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施工现场应当在适当位置悬挂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标语,危险区域应当设置危险警示标牌和警示灯。标语和标牌要规范、整齐、美观。

第二十二条

工地出入口应当设置洗车场和沉淀池,并配备高压冲水枪,驶出工地的机动车辆必须在工地出入口洗车场内冲洗干净后,方可上路行驶。洗车场应当是混凝土浇捣的由宽30厘米、深40厘米沟槽围成的宽3米、长5米的矩形场地。

第二十三条

施工现场推行硬地化。施工现场办公区、生活区等临时设施的地面,材料堆放场、加工场、仓库等的地面以及外脚手架的基础应当浇捣厚度不小于10厘米、强度不小于C10的混凝土机动车通道应当浇捣厚度不小于20厘米、强度不小于C15的混凝土路面,通道的宽度不小于3.5米。其他地面可铺石粉、炉渣或砾石。施工企业应当在工地内空地实施适当的绿化。

第二十四条

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件和工具应当严格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图分类堆放。 材料堆放要求整齐,散料要设栏,块料要叠放,叠放高度不宜超过1.6米。料堆应当设置标有材料名称、品种和规格等内容的标牌。

第二十五条

施工现场应当设置连续、通畅的排水设施,场地内不得大面积积水。在距离脚手架外排立杆15厘米处,围绕在建工程应当设置排水明沟。泥浆、污水必须经硬底硬壁沉淀池沉淀或经其他必要的处理后方可排出,未经处理禁止排入下水道。

第二十六条

施工现场应当设立垃圾池,施工和生活垃圾分别集中堆放并及时清运。

第二十七条

运输建筑材料、垃圾和渣土的车辆,应当采取封闭、覆盖等有效措施,防止建筑材料、垃圾和渣土飞扬、洒落、流溢,保证行驶途中不污染道路和环境。

第二十八条

施工现场设置的办公室、宿舍、厨房、厕所、浴室等临时设施应当采用混凝土硬底、砖砌墙体、轻钢屋架、压型钢板盖顶的临时房屋或活动板房、集装箱等型式的活动房屋。单层临时设施的檐口高度不宜低于2.8米,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禁止使用竹料、木材、油毡、石棉瓦等易燃和对人体有害的材料搭建临时设施。临时设施应避开易发生危险的山坡和低洼地等地段。

第二十九条

施工现场办公区应当与施工作业区明显分隔。办公室内应当在醒目处张贴施工许可证、规划许可证等证件的复印件,悬挂质量管理、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制度和组织机构图、施工总平面布置图。

第三十条

严禁在建工程内住人。生活区必须与施工作业区、现场办公区明显分开。生活区应当设置学习和娱乐设施。宿舍及周围环境要求卫生、安全,距离厨房要有 10米以上。宿舍门宽度不小于1.0米,高度不小于2.0米,并向外开启;窗应设置合理,窗口宽度不小于0.9米,高度不小于1.2米。每个房间居住人数不应超过12人,人均占有宿舍面积不小于2平方米,通道宽不小于1.2米,并保持空气流通。应当使用双层铁架床,做到单人单铺,严禁设置通铺。宿舍用电应当设置独立的漏电、短路保护器和安全插座,电线必须套管,禁止电线乱拉乱接。宿舍要有管理制度,并落实治安、防火和卫生管理责任人。

第三十一条

应当设置统一的集体厨房,厨房距离作业场所和厕所、污水沟、垃圾站等污染源要有20米以上,厨房内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厨房要求通风、卫生,地面排水良好。内墙面铺贴高度2米的白瓷片,其余抹平刷白。厨房内加工、灶台、售饭、食物储藏等设施应适当分隔,并应铺贴白瓷片,门窗设置窗纱。

第三十二条

厕所应当设置洗手盆、蹲便器和冲洗装置,蹲位数量与使用人员比例不低于1:25,厕所内墙面应当铺贴高度1.5米的白瓷片,蹲位之间设置隔墙,隔墙高度不低于1.2米。必须设置加盖化粪池,禁止将粪便直接排入下水道和河道。浴室内墙面应当铺贴高度1.5米的白瓷片,淋浴龙头数量与使用人员比例不低于 1:15。 第三十三条

工程竣工后,施工企业应当在一个月内拆除工地围挡、安全防护设施和其他临时设施,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第四章

环境保护和卫生防疫

第三十四条

施工现场对容易产生粉尘污染的作业面应当采取遮挡围蔽、喷水降尘等措施。处理高处废弃物应当使用密封式的圈筒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禁止直接从高处向地面抛掷建筑垃圾。

第三十五条

施工作业时间限制在每日7时至12时和14时至22时。因工程质量或技术原因需要连续作业的,应当采取措施降低施工噪音,并经安监机构和环保部门批准后,方可延长作业时间。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必须遵守使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有关规定,在规定的范围内应当使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

第三十七条

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散体物料排放和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在排放、运输散体物料时应当做好运输车辆的围挡、覆盖等措施,防止散体物料洒漏。

第三十八条

施工现场禁止使用有毒、有害物质作为燃料,禁止燃烧各类建筑废料和生活垃圾。

第三十九条

施工企业要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卫生责任制。教育员工搞好个人卫生,提高员工预防疾病的意识。合理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员工有充分的休息。注意员工的营养需要,提高员工抵抗疾病的能力。夏季施工应当有防暑降温措施。

第四十条

炊事人员应当定期进行体检,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上岗。炊事人员工作时应当穿戴白色工作服、工作帽,帽外不露长发,不得穿拖鞋。厨房操作应当符合卫生要求,洗、切、煮、卖、存等环节要设置合理,生熟食物要严格分开,食物放置高度应不小于0.2米。厨具用后随即洗刷干净,并消毒。

第四十一条

施工现场应当落实各项除“四害”措施,严格控制“四害”孳生,厕所、浴室要落实专人清扫,定期喷药,保持工作和生活环境清洁,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

第四十二条

施工现场应当设立医疗急救箱,配备电子式探热器等医疗和急救用品,人数超过500人的施工现场,应当设立医疗室。要有经培训的急救人员,熟悉急救措施和急救用品的使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建设工程文明施工作为安监机构施工安全评价的重要内容,经安监机构进行综合评价后,写入《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书》。

第四十四条

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检查按照有关检查标准和内容实行量化评分,得分在70分或以上的为文明施工合格工地,得分在70分以下的为文明施工不合格工地。

第四十五条

市建设局每年组织两次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优良样板工地(以下简称双优工地)评比活动,对创优工程项目进行检查,评选市双优工地。

市建设局鼓励施工企业争创省、市双优工地,并委托市安监站进行现场指导。对具备创优条件、通过市双优工地初评的工地,悬挂由市安监站颁发的“东莞市创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优良样板工地”标牌,向社会公示。工程竣工后,创优标牌交回市安监站。

第六章 奖惩

第四十六条

文明施工情况作为施工企业资质管理、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和镇区规划建设办年终评比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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