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9年版-27页精选文档

4.5.3.1 配电所在市中心地区、住宅小区、高层楼群、旅游网点等区域内应采用户内结构并尽可能设于其他建筑内。

4.5.3.2 高层建筑供电优先考虑在建筑底层或地下层设配电所或开闭所。 4.5.3.3 当城市用地紧张,选址困难或用电容量小而分散的建筑群宜采用箱体移动式配电所。

4.5.3.4 居住小区每个配电所(室)负荷半径不应大于250米,建筑面积30-50平方米。每1.2-2.0万户设一座开闭所,建筑面积200-300平方米,用地面积≥500平方米。路灯配电室可与供电配电所合并设在其他建筑内,建筑面积20-40平方米。 4.5.4 市中心地区、高层建筑群区、市区主干路、繁华街道、重要风景旅游景区及新建居住区应采用地下电缆。

4.5.5 邮、电分局应设置于交通便利、运输邮件易于进出的地段。在闹市区、居住区、公共活动场所、大型工矿企业、大专院校以及车站、机场、港口等地方应设邮、电分局或服务点。

4.5.6 市内电话分局用地按城市规划预留。长途通信中心宜在城市中心区外选址,要控制其周围的建筑高度,保证微波传输质量。 4.6 环境卫生

4.6.1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应符合布局合理、美化环境、方便使用、整洁卫生和有利于环境卫生作业要求。

4.6.2 下列范围应设置公共厕所:

广场和主、次干道两侧,商业区、游览区、公园、市场、大型停车场、体育文化场(馆)、车站、码头、展览馆附近及其他公共场所,生活居住区;商服、文化、娱乐、体育、交通等对社会公众开放的公共性建筑内部。设置标准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有关标准确定。

4.6.2.1 公共厕所的间距或服务范围:

人流高度密集的街道和商业区间距不超过300米;一般街道宜为500-800米;未改造的老居住区服务半径100~150米;新建居住区服务半径250-400米。 4.6.2.2 公共厕所建筑面积指标:

新建居住区和旧城未改造区为30-60平方米/座;;商业金融区、车站、码头、文化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为50-120平方米/座。

4.6.2.3 公共厕所与民用建筑开窗一侧间距不小于5米,无窗一侧不小于3米。独立式公共厕所上面不得搭建住宅。

4.6.3 生活垃圾收集点应满足日常生活和工作中产生的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要求,位置应固定,既要方便居民使用,又要不影响城市卫生和景观环境,服务半径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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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70米。

4.6.3.1 生活垃圾转运站采用封闭式、便于机械操作的站舍。应按服务范围和最终处置方式决定规模,尽量做到一次转运。 4.6.3.2 生活垃圾转运站数量和标准

采用非机动车收运方式时,生活垃圾转运站服务半径宜为400-1000米;采用小型机动车收运方式时,其服务半径宜为2000-4000米。生活垃圾转运站设置标准见表4.6. 3.2。

表4.6.3.2 生活垃圾转运站设置标准

转运量(t/d) 用地面积(m2) 与相邻建筑间距(m) 绿化隔离带宽度(m) >450 >150-450 >50-150 <50 >8000 2500-10000 800-3000 200-1000 >30 ≥15 ≥10 ≥8 ≥15 ≥8 ≥5 ≥3 注:1 表内用地面积不包括垃圾分类和堆放作业用地。

2 用地面积中包括沿周边设置的绿化隔离带用地。

3 当选用的用地指标为两个档次的重合部分时,可采用下档次的绿化隔离带指标。 4.6.3.3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的场址应不影响城市环境,在当地夏季主导风向下方,地下水流向的下游地区,距居民居住区、公共场所或人畜供水点500米以外。填埋区与河流或湖泊间距应大于50米。填埋场技术措施应满足当地的大气防护、水资源保护、自然保护及生态平衡要求。填埋场用地内周边绿化隔离带宽度应≥20米。 设计填埋容量必须达到使用期10年以上。 4.7 工程管线综合

4.7.1 城市各类工程管线的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各阶段的工程管线综合规划的要求。遵循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埋后浅埋的建设程序,并提倡使用综合管沟。同一类别管线应采用专项管沟敷设。

4.7.2 工程管线应与道路中心线平行敷设,不宜横穿道路,必须横穿道路的管线段应尽量与道路中线垂直。分配管线应敷设在支管线较多的一侧。道路红线宽度超过30米时,宜两侧布置给水配水管和燃气配气管;道路红线宽度小于30米时,宜在道路一侧布置排水管。

4.7.3 主要干管线应优先布置于绿化带、人行道、慢车道下。尽量不将管线布置在主干路的快车道下,地下管线布置次序(从道路红线向道路中心线方向)宜为:电力、电信、燃气配气、给水配水、热力、燃气输气、给水输水、雨水、污水。 4.7.4 应尽量减少道路交叉口中的管线交叉点;各种管线的敷设除交叉处外,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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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重迭。地下管线交叉时,由上至下的排列顺序宜为:电信、电力、热力、燃气、、给水、雨水、污水。

4.7.5 地下管线交叉处的避让原则为:未建的管线让已建的管线,临时性管线让永久性管线,小口径管线让大口径管线,分支管线让主干管线,压力管让重力流管,易弯曲管让不易弯曲管,技术要求低的管线让技术要求高的。

4.7.6 管线穿越河道时,埋深不应妨碍河道的通航、整治、泄洪、引水,并保证管线的安全。管线跨越河道,其净空高度须符合防洪和航运要求。

4.7.7 在桥梁上敷设管线应符合市政工程管理部门的规定。设计桥梁应根据管线综合规划预留管线通过位置。

4.7.8 应根据土壤冰冻深度、土壤性质、路面结构和承受荷载的大小确定管线的覆土深度,一般情况下,应符合表4.7.8的规定。当不能满足表4.7.8要求时,应采取工程加固措施。有防冻要求的管线除满足表4.7.8的要求外,同时应满足防冻覆土深度的要求。

表4.7.8 工程管线的最小覆土深度(米)

序号 管线名称 人行道下 车行道下 1 电力管线 2 电信管线 3 热力管线 4 5 6 7 燃气 给水 雨水 污水 直埋 管沟 直埋 管沟 直埋 管沟 管线 管线 管线 管线 0.50 0.40 0.70 0.40 0.50 0.20 0.60 0.60 0.60 0.60 0.70 0.50 0.80 0.70 0.70 0.20 0.90 0.70 0.70 0.70 最小覆土深度 注:10kv以上直埋电力电缆管线的覆土深度不应小于1.0m。

4.7.9 工程管线在交叉点的高程应根据重力流排水管线的高程确定。工程管线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应符合4.7.9的规定。

表4.7.9 工程管线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米)

序 下面的管 1 号 上面的 管线名称 1 2 给水管线 0.15 净 线名称 距 给水管线 污、雨水排水管线 热力 管线 燃气 管沟 管线 直埋 管块 直埋管2 3 4 5 电信管线 6 电力管线 污、雨水排水管0.40 0.15 第 19 页

线 3 4 5 6 热力管线 燃气管线 电信 管线 电力 管线 7 8 9 10 直埋 管块 直埋 管沟 0.15 0.15 0.15 0.15 0.50 0.50 0.15 0.15 0.15 0.50 0.15 0.50 0.50 0.50 0.15 0.15 1.00 1.00 1.00 1.20 0.15 0.15 0.15 0.15 0.50 0.50 0.50 0.15 1.00 1.20 0.15 0.50 0.25 0.25 0.15 0.25 0.25 0.50 0.50 0.50 0.50 0.50 0.15 0.50 0.50 0.50 0.50 0.50 0.50 0.50 0.50 0.50 0.15 0.20 0.25 0.50 0.50 1.00 1.00 1.00 1.00 1.00 1.20 1.00 1.00 1.00 1.00 沟渠(基础底) 涵洞(基础底) 电车(轨底) 铁路(轨底) 注:1、大于35KV直埋电力电缆与热力管线最小垂直净距应为1.00m。 2、燃气管线与电力和电信电缆在导管内敷设时的最小垂直净距为0.15m。 4.7.10 工程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应符合表4.7.10的规定。

当受道路宽度、断面以及现状工程管线位置等因素限制难以满足要求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安全措施并征得主管部门同意后减少其最小水平净距。

4.7.11 电力架空杆线与电信架空杆线宜分别架设在道路两侧,且与同类地下电缆位于同侧。同一性质的工程管线宜合杆架设。线杆宜设置在人行道上距路缘石不大于1米的位置;有分车带的道路,线杆宜布置在分车带内。

4.7.12 架空管线与建(构)筑物的最小水平净距应符合表4.7.12的规定。

表4.7.12 架空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

的最小水平净距(米)

名 称 10KV边导线 电 力 35KV边导线 110KV边导线 电信杆线 热力管线 建筑物 (凸出部分) 2.0 3.0 4.0 2.0 1.0 道路 (路缘石) 0.5 0.5 0.5 0.5 1.5 铁路 (轨道中心) 杆高加3.0 杆高加3.0 杆高加3.0 4/3杆高 3.0 热力管线 2.0 4.0 4.0 1.5 — 4.7.13 架空管线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应符合表4.7.13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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