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后勤管理规章制度2017

27.违反操作规程致使国家财产遭受损失的。 28.人为损坏和丢失仪器、机械设备的。 29.酗酒闹事,损坏公私财物,扰乱公共秩序的。 30.人员、车辆进出校门,不接受门卫查问,无理取闹的。 31.受行政警告以上处分及被政法机关拘留以上处理的。 32.发生事故、案件隐瞒不报、故意破坏现场,弄虚作假的。 33.违反本细则其他条款的。(注;构成犯罪处罚不在此列) 第三十三条奖惩、考核由学生处具体负责,并组织各部门逐级进行。

第三十四条各类处罚要事实清楚,责任明确,扣罚款由学生处通知财务处,一律开凭证,交财务处,并另立帐户统一保管,用于治安保卫奖励。

第三十五条按本细则处理的各种违反治安消防管理行为者,如有不服,可在一周内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诉。

第三十六条本细则适用于全校师生员工和在校园内从事各类活动人员。

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校园道路交通秩序,加强校内道路交通和车辆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依据《海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结合学校道路交通安全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学生处是学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其他部门应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共同协助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各部门应加强对师生员工的交通安全教育和管理,不断提高师生员工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遵循“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凡在校园内行驶、停放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应自觉服从管理,执行本细则。 第二章出入校门的管理 第五条机动车出入校门

(一)所有机动车辆进入校园经批准办理手续后,方可进出。

(二)经学校批准在校内举办的各种会议、活动等外单位车辆临时进入校门,由主办单位提前向学生(安全)处申请,经同意后方可进出校门。

(三)执行公务的公安、消防、救护、工程抢险等特种车辆进出校门时,门卫应主动疏通,确保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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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通行。

(四)为学校生产、施工、生活等服务的校外车辆,向主管部门申请,报学生处审批后,办理有关手续方可进出校门。超大、超重的货物运输车辆须按指定时间和路线行驶,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车辆禁止进入校园。

(五)本校教职工及家属的私人车辆须由本人申请,到学生处办理相关手续,方可进出校门。 (六)出租车、载客三轮车等经营车辆无特殊情况禁止进入校园教学区。

(七)若保卫人员认为车辆载物和个人携物出校门有必要检查时,可对其进行检查。 第六条骑非机动车进出校园,经过校门时须下车推行。 第三章校园交通秩序管理 第七条校园内车辆管理

(一)机动车进入校园后须服从保卫人员的指挥和管理,按照校园内交通标志、标线行驶和停放,严禁在行车道上乱停乱放,阻碍交通。

(二)机动车在校园内行驶时,须减速慢行,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应主动避让行人,禁止鸣号,严禁驶入体育活动场所和禁止通行区域。

(三)所有车辆在校园内须按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停放在主干道、消防通道和其他禁停区域。 (四)校内举办大型活动或其他特殊情况须改变行驶和停车区域的,应提前通知学生处调度。 (五)对停在校内的无锁、无牌照、有撬痕及形迹可疑的任何车辆,学生处有权扣留和审查。 第八条校园内道路交通设施的管理

(一)校内设立的道路交通设施,未经学生处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移动或损坏。 (二)校内道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占用,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设置管线时,须事先报经学生处同意,施工部门在施工中要设置警示标志牌(灯),竣工后及时修复路面及有关交通设施,清除施工垃圾。

第四章安全责任

第九条学校学生处负责对持有机动车停车证的车辆安排停车泊位,保卫巡逻人员发现他人损害车辆时,应及时制止。

第十条车辆停放后,车主须锁好并看管自己的车辆,对车辆被刮、蹭、碰等事故,学校概不负赔偿责任,可协助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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