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项目建设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由乙方予以赔偿,以乙方应收取的项目开发委托管理费为最高限额。
7、由于乙方的原因使得项目的工期、质量等与合同约定不符,经乙方协助甲方向第三方索赔后获得赔偿的,可以在获得赔偿的范围内免除乙方相应的责任。
8、如因乙方管理责任导致实际工程成本与目标成本发生偏差超过10%的,超出10%部分由乙方承担,但承担额度以乙方应收取的项目开发委托管理费为最高限额。
9、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由甲方与乙方协商解决。乙方如仍为甲方提供委托管理服务的,甲方仍须支付本合同附件约定的人员费用。不可抗力因素包括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合同双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大级别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因政策变化可免除违约责任。
10、为避免歧义,上述乙方承担违约责任的赔偿额无论单项或是合计总额,均以乙方应收取的全部项目开发委托管理费为最高限额。若因乙方主观故意或重大过错造成的重大损失,由乙方按实际损失向甲方赔偿。
二十、合同的持续与转让
1、甲乙双方保证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双方的股权结构发生变更均不得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工商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在该项变更发生后10日内书面通知另一方。
3、未经其他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或授予给第三方。
二十一、争议的解决
1、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引起的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任何一方均可向本项目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诉讼过程中,本合同不存在争议的部分应继续履行。
二十二、合同生效及修改
1、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衷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即行生效。 2、对本合同所做出的任何修改、变更或补充,均须以书面形式做出,并经双方签署后生效。
第三部分 合同附件
附件一:人员薪酬费用
1、项目公司工作岗位、人员编制和项目开发阶段岗位编制变化方案由乙方负责拟订,在本合同签订后3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交,经甲方审批后执行。
2、乙方派出人员及社会招聘人员的薪酬标准和管理制度,由乙方参照类似开发建设公司的标准,根据具体工作人员的能力和绩效拟订方案,经甲方审批后执行。
3、在甲方审批的薪酬方案以内,由项目公司总经理负责核批社会招聘人员的具体薪酬标准。
4、乙方派出人员及社会招聘人员的薪酬支付,根据项目公司人员薪酬管理制度办理,并由项目公司财务部门按国家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5、乙方派出人员根据项目开发实际进度逐步到位,具体人员到岗时间以甲方核准的工作联系单为准,以月为单位计算。如乙方派出员工还参与乙方其他项目工作,其薪酬费用另行商定。
附件二:项目开发委托管理费及业绩奖励
一、计算方法
1、甲方根据项目房屋销售总收入、收入现金流和质量、工期、成本、营销、安全等管理目标的实际结果,以房屋销售总收入的相关对应比例,向乙方支付项目开发委托管理费用及业绩奖酬(见附表)。
2、以每平方米4.5万元为销售基准单价,同时对应实现等额的收入现金流、乙方还应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费、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负责,即不能突破施工图预算核定的单位成本。每平方米4.5万元的销售基准单价所对应的委托开发费用及业绩奖励计提的综合比例为4%。
3、当收入现金流和单位成本在控制指标以内,超出每平方米4.5万元销售基准单价以上的部分,另计提溢价比例,综合比例随之提高。每平方米销售单价预计的高值为5.5万元,委托开发费用及业绩奖励计提的综合比例提高至7. 45%。
4、乙方完成项目可销售面积90%时(甲方保留的会所物业除外),视为乙方已完成销售目标。双方同意剩余部分可售面积(甲方保留的会所物业除外),按当期同类房屋销售价格的90%计算,计入已实现销售额,且该部分剩余可售面积视同其销售资金已全部回笼。
5、当项目分期完成90%以上销售率,且完成竣工结算审计后10个工作日内,由甲乙双方共同确认项目开发委托管理费及业绩奖励的分期决算数额。
6、在房屋销售收入实际发生前,按预计的房屋销售总收入、预计的分期销售收入额、单位成本定额等做为计算预付项目开发委托管理费及业绩奖励的依据。
7、该项目原己销售的两幢住宅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