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注:●必设 △可设
第89条 新农村建设按试点探索(2008-2010年)加速建设(2010-2030年)和基本建成(2030-2050年)三个阶段分步推进。到2010年,10%左右的村初步达到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要求;到2030年,基本实现农村全面小康社会建设目标,50%以上的村达到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要求;到2050年,总体实现农村现代化,基本建成社会主义新农村。
第六章 市域空间管制与城市规划区综合发展规划 第一节 市域空间管制规划
第90条 根据城镇发展的空间优化和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要求,依据全市的土地利用规划和各级城镇的总体规划,将全市划分为优化建设区、重点开发区、限制开发区、禁止开发区四类空间进行分类管制。 第91条 优化建设区空间管制
优化建设区系指全市域内的所有城镇与村庄的建成区。具体空间管制要求如下: 1、合理科学提高建成区土地利用率,防止土地资源利用的浪费。
2、科学合理组织用地功能,优化人居环境、优化土地利用效益;城镇建成区的改造应在进行科学论证的前提下编制专项改造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改造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
3、城市的优化建设区的新建项目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4、村镇建成区的优化、更新、改造,必须符合村镇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推进以提高建设用地效率、改善农村生产成活条件为目标的村庄整治工作。
5、应注重地方特色与历史文化内涵的挖掘、保护和传承。 第92条 重点开发区空间管制
重点开发区是指规划期内市域新增的城市建设区、村镇聚落扩展区。具体空间管制要求如下: 1、城镇建设用地必须是纳入两规(《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的覆盖区域。
2、城市和重点城镇的重点开发空间(规划期内新增的城市建设区)的开发必须在总体规划指导下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采取整体规划、成片开发、分期建设的开发策略;
3、有条件地,适量地调整村落和行政村,形成具有一定人口规模的中心村,使村镇居民的居住环境兼有城市和乡村的特点,市政设施和公用设施相对完善。撤村并点的村庄和进城农民的农宅要“退宅还耕”。
4、积极推进乡村建设的集约化,在乡村建设用地总量不再增加的前提下,通过城镇化发展人口转移后的农村退宅还耕、迁村并点、土地规模经营等多种途径,使乡村建设用地得到更有效控制。村庄人均建设用地控制在65平方米以内。
5、鼓励乡村发展多种产业以带动农村现代化。原则上,乡村工业项目都向镇区集中,建设工业小区,某些中心村视条件可发展少量无污染工业,建立工贸小区。
6、村镇建设用地应向纵深发展,坚决杜绝沿公路两侧进行夹道开发。 第93条 限制开发区空间管制
限制开发区是指城镇总体规划建设用地以外的一般农田、林地、园地、河流两侧的绿化带、区域交通与水利设施的防护空间、牧业用地区、风景名胜区的外围协调区等。其空间管制主要突出对开发的限制。具体要求如下: 1、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不得随意变更土地利用性质;
2、确需变更性质的必须经相应的国土、水利、环保、交通、农牧、城市规划管理、城市建设、旅游等管理部门组织论证和确认后,并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修编中体现。
3、一般农田变更为城镇建设用地,必须是在《城市总体规划》或《村镇建设规划》的建设用地范围内。 4、严格管理建设项目,强调生态环境影响评价与补偿,必要的建设项目需采取生态保护与恢复措施。 第94条 禁止开发区空间管制
禁止开发区包括生态保护区、重要基本农田保护区、区域公用设施及保护带、风景区的生态和景观敏感区、各级自然与人文景观保护区、水源涵养与保护区、蓄滞洪区、地质灾害易发区、生态敏感区等,是具有重大的生态培育、调节功能,重要的自然和人文价值,以及对人民生命财产会造成危害的地区。原则上禁止在区内进行任何与保护功能无关的开发建设活动。 第二节 城市规划区综合发展规划
第95条 规划建成区外围的石板、百节、福善等镇可留作城区工业的扩展基地,而罗江、东岳、双龙、复兴等镇应严格控制乡镇企业拓展建设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