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国内信用证项下卖方融资业务管理办法汇编

b.银行合理要求的其他单据。 6. 其他条款

a.出让方应偿付银行有关让渡的合理费用。如开证行或保兑行到期后因任何原因不能全额支付应收账款款项,出让方应采取所有必要措施协助银行追讨货款,并向银行支付相关合理费用。

b.应收账款到期应全额支付,不应扣减现在或将来的任何种类的税款。如有,应由出让方承担。

c.所有信用证规定应由受益人承担的开证行或保兑行或付款行的费用应由出让方承担。

7.如果开证行或保兑行因欺诈行为(如出让方伪造或捏造全部或部分信用证,或出让方在信用证项下的交货和/或与信用证等有关的行为中有欺诈行为)不能付款(或声明不愿或不能付款),或执行法院止付令及其他冻结令,出让方应根据银行的要求偿还相关款项。出让方还款后,银行应将相关应收账款的权益让渡或转让给出让方。

8. 银行有权在出让方交单延迟的情况下取消或更改本协议条款。

9. 本让渡协议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和解释。本协议项下产生的任何争议应提交贵行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诉讼。

此致 出让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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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国内信用证项下卖方融资

(非议付)业务合同

甲方:中国工商银行 分行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联系方式: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开户金融机构及账号: 联系方式:

第一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由甲方根据乙方申请,为乙方提供国内信用证项下卖方融资业务,为保证此项业务的顺利开展,双方达成并同意遵守本合同中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 本合同所指的国内信用证项下卖方融资业务(以下简称卖方融资)遵循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和《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等有关规定。

第三条 本合同所指的卖方融资(非议付)业务,是指甲方在信用证及其项下单据存在不符点或不能确认单证一致的情况下,在收到开证行(保兑行)的到期付款确认书后,对乙方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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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信用证项下单据进行的融资。

第四条 本合同适用于甲方为乙方办理的所有卖方融资业务。每笔卖方融资业务由乙方另以书面形式逐笔申请,由甲方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融资,并按照有关规定确定融资金额、期限、利率等事项。

第五条 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真实、合法、有效、完整的单证。甲方对乙方提供的单证进行审查,在虽有不符点但已收到开证行(保兑行)的付款确认书的情况下,可向乙方办理卖方融资(非议付)业务。未满足上述条件的,甲方有权拒绝为乙方提供融资。

第六条 融资后,乙方将本合同项下信用证全套单据和货物的所有权转移甲方。甲方有权处理上述单据及相关货物。

第七条 卖方融资项下结算业务均通过乙方在甲方开立的账户办理。

第八条 乙方须对所提交单据的真实性、有效性和法律效力负责,并承诺贸易背景真实可靠。若开证行以下述情况为由向法院申请止付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回卖方融资项下款项及相关利息和费用:

1.乙方伪造单据或者提交记载内容虚假的单据; 2.乙方恶意不交付货物或者交付的货物无价值;

3.乙方和开证申请人或者其他第三方串通提交假单据,而没有真实的基础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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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进行信用证欺诈的情形。

5.因货物损失或其他不是由于财务和资信的原因致使开证申请人对本合同项下应收账款的偿还提出异议,进而拒付或少付的应收账款;

6.乙方与开证申请人或乙方与其他债务人发生贸易纠纷(包括但不限于质量、技术、服务方面的纠纷)、债务纠纷和债务追索,导致开证申请人未能在购销或服务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甲方支付的应收账款。

第九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履行本合同应取得的有关文件的副本或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2 .甲方有权基于维护融资资金安全的目的,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监督乙方开立账户的资金运用情况。

3. 甲方决定向乙方提供融资的,应将相应的融资款项划入乙方账户。

4.甲方决定向乙方提供融资的,可选择以下方式收取利息: □预扣方式:按照约定利率扣收利息后将融资净额划入乙方账户。

□后收方式:按照约定利率在融资期内按月收取利息。 第十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及相应的文件、资料、报表和凭证,并保证其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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