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管理台账样本

危险源(点)监控管理表

年 月 日

单位(部门)名称 主要负责人 评定等级 等级评定机构名称 检测情况 危 险 源 (点)管 理 现 状 评估情况 单位地址 危险源(点)名称 危险源(点)部位 可能引发的后果 监控情况 应急措施 电话 备注

危险源(点)监控管理登记表

序号 单位名称 危险源(点)名称 级别 所在部位 危险因素 可能发生的危险(害) 第一责任人 监控责任人 采取措施

安全生产管理台账

台账种类: 反“三违”活动 单位名称: 台账编号: 08

说 明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四十七条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四十九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二、《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相关操作规程;

三、法律责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二)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三)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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