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莲湖新区总体规划 - 图文

湖北省鄂州市红莲湖新区总体规划设计招标文件

投标人参加开标会时须携带以下资料原件备查:如是法人代表本人参加的、须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如是法人授权委托人参加的、须出示法人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原件。 31 递交投标文件注意事项 投标单位提交的所有包括资质证书、营业执照、项目负责人证书原件、类似业绩和投标人认为能够反应或证明其典型代表作品的各类材料原件、以上材料在提交时、应列表注明种类和数量、以便现场接收时核对及评审后退还。原件材料单独密封包装,同投标文件一同提交。 第 1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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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标须知

总 则

1. 工程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城乡规划编制办法》、《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次招标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湖北省鄂州市红莲湖新区全域,即原庙岭镇行政辖区范围,总面积为91平方公里的总体规划设计招标。

1.1. 招标人和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项。 1.2. 招标项目名称、招标编号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项。 1.3. 资金来源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3项。 1.4. 建设地点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4项。 1.5. 建设规模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5项。 1.6. 招标内容和范围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6项。

1.7. 计划开工日期和规划周期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7项。 1.8. 服务周期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8项。

2. 资格审查方式

2.1. 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采用的方式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9项。经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才能有资格成为中标人。

2.2. 资格审查按照招标文件第3章“评标办法和标准”的规定进行评审。

3. 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合格投标人资格条件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0项

4. 投标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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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应承担己方投标文件编制与递交等参加本招标活动所涉及的一切费用。对未中标人是否给予经济补偿按投标须知第31条规定执行。

5. 踏勘现场

5.1. 投标人应对现场和其周围环境进行踏勘,以便在投标前获取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实施工程的设计合同所需的各项资料。投标人应承担现场考察的责任、风险和费用。招标人在前附表第12项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的,投标人应派人准时参加。如招标人决定不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的,投标人应自行到现场踏勘。现场踏勘或标前会议均不需要点名或签到。

5.2. 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有关现场的资料和数据,是招标人现有的能使投标人利用的资料,但招标人对投标人由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概不负责。

5.3. 投标人在查阅招标文件和踏勘现场后,可以提出要求澄清问题。但所有问题都应在鄂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www.ezztb.gov.cn提出。

6. 知识产权

6.1. 招标人应保护投标人的知识产权。投标人拥有设计方案的著作权(版权)。未经投标人书面同意,招标人不得将交付的设计方案向第三方转让或用于本招标范围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

6.2.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署设计合同后,招标人在该建设项目中拥有中标方案的使用权。中标人应保护招标人一旦使用其设计方案不能受到来自第三方的侵权诉讼或索赔,否则中标人应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责任。

6.3. 招标人或者中标人使用其他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的,应当事先征得该投标人的书面同意,并按规定支付使用费。未经相关投标人书面许可,招标人或者中标人不得擅自使用其他投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

6.4. 招标人按投标须知第31条规定给予未中标的投标人经济补偿后,有权采用该投标人的设计方案对中标设计方案进行优化,该未中标的投标人应保证招标人采用其投标设计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设计权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侵权指控,该投标人应与第三方交涉,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后果和费用,并赔偿招标人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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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招标文件

7. 招标文件的组成

7.1. 招标文件的组成,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章 招标公告

第二章 投标须知及投标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 评标办法和标准 第四章 合同条款和格式 第五章 技术标准和编制要求 第六章 编制有关资料 第七章 投标文件格式

7.2. 除本投标须知第7.1款所述的招标文件内容外,招标人在招标期间、符合法定时间发出的答疑、澄清、修改或补充内容,均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招标人和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8. 招标文件的澄清

8.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网上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将答疑文件上传鄂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www.ezztb.gov.cn本项目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栏目中。

8.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 15 天前以网上回复所有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9. 招标文件的修改、补充

9.1. 在投标截止时间 15天前、招标人可以书面等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投标人。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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