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因《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调整而调整的,应当提交已批准调整的建设用地文件及附图;
② 因规划设计条件调整而调整的,应当提交已批准调整的规划设计条件文件及附图; ③ 因修建性详细规划调整而调整的,应当提交已批准调整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文件及附图;
④ 因专业管理问题而需调整的,应当提交专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⑤ ⑤其他相关调整依据;
(4) 调整后的建筑设计方案一式两份。
2.3.7 规划验收后的建筑工程申请调整建筑设计
的,需提交下列资料:
2.3.7.1 《国有土地使用证》及附图、附件复印件;
2.3.7.2 房地产证明文件复印件;
2.3.7.3 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复印件;
2.3.7.4 原《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及竣工测量图复印件;
2.3.7.5 绘制在1/500或1/2000现状地形图上的总平面图一式两份;
2.3.7.6 建筑施工设计图一式两份。
2.3.8 规划验收后建筑工程因调整建筑设计而需
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需提交下列资料:
2.3.8.1 《国有土地使用证》及附图、附件复印件;
2.3.8.2 房地产证明文件复印件;
2.3.8.3 已取得同意调整建筑设计的相关复函;
2.3.8.4 已批准的相关复函中要求提交的专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2.3.8.5 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提供的《建筑功能指标明细表》和《建筑面积明细表》; 2.3.8.6 绘制在1/500或1/2000现状地形图上的总平面图一式两份;
2.3.8.7 建筑施工设计图一式两份; 2.3.8.8 电子磁盘报批文件。
2.3.9 申请道路交通工程规划设计条件,需提交
下列资料: 2.3.9.1 已取得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复印件; 2.3.9.2 已取得的计划任务书、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2.3.9.3 1/500至1/10000现状地形图一式两份。
2.3.10 道路交通工程设计方案审查,需提交下列
资料:
2.3.10.1 城市规划部门提供的道路交通工程规划设计条件和已取得的历次设计方案批复文件复印件;
2.3.10.2 规划设计条件和历次规划批复文件中要求取得的专业管理部门意见;
2.3.10.3 已取得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城市规划部门的有关会议纪要复印件;
2.3.10.4 道路交通工程设计方案图一式两份及说明书,其中必应当有绘制在1/500至1/2000(或以规划设计条件要求为准)现状地形图上的总平面图。
2.3.11 申请道路交通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证》,需提交下列资料:
2.3.11.1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复印件(规划设计条件阶段已提交的除外)和建设用地批准书;
2.3.11.2 该工程规划的批准文件及附图、附件或道路交通工程设计方案的批准文件及附 图、附件复印件;
2.3.11.3 已取得的管线综合规划的批准文件及附图、附件复印件;
已取得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会
议纪要复印件;
2.3.11.5 城市规划部门历次规划批复文件中要求取得的专业管理部门意见;
2.3.11.6 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提供的《广州市城市道路、河涌工程放线测量记录册》; 2.3.11.7 施工设计图一式三份及说明书,其中必应当有绘制在1/500至1/2000(或以规划设计条件、规划批准文件的要求为准)现状地形图上的总平面图。
2.3.11.4
2.3.12 调整道路交通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及附图、附件,需提交下列资料:
2.3.12.1 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原件;
2.3.12.2 已取得的道路交通工程规划调整的依据复印件:
(1) 有关道路交通工程规划调整的批准文件或会议纪要;
(2) 修建性详细规划调整的批准文件及附图;
(3) 建筑方案调整的批准文件及附图; 2.3.12.3 调整涉及其它专业管理部门的,应当提交专业管理部门意见;
2.3.12.4 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提供的调整后的《广州市城市道路、河涌工程放线测量记录册》;
2.3.12.5 调整的施工设计图一式三份及说明书,其中总平面图必应当绘制在1/500至1/2000(或与原要求一致)现状地形图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