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样表)

八、家庭其他情况(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填写) 是否具有下列情形(是请在( )打“√”,否打“×”): (1)是否属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家庭( × ); (2)是否属孤老家庭( × ); (3)是否有家庭成员属三级以上(含三级)残疾人( √ ); (4)是否属自有产权住宅被依法征收(拆迁),并已签订征收(拆迁)补偿协议的家庭( × ); (5)是否属区民政部门核定的低保、低收入困难家庭或市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家庭( √ ) (6)是否属区以上各级政府评定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 × ); (7)是否属市以上各级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 × ); (8)是否属于在2013年4月12日前正在轮候经济适用住房或已提交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含准购证延期申请)的家庭( × )。 请根据家庭实际情况,打“√”或“×”,不能留空。 7

第二部分: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区审核部门填写部分

一、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审核意见

1.该家庭自有产权住房建筑面积合计 m2,人口为 人,人均建筑面积为 m2。 2.该家庭承租直管房、单位自管房建筑面积合计 m2,人均建筑面积为 m2。 3.该家庭上年度可支配收入为: 元。 4.该家庭填报的本申请表第一部分第二、七、八项内容情况属实。 5.该家庭为持有“三证”的家庭( )。 6.经初审: ( )该家庭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住房租赁补贴条件。 ( )该家庭符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条件。 ( )不符合,原因 。 已于 年 月 日书面通知该家庭。 经办人: 复核人: 盖章: 年 月 日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初审意见二、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公示情况

1.公示时间: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2.公示结果: ( )无人提出异议,不须核查,公示通过; ( )有异议,须核查。 异议情况 。 3.核查结果: ( )异议成立,不符合条件,原因 ,已于 年 月 日书面通知该家庭。 ( )异议不成立,符合条件,原因 。 经办人: 复核人: 盖章: 年 月 日 公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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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分局(区住房保障部门)会区民政局复核意见

1.于 年 月 日收到区民政部门出具的《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资产情况会审意见书》,该家庭上年度可支配收入为 元,资产净值为 元。 2.该家庭自有产权住房建筑面积合计 m2,人口为 人,人均建筑面积为 m2。 3.该家庭承租直管房、单位自管房建筑面积合计 m2,人均建筑面积为 m2。 4.经审核: ( )该家庭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申请以下第( )类住房保障方式: (1)租赁补贴,(人均保障建筑面积标准15m2-人均自有产权建筑面积 m2)×家庭保障人口共 人(1人户按1.5人计算)×补贴标准(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0元)×该家庭收入补贴系数 ×该家庭区域补贴系数 =该家庭每月应补贴金额 元, 银行帐号: ; 区复核意见(2)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租金补助),该家庭保障人口共 人;如获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则租金补助=(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自有产权建筑面积 m2)×补助标准 ; (3)承租公共租赁住房(优惠租金),该家庭保障人口共 人;如获优惠租金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则需缴纳租金为:优惠租金标准 元/ m2×获得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 ( )该家庭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租赁补贴/( )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条件,原因: 。 已于 年 月 日书面通知该家庭 。 经办人: 复核人: 盖章: 年 月 日 9

第三部分: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须知

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是指按照规定的条件,通过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等方式,解决本市城镇户籍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为主的住房保障制度。住房租赁补贴是指住房保障部门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按照规定的标准发放的货币补贴。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或政府组建的住房保障投资公司筹集、管理,限定建设标准、租金标准、供应对象,面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一、申请条件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当具有本市市区城镇户籍,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 申请人配偶非本市市区城镇户籍但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的,应当作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 户籍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迁出本市市区的,可作为家庭成员共同申请。

2.申请时上一年家庭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净值符合政府公布的收入标准(见下表)。 3.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或现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租住的直管房、单位自管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或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0平方米)。

自有产权住房面积核定范围:(1)拥有合法产权的住房,含宅基地住房;(2)已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住房;(3)通过继承方式取得但未办理继承手续应继承份额的住房;(4)已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但未回迁的住房;(5)其他实际取得的住房。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须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在本市没有购买、出售、赠与、受赠、离婚析产或自行委托拍卖过房产(以下简称房产产权转移)。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因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经济条件特别困难,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转移房产产权(不含转移给直系亲属及兄弟姐妹),现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应提供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专科医生诊断及住院等相关证明材料。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未享受过购买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新社区住房、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购房优惠政策。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家庭月可支配收入、家庭年可支配收入、建筑面积及家庭资产净值限额标准 家庭保障 家庭组成 规模对象 (人口数) 调节系数 1 低收入 2 3 1.2 1.1 1 家庭 月可支配 收入限额 (元) 2066 3788 5166 家庭 年可支配 收入限额 (元) 24795 45458 61989 人均建筑面积 (㎡) 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或现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租住的直管房、单位自管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申请人家庭 资产净值限额 (万元) 13 24 33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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