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审判流程管理规程(试行)

(六)签发确认拍卖、变卖财产方案与裁定及决定拍卖物降价方案; (七)签发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裁定; (八)签发准予以物抵债的裁定; (九)签发其他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裁定;

(十)签发或审定其他按本院《 合议庭规则》 及其它规定应由庭长签发或审定的文书。

承办人是庭长的,上述文书由主管副院长签发。

第一百六十九条 下列文书应当层报主管副院长批准或签发: (一)宣告债务人破产和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二)准许债务人重整、批准重整计划和终止重整程序的裁定; (三)准许和解、认可与不认可和解协议和终止和解程序的裁定; (四)更换、增加管理人的决定书及对管理人作出的罚款决定书; (五)提交审委会讨论的审理报告;

(六)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改变原审判决案件的裁判文书; (七)审限延长审批表;

(八)庭长认为应当由主管副院长审批或签发的其他文书; (九)本院《合议庭规则》 规定应由主管副院长审批或签发的其他法律文书。

第一百七十条 文书审批实行层报制度,由庭长审批或签发的文书,先经审判长审核;由主管副院长审批或签发的文书,先经审判长、庭长审核。报领导审批的案件,审判长必须有明确的核稿意见。

第一百七十一条 审判长意见属少数意见的,应当在审核裁判文书后呈报庭长审核、签发;庭长担任审判长时,应当在审核裁判文书后呈报主管副院长审核、签发。

合议庭虽已形成决定但认为把握不准的案件,审判长可以先将裁判文书呈报庭长审核再予以签发。庭长担任审判长的,可以先将裁判文书呈报主管副院长审核再予以签发。

第一百七十二条 向外单位发文,应报庭长审核。

第一百七十三条 有关领导、有关部门对本庭审理的案件的批示、督办函及相关材料,由内勤统一收取后送庭长,庭长阅处后交相关人员落实。

第一百七十四条 合议庭评议案件由审判长主持,合议庭成员应遵守以下事项:

(一)合议庭成员进行评议时,首先由主审法官汇报案情,展示案件的证据并对证据的确认、事实的认定、事实与证据的关系、法律适用及案件的处理结果作出分析并发表具体明确的意见,然后依次由合议庭其他成员、审判长发表意见。

审判长作为主审法官时,由审判长介绍案情、展示证据,并对证据与事实的确认、事实与证据的关系、法律适用进行分析,但对案件的处理结果,仍由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

(二)合议庭成员进行评议时,应认真负责、充分陈述意见、独立行使表决权,不得仅作同意与否的简单表态,不得拒绝陈述意见;

(三)经合议庭成员讨论充分发表评议意见后,由审判长归纳一致或多数意见,作为合议庭的决定,但少数意见应记录在案;如对评议结果需要表决的,以口头表决形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五条 合议庭对重大、疑难案件或在评议时对案件的主要事实证据、性质的认定,法律适用及责任划分等问题上有重大分歧意见不能形成决定的,审判长应及时报请庭长参议或提请审判长联席会议评议。庭长认为应当召开本庭审判长联席会议的,合议庭成员应当列席会议。会议

形成的指导性意见,合议庭应当充分考虑。

第一百七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合议庭评议后应报经庭长提请主管副院长或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一)对庭长、主管副院长、院长提出复议的案件,经复议,合议庭意见仍与庭长、主管副院长、院长意见不一致的;

(二)合议庭对案件的事实、证据、性质的认定、法律适用及责任划分等问题有重大分歧,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或其他重大、疑难案件,经庭长或主管副院长参议或召集本庭审判长联席会议研究后,合议庭经过再次评议仍不能形成决定的。

第一百七十七条 合议庭评议的决定,如果是以合议庭一致意见形成的,合议庭全体成员对决定负责。合议庭决定如果是以合议庭多数人的意见形成的,持该意见的成员对决定负责。合议庭同意庭长、主管副院长、院长的复议意见作出决定的,同意复议意见的合议庭成员对决定负责。

第一百七十八条 主审法官起草法律文书,应当严格遵守格式规范,确保裁判文书质量,维护裁判文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所起草的裁判文书应当内容全面、说理透彻、逻辑严密、用语规范。

第一百七十九条 主审法官将所起草的裁判文书交审判长、庭长或主管副院长审核、签发之前,应当先将文稿及合议笔录交合议庭其他成员审核。合议庭其他成员审核确认无误后,应当在裁判文书文稿及合议笔录上签名。主审法官将裁判文书文稿交审判长、庭长或主管副院长审核签发时,应当附有合议庭其他成员签名的合议笔录以及案卷材料。

第一百八十条 合议庭其他成员应当对本合议庭制作的法律文书文稿认真审阅,确认无误后应当在文稿上签名。合议庭成员对本合议庭起草的裁判文书共同审核。主审法官对其主审案件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真实性和

完整性负责,对其起草的裁判文书的格式及文字表述负主要责任。审判长签发法律文书应当对合议庭确认的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以及处理决定负责,同时还应对文书格式和文字表述负责。

第一百八十一条 庭长在审核合议庭意见及裁判文书的过程中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合议庭复议,也可以要求召开审判长联席会议进行评议。

第一百八十二条 为加强案件质量管理,统一案件的法律适用和裁判标准,促进民七庭审判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本院有关规章制度,结合我庭实际情况设立民七庭审判长联席会议制度。

审判长联席会议是本庭案件审理的协调和指导机构。审判长联席会议评议案件的处理意见,原则上对承办案件的合议庭不具有拘束力,但合议庭应当予以充分考虑。

第一百八十三条 审判长联席会议由本庭庭长、副庭长和各合议庭审判长组成,由庭长根据工作需要召集并主持。审判长联席会议的各个成员在评议案件时,地位平等。

第一百八十四条 本庭内勤负责审判长联席会议的排期登记、议期通知、材料分发以及会议纪要的整理、汇编工作。

审判长联席会议评议案件,案件合议庭成员应当列席审判长联席会议。跟案法官助理负责所讨论案件的评议记录工作。

第一百八十五条 审判长联席会议负责评议、研究下列重大事项:

(一)社会影响重大、敏感的问题; (二)案情疑难、复杂的问题;

(三)破产案件审判实践中出现的新类型问题;

(四)合议庭经合议后无法形成多数意见,经复议后仍无法形成多数意见,审判长认为有必要提请讨论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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