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学法100例(二)

司法机关即不再进行追诉。

根据法定刑轻重的不同,刑法对追诉期限作了不同规定,根据刑法第87条的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法律还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在本案中,如果吴某被打伤后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无论李某逃避侦查多久,任何时候都可以进行追诉。

追诉时效会不会纵容了犯罪嫌疑人犯罪而剥夺了被害人的权益呢?不会的,因为,如果一个人在犯罪后的法定期限内没有再犯新罪,就可以推定他有悔过自新的表现,有的甚至和被害人之间抛弃前嫌,不致再危害社会,应当适用刑罚的目的已经达到,符合刑罚的目的,如果再追究其责任,不利于维护社会稳定。

135.公民以其合法出资组建公司,并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决策,从而成为该公司的股东。公司的名誉股东,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股东,并不享有股东的相关权利,对于股东之间作出的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问题无权要求法院进行确认。

136. 承租人背着房主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那么产生的法律后果,均应当由承租人承担。而做为房主,一旦发现或明知承租人利用承租的房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后,应当立即终止解除房屋租赁合同,不能仅仅因为担心丧失租金收益,而对承租人的违法犯罪活动听之任之。否则的话,房主必然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甚至是刑事处罚。

137. 被告在殴打原告之前已经征得了本人的同意,这种情况是否能够成为排除犯罪的一个理由?关于这个问题,我国刑法尚无明确的规定。在国外立法上,有“得承诺者不为罪”的刑法原则,但是在适用过程中要满足一系列限定性条件。从我国的刑事立法来看,排除犯罪性的几种特殊情形,比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都是法律有明确规定的,亦即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不能随意作为排除犯罪的理由。而且从我国的司法实践来看,故意伤害他人不仅仅侵犯了被害人的身体健康,同时也是对正常的社会秩序和规则的挑衅,因此司法机关一般掌握的标准是即使获得了被害人的同意也不能对其进行殴打或者伤害。最终检察机关仍然以被告涉嫌犯故意伤害罪将其送上了法庭。

138. 百度公司向法庭提供了“百度贴吧协议”和“贴吧投诉吧规则”,规定凡是注册用户和浏览用户均为贴吧用户,享有言论自由的权力,但同时用户的言行不得违反《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对于任何人都不能进行侮辱、谩骂及人身攻击等。“百度贴吧协议”和“贴吧投诉吧规则”中还注明,任何用户发现贴吧帖子内容涉嫌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或违反贴吧协议的,有权按贴吧投诉规则进行投诉,投诉可以特快专递或挂号邮件形式寄至贴吧投诉组。凡出现发表谩骂、包含人身攻击的文章,贴吧管理人员有权不提前通知作者直接删除,并依照有关规定作相应处罚。

百度公司作为网络经营者,对诉争帖子内容的真伪进行判断,显然超出了其应具备的审查能力,故诉争帖子尚不属于“百度贴吧协议”中规定的可由网络经营者径行删除的文章,且原告也未依“贴吧投诉吧规则”提出权利主张。因此,百度公司在经营百度网站过程中并不存在对原告的侵权故意或过失。据此,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13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道路交通事故、一般人身损害等侵权行为引发的赔偿问题确立赔偿标准。而引发争议的正是其中对受

害人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以及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标准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第二十八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第二十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第三十条规定,“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基于上述法律规定,对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标准,法院一般掌握如下:

首先,从地域标准看,一般情况下适用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如果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其次,从身份标准看,关键在于“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的认定。对此,法院主要考虑受害人在其生活工作的经常居住地的身份的收入标准。进一步而言,从受害人的户籍和经常居住地来考查。

第一,如果受害人的户籍是非农业人口,而其本人经常在城镇工作,则按照省级统计局公布的城镇居民的相关收入数据进行处理。

第二,如果受害人是农业人口,经常居住地也是在农村,则按照省级统计局公布的农民的相关收入数据进行处理。

第三,如果受害人是农业人口,而受害人的经常居住地是在城市,则应按照省级统计局公布的城镇居民的相关收入数据进行处理。

第四,如果受害人的经常居住地无法查明,则根据其户籍所列身份进行赔偿,即户籍是非农业人口,则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来处理,如果户籍是农业人口,则按照农民的标准来处理。

140.城镇居民实际是指城镇常住人口,即在城镇有固定的居所在城镇居住,在城镇有固定的职业和稳定的收入及生活来源并且户口落户在城镇的人员;或者户口虽然未在城镇落户,但是其已经在城镇居住、工作、生活并且达到一定期限的人员。所以,只要符合以上条件的人员均应认定为“城镇居民”。因此,是否属于“城镇居民”并不以或并不仅仅以户口或户籍为标志。

“城镇居民”不仅包括户口登记为“非农业人口”的并且居住在城镇的人员;而且包括居住在城市或小城镇的,户口登记为“自理口粮户口”、“蓝印户口”、“地方城镇居民户口”的人员以及户口虽然尚未在城镇落户,但是其已在城镇居住、工作、生活并且已经达到一定期限的人员。“城镇居民”所包含的主体比“非农业人口”要广的多。

“农村居民”也仅指系“农业人口”户口且在农村居住、生活并以农业生产为自己生活来源的人员,即农村常住人口。

民事赔偿责任的基本特征之一是补偿性。所谓补偿性,是指民事赔偿责任以补足民事主体所受损失为限。就侵权民事责任而言,旨在使当事人的利益恢复到受损害以前的状态。与补偿性相对的是惩罚性,但惩罚性赔偿属于特例。除非法律有明确规定,一般情况都适用补偿性,亦通常所说“损失填平”原则。民法的公平也由此产生。即法院裁判的赔偿数额应能弥补受害人损失。对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法院判决赔偿受害人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原则同样如此,即尽量填平受害人因此遭受的损失。受害人收入不同,显然法院判决赔偿的数额不同。法院遵循的是法律法规的规定,秉承的是损失的填平原则,是民法的公平原则。

纯粹从自然角度看,同样是生命,但赔偿却大不一样,似乎是不公平。然而在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不是解决生命价值几何的问题,而是死亡或者伤残可能上市的收入损失问题。从我国目前现实看,当下实行“同命同价”,就肯定公平吗?谁都知道,我国的城乡之间在经济社会发展等各个方面都存在着巨大的差距。相同的金额,在城市和乡村的实际购买力大不相同;城里人必需的生活支出比乡村人也高不少。也就是说,在同一起事故中,如果“城里人”和“乡下人”得到相同的赔偿,那么对“城里人”来说也不公平。而且不同省份、不同地域收入差异也很大,简单的“同命同价”只能造就更多不公平。

141.股权的确认实质上就是股东资格的确认。对于因虚假出资引起的股权确认纠纷,股东资格的取得与股东权利的享有应以出资行为为实质要件,而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公司登记均为形式要件。在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不一致时,应侧重审查实质要件。这一判断标准的法理基础时股东享有股权应以实际出资为前提。

在隐名出资的股权确认纠纷中,因规避法律强制性规定而形成的隐名出资,原则上应依法确认该种行为无效,隐名者不得成为公司股东,但基于对交易安全的保护,并不因此而免除其应负的民事责任。因其他原因而隐名的,如涉及到隐名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关系,无论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有无约定,均应认可显名股东行使股权,全体股东明知隐名关系存在并认可的除外。

虽然证明股东资格的证据五花八门,但可以将其分为三个不同的层次:源泉证据、效力证据与对抗证据。所谓源泉证据,是指股东取得股权的基础法律关系的法律文件。如出资证明书、股权转让合同、遗嘱等。效力证据对上市公司而言,是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股权登记资料,对非上市公司而言,则是公司备置的股东名册。而对抗证据主要指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在案的章程等登记文件。当各种证据相互冲突时,应在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前提下,尊重源泉证据的效力。为预防证据冲突带来的法律风险,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股权的当事人应当在获得源泉证据后,尽快请求公司将自己的姓名或名称载入公司的股东名册,并请求公司前往登记机关办理股东变更登记。

名义出资股权转让纠纷的处理。对于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认定,可以类推适用“动产善意取得”规则。名义出资人擅自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第三人为善意的,原则上应确认有效,因此而对实际出资人造成损失的,可以请求名义出资人承担赔偿责任。对实际出资人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引发的纠纷,法院应追加名义出资人参加诉讼。首先对股权的归属进行确认。如股权归于名义出资人,则应适用合同法第51条关于无权处分的规定进行处理。第三人依据实际出资人提供的实际出资证据(如划账凭证),信赖其具有股东身份并与其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的,因实际出资证据未经公示,不具有对抗经过公示的公司章程、股东名册的效力,第三人本身存在缔约过错,其与实际出资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应被确认无效。

14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责任”。

143.取保候审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5种强制措施之一,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责令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提供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其不逃避或者妨碍侦查、起诉、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取保候审并不意味着“放出来就没事了”。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遵守一系列

义务,要积极配和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否则可能会被没收保证金、变更强制措施(改为逮捕或监视居住等)。没有尽到保证人职责的保证人也会被处以1000-2万元的罚款。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下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办理取保候审: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至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或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如果符合该条件,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法定代理人可以向司法机关提出取保候审书面申请,司法机关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可以取保候审并在7日内给予答复,不需要支付任何费用。

144.我国民法上的诉讼时效分为一般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而特殊诉讼时效期间即:我国《民法通则》第136条中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一)身体上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害的。

145. 依据我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全面履行之规定,无论采用组团或是自由行的旅游方式,旅行社仍对旅游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虽然安全保障义务为旅行社的主要义务,但采用“自由行”的旅行方式,在进行旅游项目过程中,海洋旅行社没有人员陪同。在此种旅行方式之下,旅行社的安全保障义务仅能具体化为警示告知义务。海洋旅行社虽然在旅行须知中就人身安全方面书面作了一定的告知,但其内容过于笼统,既不够具体,更未针对旅行目的地通常旅游项目所特有的风险予以充分的告知和特别的警示。故一审法院确定海洋旅行社未全面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应无疑问。同时,考虑到海洋旅行社已经尽到了基本的告知义务,仅其告知内容存在较大缺陷而已;加之在海洋内进行浮潜活动本身所具有的自然风险仍系导致吴湘闽死亡的重要因素。故一审法院确定海洋旅行社适当承担民事责任,并无不当。吴女士未能注意自身安全,对出现溺水身亡的法律后果应承担主要责任。

146. 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故判定公民的名誉权是否受到损害,依据是他人是否对其使用了侮辱、诽谤等方式。同时,公民的言论自由亦为法律所保护,公民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发表自己的独立见解,亦不受法律追究。对于公众人物公开进行否定性评价,属于正当的批评及争鸣范畴。无论批评或争鸣的观点是否成立,即是否有充分的理论依据,均不构成对批评或争鸣的相对人的名誉权的侵害。就批评或争鸣文章使用的言辞而言,过激的言辞,一般也是可以允许的。

职业身份为公民在社会中所从事职业的称呼,任何合法职业不论其属性如何,其称呼均不会对公民的名誉构成侵犯。

147. 旅游合同是旅游经营者接受报酬,为游客提供旅游服务的合同,如果游客与合同签订人不同,该合同属于为第三人履行的合同,旅游经营者对经其同意参加旅游的游客,也负有照顾、保护等义务。同时,旅游合同存在很多特殊性,实际提供服务者大都不是旅行社本身,如负责异地旅行的是当地旅行社,住宿、餐饮由专门的酒店、运输公司负责。在这些法律关系中,除非游客直接与地接社、住宿、餐饮、交通发生交易,否则全部行为均视为由旅行社提供,由旅行社直接承担法律后果。

至于签约旅行社与当地旅行社、运输公司等之间的责任分担,属内部责任分担问题,不能对抗受损害之游客,应当另案处理。

148. 检察机关负责受理不服同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民事行政申诉案件。

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同时,应提交以下材料:(1)申诉状。申诉状应明确申诉的理由或者具体的检举事实;(2)能够证明其申诉主张的证明材料;(3)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原件或者复印件。

检察机关对于以下几种案件是不予受理的:(1)判决、裁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2)判决解除婚姻关系、收养关系等人身依附关系的(但婚姻关系中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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