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12 生活饮用水水池(箱)的构造和配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人孔、通气管、溢流管应有防止昆虫爬入水池(箱)的措施。 2 进水管应在水池(箱)的溢流水位以上接入,当溢流水位确定有困难时,进水管口的最低点高出溢流边缘的高度等于进水管管径,但最小不应小于25mm,最大不应大于150mm。
当进水管口为淹没出流时,管顶应钻孔,孔径不宜小于管径的1/5。孔上宜装设同径的吸气阀或其它能破坏管内产生真空的装置。
注:不存在虹吸倒流的低位水池,其进水管不受本款限制,但进水管仍宜从最高水面以上进入水池。 3 进出水管布置不得产生水流短路,必要时应设导流装置。 4 不得接纳消防管道试压水、泄压水等回流水或溢流水。
5 泄空管和溢流管的出口,不得直接与排水构筑物或排水管道相连接,应采取间接排水的方式。
6 水池(箱)材质、衬砌材料和内壁涂料,不得影响水质。
3.2.13 当生活饮用水水池(箱)内的贮水,48h内不能得到更新时,应设置水消毒处理装置。
3.2.14 在非饮用水管道上接出水嘴或取水短管时,应采取防止误饮误用的措施。
3.3 系 统 选 择
3.3.1 居住小区的室外给水系统,其水量应满足居住小区内全部用水的要求。
居住小区的加压给水系统,应尽量利用城市市政给水管网的水压直接供水。当市政给水管网的水压、水量不足时,应设置贮水调节和加压装置。 3.3.2 居住小区的加压给水系统,应根据小区的规模、建筑高度和建筑物的分布等因素确定加压站的数量、规模和水压。
3.3.3 建筑物内不同使用性质或计费的给水系统,应在引入管后分成各自独立的给水管网。
3.3.4 卫生器具给水配件承受的最大工作压力,不得大于0.6MPa。 3.3.5 高层建筑生活给水系统应竖向分区,竖向分区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各分区最低卫生器具配水点处的静水压不宜大于0.45MPa,特殊情况下不宜大于0.55MPa;
2 水压大于0.35MPa的入户管(或配水横管),宜设减压或调压设置; 3 各分区最不利配水点的水压,应满足用水水压要求。
3.3.6 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 的建筑的生活给水系统,宜采用垂直分区并联供水或分区减压的供水方式。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建筑,宜采用垂直串连供水方式。
3.4 管材、附件和水表
3.4.1 给水系统采用的管材和管件,应符合现行产品标准的要求。管道和管件的工作压力不得大于产品标准标称的允许工作压力。
3.4.2 埋地给水管道采用的管材,应具有耐腐蚀和能承受相应地面荷载能力。可采用塑料给水管、有衬里的铸铁给水管、经可靠防腐处理的钢管。
3.4.3 室内的给水管道,应选用耐腐蚀和安装连接方便可靠的管材,可采用塑料给水管、塑料和金属复合管、铜管、不锈钢管及经可靠防腐处理的钢管。 3.4.4 给水管道上使用的各类阀门的材质,应耐腐蚀和耐压。根据管径大小和所承受压力的等级及使用温度,可采用全铜、全不锈钢、铁壳铜心和全塑阀门等。 3.4.5 给水管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阀门:
1 居住小区给水管道从市政给水管道的引入管段上。 2 居住小区室外环状管网的节点处,应按分隔要求设置。环状管段过长时,宜设置分段阀门。
3 从居住小区给水干管上接出的支管起端或接户管起端。 4 入户管、水表前和各分支立管。 5 室内给水管道向住户、公共卫生间等接出的配水管起端;配水支管上配水点在3个及3个以上时应设置。
6 水池、水箱、加压泵房、加热器、减压阀、管道倒流防止器等应按安装要求配置。
3.4.6 给水管道上使用的阀门,应根据使用要求按下列原则选型:
1 需调节流量、水压时,宜采用调节阀、截止阀;
2 要求水流阻力小的部位(如水泵吸水管上),宜采用闸板阀; 3 安装空间小的场所,宜采用蝶阀、球阀; 4 水流需双向流动的管段上,不得使用截止阀; 5 口径较大的水泵,出水管上宜采用多功能阀; 3.4.7 给水管道的下列管段上应设置止回阀:
1 引入管上;
2 密闭的水加热器或用水设备的进水管上; 3 水泵出水管上;
4 进出水管合用一条管道的水箱、水塔、高地水池的出水管段上。 注:装有管道倒流防止器的管段,不需在装止回阀。
3.4.8 止回阀的阀型选择,应根据止回阀的安装部位、阀前水压、关闭后的密闭性能要求和关闭时引发的水锤大小等因素确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阀前水压小的部位,宜选用旋启式、球式和梭式止回阀。
2 关闭后密闭性能要求严密的部位,宜选用有关闭弹簧的止回阀。 3 要求削弱关闭水锤的部位,宜选用速闭消声止回阀或有阻尼装置的缓闭止回阀。
4 止回阀的阀掰或阀芯,应能在重力或弹簧力作用下自行关闭。 3.4.9 给水管网的压力高于配水点允许的最高使用压力时,应设置减压阀,减压阀的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比例式减压阀的减压比不宜大于3:1;可调式减压阀的阀前与阀后的最大压差不应大于0.4MPa,要求环境安静的场所不应大于0.3MPa。
2 阀后配水件处的最大压力应按减压阀失效情况下进行校核,其压力不应大于配水件的产品标准规定的水压试验压力。
注:1 当减压阀串连使用时,按其中一个失效情况下,计算阀后最高压力。 2 配水件的试验压力一般按其工作压力的1.5倍计。
3 减压阀前的水压宜保持稳定,阀前的管道不宜兼作配水管。
4 阀后压力允许波动时,宜采用比例式减压阀;阀后压力要求稳定时,宜采用可调式减压阀。
5 供水保证率要求高,停水会引起重大经济损失的给水管道上设置减压阀时,宜采用两个减压阀,并联设置,一用一备工作,但不得设置旁通管。 3.4.10 减压阀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减压阀的公称直径应与管道管径相一致。
2 减压阀前应设阀们和过滤器;需拆卸阀体才能检修的减压阀后,应设管道伸缩器;检修时阀后水会倒流时,阀后应设阀门。
3 减压阀节点处的前后应装设压力表。
4 比例式减压阀宜垂直安装,可调式减压阀宜水平安装。 5 设置减压阀的部位,应便于管道过滤器的排污和减压阀的检修,地面宜有排水设施。
3.4.11 当给水管网存在短时超压工况,且短时超压会引起使用不安全时,应设置泄压阀,泄压阀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泄压阀用于管网泄压,阀前应设置阀门。
2 泄压阀的泄水口,应连接管道,泄压水宜排入非生活用水水池,当直接排放时,应有消能措施。
3.4.12 安全阀阀前不得设置阀门,泄压口应连接管道将泄压水(汽)引至安全地点排放。
3.4.13 给水管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排气装置:
1 间歇性使用的给水管网,其管网末端和最高点应设置自动排气阀。 2 给水管网有明显起伏积聚空气的管段,已在该段的峰点设自动排气阀或手动阀门排气。
3 气压给水装置,当采用自动补气式气压水罐时,其配水管网的最高点应设自动排气阀。
3.4.14 给水系统的调节水池(箱),除进水能自动控制切断进水者外,其进水管上应设自动水位控制阀,水位控制阀的公称直径应与进水管管径一致。 3.4.15 给水管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管道过滤器;
1 减压阀、自动水位控制阀,温度调节阀等阀件前应设置。
2 水加热器的进水管上,换热装置的循环冷却水进水管上宜设置。 3 水泵吸水管上宜设置管道过滤器。
4 进水总表前应设置;住宅进户水表前应设置。 注:过滤器的滤网应采用耐腐蚀材料,网孔尺寸应按使用要求确定。
3.4.16 建筑物的引入管,住宅的入户管及公用建筑物内需计量水量的水管上均应设置水表。
3.4.17 住宅的分户水表宜相对集中读数,且宜设置于户外;对设置在户内的水表,宜采用远传水表或IC卡水表等智能化水表。 3.4.18 水表口径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水表口径宜与给水管道接口管径一致;
2 用水量均匀的生活给水系统的水表应以给水设计流量选定水表的常用流量。
3 用水量不均匀的生活给水系统的水表应以设计流量选定水表的过载流量。
4 在消防时除生活用水外尚需通过消防流量的水表,应以生活用水的设计流量叠加消防流量进行校核,校核流量不应大于水表的过载流量。
3.4.19 水表应装设在观察方便、不冻结、不被任何液体及杂质所淹没和不易受损坏的地方。
注:各种有累计水量功能的流量计,均可替代水表。
3.4.20 给水加压系统,应根据水泵扬程、管道走向、环境噪音要求等因素,设置水锤消除装置。
3.4.21 隔音防噪要求严格的场所,给水管道的支架应采用隔振支架;配水管起端宜设置水锤吸纳装置;配水支管与卫生器具配水件的连接宜采用软管连接。
3.5 管道布置和敷设
3.5.1 居住小区的室外给水管网,宜布置成环状网,或与市政给水管连接成环状网。
环状给水网与市政给水管的连接管不宜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发生故障时,其余的连接管应能通过不小于70%的流量。 3.5.2 居住小区的室外给水管道,应沿区内道路平行于建筑敷设,宜敷设在人行道、慢车道或草底下;管道外壁距建筑物外墙的净距不宜小于1m,且不得影响建筑物的基础。
居住小区的室外给水管道与其它地下管线及乔木之间的最小净距,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3.5.3 室外给水管道的覆土深度,应根据土壤冰冻深度、车辆荷载、管道材质及管道交叉等因素确定。管顶最小覆土深度不得小于土壤冰冻线以下0.15m,行车道下的管线覆土深度不宜小于0.7m。
3.5.4 室外给水管道上的阀门,宜设置阀门井或阀门套筒。
3.5.5 敷设在室外综合管廊(沟)内的给水管道,宜在热水、热力管道下方,冷冻管和排水管的上方。给水管道于各种管道之间的净距,应满足安装操作的要求,且不宜小于0.3m。
室内冷、热水管上、下平行敷设时,冷水管应在热水管下方;垂直平行敷设时,冷水管应在热水管右侧。
生活给水管道不宜与输送易燃、可燃或有害的液体或气体的管道同管廊(沟)敷设。
3.5.6 室内生活给水管道宜布置成枝状管网,单向供水。
3.5.7 室内给水管道不应穿越变配电房、电梯机房、通信机房、大中型计算机房、计算机网络中心、音像库房等遇水会损坏设备和引发事故的房间,并应避免在生产设备上方通过。
室内给水管道的布置,不得妨碍生产操作、交通运输和建筑物的使用。 3.5.8 室内给水管道不得布置在遇水会引起燃烧、爆炸的原料、产品和设备的上面。
3.5.9 埋地敷设的给水管应避免布置在可能受重物压坏处。管道不得穿越生产设备基础,在特殊情况下必须穿越时,应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
3.5.10 给水管道不得敷设在烟道、风道、电梯井内、排水沟内。给水管道不宜穿越橱窗、壁柜、给水管道不得穿过大便槽和小便槽,且立管离大、小便槽端部不得小于0.5m。
3.5.11 给水管道不宜穿越伸缩缝、沉降缝、变形缝。如必须穿越时,应设置补偿管道伸缩和剪切变形的装置。
3.5.12 塑料给水管道在室内宜暗设。明设时立管应布置在不易受撞击处,如不能避免时,应在管外加保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