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货运站场运营管理规范》(试行)1111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道路货运物流站场(以下简称货运站场)经营管理,提升道路货运物流站场服务质量和形象,促进货运站场规范化、规模化和现代化发展,根据《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货运站场经营的单位。

第二章 术 语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货运站场,是指以场地设施为依托,为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具有仓储、保管、配载、信息服务、装卸、理货等功能的综合货运站(场)、零担货运站、集装箱中转站、物流中心等经营场所。

第四条 本规范所称货运站运营,是指货运站经营活动及相关管理活动的总称。

第五条 货运站经营者是指拥有货运站经营权的经济组织或个人。

第六条 本规范所称招租运营,是指货运站通过招商方式引入经营者经营部分货运站业务的货运站经营方式。

第七条 进站经营者是指通过招商方式,在货运站经营有关业务的经济组织或个人。

第八条 经营性货运站是指为社会提供相关公共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货运站。如未加专门限定,本规范所指的货运站均为经营性货

1

运站。

第九条 非经营性货运站是指仅为其所有者提供服务的货运站。

第三章 运营基本条件

第十条 场地条件

1、货运站应拥有与其经营期限相适应的合法完备的用地手续。 2、货运站选址应符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对外交通联系便利并具备货运站经营所需的供水、供电、通信、排污等外部条件,建设程序合法。

3、货运站的用地面积应满足货运站经营业务范围及经营规模的需要。

第十一条 设施设备条件

1、货运站场用地面积应满足经营业务范围及经营规模需要。 2、货运站场经营者应按站场的设计货物吞吐量等,合理设置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货运站房、生产调度办公室、信息管理中心、仓库、仓储库棚、场地、道路和办公区域等设施,并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3、货运站场内应按照国家有关消防设施设计规范,配置相应的消防设施和设备,场地和场内配备的消防设施应当取得公安消防部门的消防验收合格证明。

4、货运站场应具有与其经营业务及经营规模相适应并经检定合格的运输、搬运装卸、通讯、计量、检测等设备。

2

5、停车场地为硬化地面,并保持坚实、平整。停车场地应按照国家标准设置交通标志、划定交通标线和停车泊位,并悬挂明晰的指示牌。

6、货运站场经营者按照统一规划,遵循统一技术规范,建设责任范围内的公共安全视频系统,不得擅自改变视频系统的设备、设施的位置和用途。

7、货运站场内应配置检定合格的车辆称重设备,对出场的载货车辆进行测量,超载超限车辆未经卸载,不得驶离站场。

8、货运站场应建立满足不同需求的信息平台,并可与“市货运物流信息平台”兼容和联结,具备收集与发布货运信息、提供增值服务的功能。

9、货运站场应在运营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导向、疏散、提示、警告、限制、禁止等安全标志。

10、货运站场经营者应当负责场内设施设备的定期维修、保养和更新,保持完好的交通标志、警示标志、照明、通讯和安全监控设施设备。

第十二条 人员条件

1、货运站应具有与其经营规模、经营类别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2、货运站特定岗位从业人员应具有相应的从业资格证,货运站经理人应取得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从业资格证。

第十三条 制度条件

3

1、货运站应具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公司章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业务操作流程、各种应急预案等,确保经营过程安全、有序。

2、货运站场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货运站场经营者不得垄断货源、抢装货物、扣押货物。

3、货运站场经营者须持证经营,将《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等有关证照统一、规范悬挂于办公场所的明显位置。

4、货运站场经营者应当按照经营许可证核定的许可事项经营,不得随意改变货运站用途和服务功能。

第四章 运营规范及服务质量

第十四条 人员管理

1、货运站应保障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2、货运站应核查所聘用的从业人员的资质,发现其资质与所承担工作不符的,应及时予以调整或清退。

3、货运站应与所聘用的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向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安全要求的劳动条件。

4、货运站应对从业人员应当进行必要的岗前培训及在职教育。 第十五条 货物受理

1、货运站应按照货运站许可的经营范围,并结合货运站的相关条件,在能够确保安全完好的前提下受理货物,填写货物受理相关单

4

联系客服:779662525#qq.com(#替换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