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医学院附属医院医疗管理制度汇编
医疗侵权赔偿责任处罚规定
第一部分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医疗安全,明晰医疗过失侵权赔偿责任,预防并惩戒医疗侵权行为,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经医院与患方协商、卫生行政部门调解、法院判决或调解的医疗争议,其医疗侵权责任主体的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的医疗侵权行为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所规定的医疗侵权行为。
第四条 本规定所指医疗侵权赔偿范围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所明确的赔偿项目。
第五条 诊疗梯队中各级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尽到与其职称和岗位相应的诊疗义务。上级医师应当对下级医师尽到相应的技术指导和规范义务。下级医师应当向上级医师尽到相应的报告和请示义务。
第六条 侵权赔偿责任以实施侵权行为的科室和(或)诊疗团队为基本责任单位。诊疗团队的确定由院内专家认定小组确定。
第七条 科室主任对于全科各治疗组的诊疗行为有指导和管理的义务。科主任在技术上应给予治疗组协助和支持,在流程上应对治疗组进行规范和监督。
第二部分 罚则
第八条 医疗侵权赔偿责任分配标准根据医疗过失责任因素和过失行为的严重程度进行划分,具体规定如下:
诊疗梯队 医院 责任过失 40-50 % 50-60 % 技术过失(负主要责任) 30-40 % 60-70 % 技术过失(负次要责任) 20-30 % 70-80 % 技术过时(负轻微责任) 5-20 % 80-95 % 责任过失 是指诊疗行为中极不负责的行为。如擅自离岗或不及时到岗;不查看病人开隔门医嘱;擅自更改科室讨论确定的诊疗方案等。责任金额上限为5~10万元。
技术过失(负主要责任) 包括违反最基础的诊疗或操作常规;违反诊疗核心制度导致严重损害后果;未尽到与职称和岗位相应的诊疗义务;未尽必要的告知义务;下级医师已经请示,但上级医师未按规定尽到指导和协助的义务。责任金额上限为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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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过失(负次要责任) 包括违反诊疗核心制度导致一般性损害后果;高风险手术未进行充分风险评估;下级医师在诊疗活动中遭遇疑难问题,未向上级医师请示而导致病人伤害。责任金额上限为3万元。
技术过失(负轻微责任) 开展常规诊疗活动,程序到位,确因技术原因造成病人伤害。责任金额上限为2万元。开展经医院批准的新技术,程序到位,确因技术原因造成病人伤害的,经院内专家认定小组讨论,可以降低直至免除处罚。
第九条 科主任作为科室技术和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按照治疗组所承担金额的5-10%进行计算,并从年终管理奖中扣除。
第十条 有明确的过失责任当事人的,当事人承担的比例应不低于诊疗梯队所承担总金额的50%。
第三部分 附则
第十一条 进入鉴定程序的,以最终鉴定确定的责任程度和责任主体为准;进入司法程序的,以终审判决确定的责任程度和责任主体为准;通过院内自行协商或第三方调解结案的,以院内专家组认定结论为准。
第十二条 医疗侵权行为中同时存在多种因素的,以最高级别为准,并不再累加。 第十三条 特殊情形可以邀请外援专家参与认定,也可提请医疗争议院内认定委员会讨论。 第十四条 专家组对责任因素进行认定时,应依序结合下列因素进行综合评判。
(1)本专业医疗风险程度。
(2)当事人、诊疗梯队和科室在医疗争议处置中的配合状况。 (3)诊疗梯队、科室的业务量和绩效。
(4)发生过失的病例是否提前进行不良事件报告。 (5)发生过失的病例是否进入临床路径。
第十五条 由责任单位、责任科室自行协商解决的,不属本规定范围。
第十六条 本规定讨论通过后发生的医疗过失赔偿按本规定执行;此前发生的医疗过失赔偿,参照原有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由职能部门召集遵义医学院附属医院医疗安全管理委员会或院内认定专家小组讨论决定。特殊情形,由院党委或院务会讨论决定。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遵医附院医疗安全管理委员会制定,由医务处负责解释。医务处定期进行评审,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更新和规定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和补充。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2年10月8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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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身份标识制度
一、严格执行查对制度,准确识别患者身份。
二、在进行各项医疗护理活动中,至少同时使用姓名、性别、床号三种方法确认患者身份。
三、在实施任何介入或有创诊疗活动前,实施者应亲自与患者(或家属)沟通,作为最后确定的手段,以确保对正确的患者实施正确的操作。
四、完善并落实护理各关键流程(急诊、病房、手术室)的患者识别措施,交接程序与记录。
五、对昏迷,神志不清,无自主能力,手术等患者,使用“腕带”作为患者身份识别标识;在进行各项诊疗操作前认真核对腕带信息,准确确认患者的身份。
六、填入腕带的识别信息必须经两名医务人员核对后方可使用,若损坏需更新时,需要经两人重新核对。
七、腕带填写的信息字迹清晰规范,准确无误。项目包括:病区、床号、姓名、性别、年龄、住院号等信息。
八、患者使用腕带松紧适度,皮肤完整无破损
关键流程患者身份识别措施:
(一)门诊、急诊患者:医务人员在进行各种操作前,必须与患者或家属核对患者信息。 (二)昏迷、神志不清及无自主能力的患者:入院后由病区护士和家属给患者带上腕带,填写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病区、床号、住院号、诊断;诊疗操作过程中,医师、护士必须核对以上项目。
(三)手术患者:手术前由病区护士给患者带上腕带,填写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病区、床号、住院号、诊断;病历、手术通知必须明确写清楚手术部位包括左/右侧;术前讨论确定术式;麻醉前手术室护士、麻醉医师分别核对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病区、床号、住院号、诊断;手术前手术医师核对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病区、床号、住院号、诊断、手术部位包括左/右侧,确认即将采用的术式。回病房后手术室护士与病房护士交接核对病人信息,麻醉清醒后,病房护士再次核对病人信息。
(四)关键流程(急诊、病房、手术室、PICU室、MECT室、检验科之间):查看患者病历或检查申请单,核对患者姓名、性别等信息,核对患者腕带信息,确认无误后再进行各项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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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对制度
一、为提高医疗制度、技术工作质量,确保病人安全,为防止医疗事故、差错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各科室必须严格执行。
二、查对制度是保证病人安全、防止差错事故发生的一项重要措施。医务工作者在工作中必须具备严肃认真的态度,思想集中,业务熟练。
三、医务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三查七对制度,无论直接或间接用于病人的各种诊疗方法、各种药械及其生活用品,(如药物、敷料、器械、压缩气体及治疗、急救和监护设备等),必须具备品名正规,标记清楚,有国家正式批准文号、出厂标记、日期、保存期限,物品外观表现符合安全要求。
四、凡字迹不清楚、不全面、标记不明确以及有疑问的,应禁止使用。在使用过程中病人如有不适等反映,必须立即停用,再次进行查对工作,包括应用的一切物品,直至找出原因。所用物品不得丢弃,应按要求妥善保管备查。
五、粘贴各种化验单及报告单时,要核对清楚病人的姓名、年龄、性别、床号、门诊或住院号、科室等,严防贴错。 六、临床科室查对制度
1、开医嘱、处方或进行治疗时,应查对病人姓名、性别、床号、住院号(门诊号)、诊断等。
2、医师在进行各种检查或治疗操作前,应核对病人姓名、性别、年龄、床号与部位。操作前必须全面检查器械用品等是否适宜及完好。 3、执行医嘱时要进行“三查七对 ”:摆药时查;服药、注射、处置前查;服药、注射处置后查。对床号、姓名和服用药的药名、剂量、浓度、时间、用法。
4、医嘱须查对后方可执行,执行医嘱时,不明白要核查清楚。口头医嘱、医嘱不全、未签名、未注明时间、剂量、用法者不执行。执行后一定要签字。
5、抢救时,对口头医嘱,护士要重复一遍后,方可执行。使用急救药及麻醉药时,须经二人核对。
6、清点药品时和使用药品前,要检查质量、标签、失效期和批号,如不符合要求,不得使用。
7、给药前,注意询问有无过敏史,使用毒、麻、限制药时要经过反复核对;静脉给药时要注意有无变质,瓶口有无松动、裂缝;给多种药物时,要注意配伍禁忌。 8、输血
?护理人员在给病人配血、抽血、验血型时,必须核对病人姓名、性别、床号,领血前必须仔细核对并履行签字手续。
?输血前,应核对病人姓名、床号、血型(包括老血型)、种类、剂量、住院号、交叉实验单、反应卡、血袋号,需经两人核对无误后,方可输入。 ?输血时须注意观察,保证安全。
9、医护人员在整理、抄录和执行医嘱时,必须认真、仔细、准确、及时,反对盲目执行医嘱,发现有不合理、错误或疑问时,应暂时停止,并及时向有关医师提出,待得到解决时再执行。
七、手术室查对制度
1、手术室接病人时,必须根据手术通知单,查对科别、床号、住院号、姓名、性别、年龄、诊断、手术名称及部位(左右)及其标志。 2、查对是否注射好术前用药及解大、小便。
3、手术护士、医师及麻醉人员手术前再次核对科别、床号、住院号、姓名、性别、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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