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修正案)

(六)受理超期、远期等作废或无效支票的; (七)对客户开出的空头支票未按规定办理退票的; (八)未按规定受理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票据的; (九)办理商业汇票付款业务,到期前付款的; (十)未按规定保管核对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底卡的。

第四十四条 在办理票据挂失、同城清算、票据交换业务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撤职处分:

(一)未按规定办理挂失手续的;

(二)挂失未到规定期限,进行相关业务处理的; (三)未及时贷记持票人账户,延压客户资金的;

(四)提出借方票据未坚持收妥进账,贷方票据未坚持“先借后贷”的; (五)提出代付交换进账单提前入账,或未按规定办理同城清算、票据交换业务的;

(六)同城清算凭证未与有关凭证核对,交换提入清单与汇总表不符的; (七)资金清算业务发生差错时,不及时解决或相互推诿的; (八)故意压票、退票、拖延支付、无理拒付的; (九)未妥善保管交换票据,造成丢失、损毁的。

第四十五条 在办理资金往来业务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未及时核对资金往来账务,导致案件发生的; (二)因玩忽职守造成汇款错汇、重汇款无法追回的。

第四十六条 在办理资金往来业务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未坚持岗位制约、复核制度的;

(二)未按规定处理资金往来异常、差错往来账报单的; (三)未根据原始凭证录入确认往账信息的;

(四)发出查询3日后无查复,未做继续查询;查询、查复书未配对保管;查询、查复未于当日至次日上午处理完毕的;

(五)对收款账号、名称不一致等无法入账的款项、未按规定及时查询或办理退汇的;

(六)办理支付结算,因工作差错发生延误,影响客户和他行资金使用的。 第四十七条 在办理银行卡业务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撤职至开除处分:

(一)与持卡人勾结,帮助持卡人套取现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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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盗用客户资料,私自以客户名义申领、补办银行卡的; (三)为单位卡套取现金的。

第四十八条 在办理银行卡业务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未按要求提供服务或无故拒绝受理银行卡业务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补卡、换卡、销卡的。

第三节 违反中间业务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四十九条 在代理业务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开除处分:

(一)销毁、涂改或伪造保险费凭证、代收代付凭证或截留手续费收入的; (二)利用客户代收代付窃取客户资金的; (三)利用存款证明书骗取客户存款的;

(四)向保险公司索取正常入账手续费收入之外的其他费用,构成商业贿赂的。

第五十条 在代理业务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对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进行虚假陈述、欺骗性宣传,误导投资者交易的;

(二)私自以本行名义或超过代理权限办理业务的;

(三)通过银行员工的个人账户,过渡办理开户单位的代收代付业务,或单位结算账户资金转入银行员工个人结算账户作过渡的;

(四)国债承销业务中,截留、挪用国债承销资金的; (五)未执行交易的复核和授权制度,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擅自接受客户全权委托,为客户决定交易品种、数量、价格等行为的; (七)擅自冻结客户资金和基金、债券交易账户的; (八)发现错账未按规定处理的; (九)违反规定为客户融资的;

(十)未经授权开办开放式基金及券商集合计划代理销售、债券柜台交易及二级托管业务、实物黄金业务、及个人实盘外汇买卖业务的;

(十一)泄漏客户资料和交易信息的;

(十二)开展开放式基金及券商集合计划代理销售业务时,输入错误或未严格审查凭证客户签字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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