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公布我省物业管理等级收费标准的通知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琼价营字[1999]413号
各市、县物价局(办)、建设局(委)、洋浦经济发展局,省属各物业管理公司:
为规范我省物业管理行业的价格行为,促进物业管理的健康发展,根据《海南省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和《海南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规定》等文件精神,海南省物价局会同海南省建设厅制定了海南省物业管理等级收费标准,现予公布,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委员会必须依据《海南省物业管理费中准价标准表》(见附件一)和《海南省物业收费等级标准表》(见附件二),综合测评本小区物业收费等级,在中准价标准基础上,按上下浮动20%的幅度内确定本小区的物业管理收费标准。测评物业收费等级是确定物业管理收费标准的基础,测评中如等级条件多数达不到的,应低定一级;如部分达不到的,按本级确定,收费标准一般不应超过同等级的中准价标准;如达不到最低一级(四级)条件的,收费标准按最低一级标准下浮20%的幅度内由双方议定。 二、物业管理公司必须按照《海南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规定》的要求,持有关资料向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经备案后,方可收费。
三、本《通知》附件一所列多层、高层住宅物业管理费标准系指纯生活用房标准,住宅小区内的营业性用房、办公商住两用房,分别按该标准上浮40%、20%约定。
四、本《通知》附件一所列写字楼物业管理费标准系指办公商住两用房标准,写字楼内的营业性用房,按该标准上浮30%约定;纯生活用房,按该标准下浮30%约定。
五、各类物业管理费中的日常维修养护费应单独列帐,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六、为体现“优质优价”原测,获得全国城市物业管理优秀示范称号、全国城市物业管理优秀称号、本省城市物业管理优秀称号的物业,其收费水平允许在本标准基础上分别上浮10%、5%、3%。
七、海府地区、三亚地区按本收费标准执行,其他地区按低于本标准的30%的幅度内确定本地的中准价标准。
八、管理费中准价标准,根据我省经济发展状况,居民承受能力及价格总水平等因素的变化适时调整。 九、新的物业收费标准从2000年1月1日起执行。本文下达后,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各物业小区要依照新规定、新标准抓紧对各小区收费标准全面进行一次复核调整,并办理备案手续。未调整备案前,暂按原标准收费。
附件一:海南省物业管理费中准价标准表 附表二:海南省物业收费等级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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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海南省物业管理费中准价标准表
多层住宅(九层以下含九层) 高层住宅(十层以上) 写 字 楼 其 中 其 中 其 中 物业管 理 费 管理费 维修养护费 物业管 理 费 管理费 维修养护费 物业管理费 管理费 维修养护费 物 业 类 型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物 业收费等 级 备 注 收费标准(元/平1.00 0.75 0.25 2.00 1.50 0.50 7.50 5.50 2.00 方米.月) 收费标准(元/平0.80 0.60 0.20 1.50 1.10 0.40 5.00 4.00 1.00 方米.月) 收费标准(元/平0.60 0.45 0.15 1.20 0.90 0.30 3.00 2.40 0.60 方米.月) 收费标准(元/平0.50 0.40 0.10 1.00 0.75 0.25 2.00 1.50 0.50 方米.月) 1、带电梯的多层住宅楼的管理费标准,参照高层住宅楼标准低一个等级议定,服务标准不变。 2、别墅区的管理费标准,参照高层住宅的三级标准议定。 3、工业用房的管理费标准,参照多层住宅的三级标准议定。 4、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职工集资建房的物业管理费标准,按同等级物业管理费中准价标准下浮30%的幅度内议定。 5、高档住宅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通过招标投标确定。 附件二
海南省物业收费等级标准表(一)
物业等级 具 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