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综合篇样本

2.2.9 整治规划方案审查,需提交下列资料:

2.2.9.1 规划设计条件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2.2.9.2 我局历次用地、规划和报建批复文件、附图的复印件;

2.2.9.3 已取得的国土部门批准核发的《建设用地通知书》、《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附图附件的复印件;

2.2.9.4 规划设计条件中要求取得的专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2.2.9.5 审批时,须历次审查意见及审查意见中要求取得的专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2.2.9.6 绘制在1/500或1/2000广州市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的现状地形图上的总平面图一式两份;

2.2.9.7 审批:规划说明书、现状图、分区规划整合土地利用规划彩图、总平面规划彩图均一式十份,A3或A4规格,装订成册,彩色挂图一份;审批:规划说明书、现状图、分区规划整合土地利用规划彩图、总平面规划彩图、规划设计蓝图均一式四份(规划设计蓝图包括总平面规划与绿地系统规划图、道路交通规划与竖向规划图),彩色挂图一份; 2.2.9.8 电子磁盘报批文件;

2.2.9.9 规划设计条件中要求提交的规划立面图、节点效果图等其他规划图纸; 2.2.9.10 整治或改造前的照片。

2.2.10 总平面规划方案审查或调整(可选择性环

节),需提交下列资料:

2.2.10.1 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下列资料的复印件:

(1)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

(2) 历次规划设计条件的批准文件; (3) 调整总平面方案时应当提交原规划方案的批复文件及附图;

(4) 其他历次相关批复文件、附图、附件;

2.2.10.2 规划设计条件或原规划审批文件中要求取得的专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2.2.10.3 规划设计条件中要求提交的规划模型或效果图;

2.2.10.4 规划说明书一份;

2.2.10.5 绘制在1/500现状地形图上的总平面规划图一式两份;

2.2.10.6 总平面规划图一式两份; 2.2.10.7 电子磁盘报批文件。

2.2.11 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调整,需提交下列

资料:

2.2.11.1 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下列资料的复印件:

(1)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

(2) 历次规划设计条件的批准文件; (3) 历次规划审批文件及附图;

(4) 其他历次相关批复文件、附图;

规划设计条件及总平面规划方案审批

文件或历次规划审批文件中要求取得的专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2.2.11.3 修建性详细规划调整公建配套设施布局的,应当取得拟调整的公建项目专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2.2.11.4 绘制在1/500现状地形图上的总平面规划图一式两份;

2.2.11.5 规划说明书、规划设计蓝图(即“总平面规划与绿地规划图”和“道路交通系统规划与竖向规划图”)以及总平面规划彩图各一式三份;

2.2.11.6 规划设计条件中要求提交的规划模型或效果图;

2.2.11.7 电子磁盘报批文件。

2.2.11.2

2.2.12 申请管线综合规划设计条件,需提交下列

资料:

2.2.12.1 已取得的有关的规划批准文件、附图的复印件;

2.2.12.2 绘制在广州市综合地下管线图或1/500至1/2000现状地形图上的设计方案图一式两份。

2.2.13 管线综合规划审批、调整,需提交下列资

料:

2.2.13.1 规划说明书一式三份;

2.2.13.2 规划设计资质文件(图纸上盖资质章可认为已提交);

2.2.13.3 供水、燃气、电力、电信、排水专业管理部门或有关该工程方案初审的会议纪要复印件;

管线综合规划审批,应当提交管线综

合规划审批设计条件、道路交通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或建设项目总平面规划方案、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批准文件、附图复印件;

2.2.13.5 调整管线综合规划,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复印件:

(1) 原管线综合规划的批准文件、附图; (2) 规划部门批准调整的文件和相关部门提供的调整的依据资料;

2.2.13.6 绘制在1/500至1/2000现状地形图上的规划道路图;

2.2.13.7 1/500至1/2000管线综合规划图一式三份,包括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图、电力电信工程规划图、给水燃气工程规划图、雨水污水工程规划图。

2.2.13.4

2.3

务立案标准

建设工程类业

2.3.1 非开发单位在历史用地范围内的新建工程

申请建筑工程单体规划设计条件,需提交下列资料:

(其他用地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适用建设用地类业务的申请用地规划设计条件类):

2.3.1.1 单位建筑工程

(1) 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复印件;

(2) 1/500或1/2000现状地形图一式两份;

2.3.1.2 城市居民自住建筑工程

(1) 房地产证明文件复印件;

(2) 房地产证明文件的持证人身份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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