营者处于一种严重的利益冲突之中,经营者与收购者和本公司的股东在利益上均处于对立的状态。 目标公司的管理者很可能为了一己之利,不顾公司的整体利益力促反收购措施的实施,加之,中国现实中的法定代表人制度反映了立法者代替当事人安排公司控管结构的任意性。 在发生收购时,如果缺少有力的监督,就会很容易侵害国家和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在反收购的立法中,应该秉持一种限制的态度,可以说收购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企业的发展。

反收购立法总体上应该有一定的倾向,就是在促进收购的同时兼顾保护目标公司的股东利益,在这之间保持平衡,但笔者认为需要更加注重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还要强调公司的社会责任,在反收购立法的具体安排上,应当将反收购单独作为一章来规定,明确反收购的决定权归属,确定目标公司董事在反收购中的权利和义务。

霍姆斯曾说过“法律的生命不是在于逻辑,而是在于经验”。回顾我国自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以来,资本市场从无到有的发展历程,上市公司的收购、反收购的历史更短。在大港油田收购爱使股份后,又陆续发生了若干起二级市场收购案件,相信这些案件的发生留下的不仅仅是教训,更加宝贵的是为我国反收购立法提供了很好的素材,相信我国的立法、行政、司法会在上市公司反收购问题上逐步发展,逐步完善,逐步成熟,为上市公司的收购、反收购提供一个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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