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认为复合观念“实体”是这样形成的:我们把很多关于性质的简单观念集合在一起,需要一个附着物,我们就被这个附着物叫做“实体”。也就是说,“实体”作为观念是存在的,但是,是否真的存在“实体”则是不知道的,它只是一个必要的假设。因此,上帝、物质、和精神这三个实体都是假设的存在。
(1)物质是为了使感觉的观念得到来源的说明的假设。 (2)精神是为了使反省的观念得到来源的说明的假设。
(3)上帝是为了使宗教和道德的观念得到来源的说明的假设。
4、认为抽象观念也就是“共相”作为类事物的本质只是一种“名义本质”,即唯名论所说的名称,它作为“实在本质”只是一种假设。 (五)洛克区分第一性的质和第二性的质的学说
洛克从认识论的角度,对物体的性质进行了区分和分析。
1、认为我们关于物体的大小、形相、数目、位置、运动、静止等观念,是物体的第一性的质的观念。由于第一性的质的观念与物体的第一性的质是相似的,所以它们也就是第一性的质。因此第一性的质是物体固有的,不以人的感觉为转移。
2、认为我们关于物体的颜色、声音、气味、滋味等观念,是物体的第二性的质的观念。由于第二性的质的观念在物体中没有相似的性质,所以它们是凭借物体的第一性的质的能力,在人的心灵中引起的观念。 (六)洛克的知识论
1、认为观念只是知识的材料,还不是知识本身,知识存在于观念之间的关系之中,而观念之间的关系是观念是否相符合的比较。 2、认为知识可以进行分类:
(1)按观念的内容即比较观念与观念是否符合来分,知识有四类,不过这里的知识没有关于外物的知识:
关于观念同异的知识。 关于观念关联的知识。 关于观念并存的知识。 关于观念存在的知识。
(2)按我们对观念之间是否符合的知觉的明白程度,知识有三类:
第一,直觉知识:指“心灵直接从两个观念本身,不必插入任何别的观念,就能知觉到两者的符合与不符合”。它有最大的可靠性和明确性。
第二,证明知识:指“不得不凭着插入另一些观念”,来知觉两者是否符合。它不如直觉知识那样明白,但也是确定、可靠的。
第三,感性知识:是对观念与产生它的外物是否符合的知觉,这种知觉必须通过感觉经验才能达到。它没有上述两种知识的确定性,有一定的确定性。
3、认为直觉知识和证明知识是词语的知识,感觉知识是实在知识,两者使用的方法不同。 4、认为我们的一切知识都建立在观念的基础上,知识不能超出我们所具有的观念范围。超出范围的一切判断都是理论上的假设。 (七)洛克的社会契约论
洛克的社会契约论是他的民主政治理论的基础,它与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的不同特点是: 1、认为人的自然状态不是战争状态,而是和平的、自由的状态,人们在自然状态中平等德享有自然权利。
2、认为在人们享有的各项自然权利中,财产权最为重要。
3、认为由于财产权的冲突,人们的财产权得不到保证,甚至生命权也会受到威胁。订立社会契约是人们为避免冲突的严重后果的手段。
4、认为人们在订立社会契约时只放弃对财产权的判决和执行的权利,把这一权利转让给代理人,之外的一切权利是不可转让的。
5、认为接受大家转让权利的公共代理人也受契约的限制,人民有推翻暴君的权利。
6、认为国家里的立法权、行政权和联盟权应分开,属于不同的权力主体。立法权是高于一切的权利。
二、贝克莱的哲学
(一)贝克莱的生平活动
(二)贝克莱的基本哲学命题——“存在就是被感知”
贝克莱的哲学是从洛克的经验论出发的,也就是说洛克的经验论是贝克莱哲学的逻辑起点,但他的理论归宿却是不同于洛克的。他抽调了洛克哲学中作为经验的依托和来源的客观存在的物的成分,变经验论为完全主观唯心主义的经验论。这集中体现在他提出的“存在就是被感知”的哲学命题上。 1、他认为从洛克主张的人类的知识对象是观念的观点出发,必然得到的结论只能是:我们所知道的只是观念,而不是观念之外的事物。
2、他认为如果说可感事物可以在不被感知的情况下存在,那是不合逻辑的。
3、他认为既然一个可感事物只能存在于观念之中,那么它的存在是因为我们感知了它。也就是说,在他看来,“存在”的意义限定于认识对象,然后用“被感知”来解释认识对象。即“存在就是被感知。”
贝克莱显然地把观念与观念的基础两者的关系颠倒过来了。 (二)贝克莱对“物质”实体的批判
贝克莱为服从他的“存在就是被感知”的基本观点,必然要否定“物质”实体的存在,即否定客观存在的物质。另外,他对“物质”实体进行批判,也是为了反对无神论,为宗教信仰辩护。他认为承认物质存在的唯物主义是无神论的基础,要排除无神论,首先得否定唯物主义,否定作为唯物主义的基础的“物质”概念。
贝克莱对“物质”实体的批判的种种结论也是从洛克经验论中引发的。
1、认为“观念只能与观念相似”,因此洛克讲观念的感觉形式有与外物的相似性是不恰当的,由此而肯定外物的存在是不可能的。也就是说他否定观念是对外物的摹写和反映。
2、认为洛克区分第一性的质的观念与第二性的质的观念是不合逻辑的,不仅第二性的质是主观的,而且第一性的质的观念也是主观的,第一性的质也是只存在于心灵之中。理由是: (1)事物的性质是不可分割的。 (2)第一性的质也是相对的。
3、认为洛克为了各种可感性质能有一个不可感的支撑点而假设实体存在,是传统的“抽象观念说”在作崇。
4、认为洛克在他的双重经验说中设定经验的外在的原因是不充分的,只有心灵一个来源就足够了。
总起来讲,贝克莱认为物质实体既没有自身存在的理由,也没有成为观念原因的理由,“物质就是虚无”。
贝克莱对物质实体的批判向我们展示了如何从一个已有的理论中发现其自身的矛盾,如何去克服矛盾,然后将其发展,形成自己的理论的思想创新过程的形式。他的批判囿于经验的范围内是逻辑的必然。建立在经验论基础上的唯物论的弱点暴露无遗。 (三)贝克莱的视觉理论
贝克莱还通过对物体的“广延”属性的批判来反对唯物主义,其批判的基础是他建立起来的视觉理论。
1、他认为视觉与触觉的对象是不同的。
视觉的对象是光和颜色。 触觉的对象是广延。
2、他认为感觉是复合的,视觉和触觉又是交织在一起的,视觉的“图像”(光和颜色的混合)包含了对触觉对象的判断,触觉的“印迹”(广延的观念)存在视觉对象的提示。
3、认为由于图像的提示作用,久而久之视觉中就形成了对广延的的联想,这种关于广延的观念则依赖于心灵的的想象。
4、认为建立我们的图像与印迹的联系的“自然作者”是上帝。 贝克莱显然反对绝对的空间观,是主观主义的空间观。 (四)贝克莱论精神实体的存在
贝克莱以经验论的原则把物质实体看作是没有必要的假设,但是他并没有在他的哲学中把这个原则贯穿始终,在讨论是否有精神实体存在的问题上,他突破了经验的限制,肯定了精神实体的存在。看来他只要为了符合宗教信仰的需要,可以不管自己的理论是否能自圆其说,采用不同的建立标准的。他既然可以说物质是一个假定,那么他的精神实体又何尝不是一个假定。 贝克莱把精神实体分为无限的精神实体和有限的精神实体两种,它们分别是上帝和个别的心灵(“自我”)。
1、贝克莱关于心灵实体存在的论证
(1)认为感觉要有主体,因此心灵是存在的。
(2)认为观念的产生不能以另一个观念为原因,因此要在观念之外有能动的心灵实体存在作为观念的原因。
(3)认为感觉总是个人的活动,而观念的存在是持久的、连续的,因此在我的“自我”之外还有其他人的“自我”存在。 2、贝克莱关于上帝存在的论证
(1)认为世界上事物的多样性、连续性和永恒性证明了上帝的存在。
(2)认为人的观念的真假的差别证明了它们有一个外因,产生一切真实观念的外在的精神实体就是上帝。
(3)认为我们关于秩序和规律的观念不可能是个别心灵产生的结果,它们只能出自于上帝。 三、休谟的哲学
(一)休谟的生平活动 (二)休谟的认识论
休谟的哲学与贝克莱哲学一样,也是以洛克哲学为逻辑起点的,但他的理论归宿与贝克莱的不同,他从经验出发,始终贯穿经验论原则,走向了怀疑论和不可知论。 1、论印象与观念的区分
2、论观念关系的知识与事实的知识 3、论实体存在的不可知 4、论因果关系
1、论印象与观念的区分
休谟把洛克的经验对象“观念”改称为“知觉”,通过对知觉的分析论述了经验论的原则。
(1)认为根据知觉呈现出的性质不同,被知觉的对象可分为两类:
印象:印象分两种,感觉印象和反省印象,其中感觉印象是原初的,来自不可知的原因。反省印象是直接从感觉印象得来的,或通过插入的观念,间接从感觉中得来的。
观念:观念是对印象的“忠实摹写”,是“我们的感觉、情感和情绪在思维的推理中的微弱的影象”。
(2)认为印象和观念的区别是当下知觉和思维(包括想象、回忆)的差别,心灵对它们的知
觉的强烈程度是不相同的。
(3)认为一切认识归根结底都来源于感觉印象,但感觉的来源是不能认识的。因此知识是被限制的。
2、论观念关系的知识与事实的知识
同洛克一样,休谟也认为知识是关于观念(知觉)之间关系的知识,并且对知识作了区分。 (1)认为观念之间的关系分为两类:一类取决于观念自身,另一类则不经过观念而变化。 (2)认为知识相应也分为两类:
关于观念关系的知识:是单凭思想就可以推理出的知识。
关于事实的知识:是人们需要观念以外的经验做出判断,加以检验的知识。
(3)认为关于观念关系知识的命题是分析命题,分析命题是必然真理;关于事实知识的命题是综合命题,综合命题是偶然真理,但它可以扩大我们经验的范围。 (4)认为除了以上两类知识,没有任何知识。 3、论实体存在的不可知
休谟从彻底的经验原则出发,否定了任何实体的存在,不过他是以不作判断的态度来处理的。 (1)认为物质实体不可知的。 (2)认为心灵实体是不可知的。 (3)认为上帝及其属性是不可知的。 4、论因果关系
休谟的经验主义和不可之论在他对因果关系的研究上得到最全面的体现,对因果关系的重视,与他认为“一切关于事实的推理,似乎都建立在因果关系上面”的认识有关。 (1)认为因果观念是这样建立的:我们知觉两个观念在空间相继出现,如果这两个观念重复出现,那么我们就会把先发生的观念称为原因,把后出现的称为结果。
(2)认为因果关系是这样形成的:因果观念久而久之会使我们形成这样的习惯:每当看到一个观念时便联想到另一个。这种在经验的基础上,经过联想而形成的恒常的联贯关系,就是我们通常所称的因果关系。
(3)认为因果关系的基础无论在证明知识的范围内,还是在经验知识的范围内,都不能得到解释,即是不可知的。
(4)认为因果关系的基础是人性的东西,是人的“期待”的心理状态即“习惯”使然。人以为按因果关系行动,实际上是按习惯行动。因此他说:“习惯是人生的伟大指南。” (三)休谟的伦理学
休谟的伦理观是情感主义的,并带有一定的功利主义倾向。 思考题:
1、简述洛克批判“天赋观念论”的思想。 2、洛克是如何论述观念的来源的?
3、洛克讲的“第一性的质”与“第二性的质”是如何划分的? 4、简述洛克关于知识分类的思想。
5、洛克的认识论思想的经验主义不彻底性表现在哪里? 6、论述贝克莱认识论对洛克认识论的批判和继承。 7、 解释贝克莱的“存在就是被感知”。 8、简述休谟关于知识分类的思想。
9、休谟的不可知论的表现和特点是什么? 10、论述休谟的因果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