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十)建立安全指标控制和考核体系,形成激励约束机制; (十一)及时、如实报告安全事故;
(十二)其他有关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中所明确的职责。 第十四条 公司各级单位行政副职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向行政正职负责;总工程师对本单位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安全总监协助负责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各级单位的各部门、各岗位应有明确的安全管理职责,做到责任分担,并实行下级对上级的安全逐级负责制。安全保证体系对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安全监督体系负责安全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各级单位实行上级单位对下级单位的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包括对责任人和责任单位领导的责任追究。在公司各级单位内部考核上,上级单位为下级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是本单位安全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对其他职能部门和下级单位的安全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监督。
第十八条 公司、省公司级单位和省公司级单位所属的检修、运行、发电、施工、煤矿企业(单位)以及地市供电企业、县供电企业,应设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机构设置及人员配置
执行公司“三集五大”体系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指导方案。
省公司级单位所属的电力科学研究院、经济技术研究院、信息通信(分)公司、物资供应公司、培训中心、综合服务中心等下属单位,地市供电企业、县供电企业两级单位所属的建设部、调控中心、业务支撑和实施机构及其二级机构(工地、分场、工区、室、所、队等,下同)等部门、单位,应设专职或兼职安全员。
地市供电企业、县供电企业两级单位所属业务支撑和实施机构下属二级机构的班组应设专职或兼职安全员。
第十九条 公司和省公司级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由本单位行政正职或行政正职委托的行政副职主管;地市供电企业、县供电企业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由行政正职主管。
第二十条 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一)从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符合岗位条件,人员数量满足工作需要;
(二)专业搭配合理,岗位职责明确; (三)配备监督管理工作必需的装备。 第二十一条 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单位有关规定及工作部署,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监督管理和应急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牵头并督促其他职能部门开展安全性评价、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检查和安全风险管控等工作,积极探索和推广科学、先进的安全
管理方式和技术;
(二)监督本单位各级人员安全责任制的落实;监督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反事故措施、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要求的贯彻执行;负责组织基建、生产、发电、供用电、农电、信息等安全的监督、检查和评价;负责组织交通安全、电力设施保护、防汛、消防、防灾减灾的监督检查;
(三)监督涉及电网、设备、信息安全的技术状况,涉及人身安全的防护状况;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及时下达安全监督通知书,限期解决,并向主管领导报告;
(四)监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执行情况;组织制定安全工器具、安全防护用品等相关配备标准和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五)参加和协助本单位领导组织安全事故调查,监督“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教育不放过)原则的贯彻落实,完成事故统计、分析、上报工作并提出考核意见;对安全做出贡献者提出给予表扬和奖励的建议或意见;
(六)参与电网规划、工程和技改项目的设计审查、施工队伍资质审查和竣工验收以及安全方面科研成果鉴定等工作;
(七)负责编制安全应急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协调公司应急体系建设及公司应急管理日常工作;负责归口管理安
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与评价;负责人武、保卫管理;负责指导集体企业安全监察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有责任分析安全工作存在的突出和重大问题,向主管领导汇报,并积极向有关职能部门提出工作建议。
第二十三条 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可借助学会、协会、专家组织或其他中介机构和社会组织,对本单位或所属单位的安全状况提供诊断、分析和评价。
第二十四条 公司各级单位应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由单位行政正职担任,副主任由党组(委)书记和分管副职担任,成员由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五条 公司各级单位承、发包工程和委托业务(包括对外委托和接受委托开展的输变电设备运维、检修以及营销等运营业务,下同)项目,若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应成立项目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由项目法人单位(或建设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
(一)项目同时有三个及以上中标施工企业参与施工; (二)项目作业人员总数(包括外来人员)超过300人; (三)项目合同工期超过12个月。
第五章 规章制度
第二十六条 公司所属各级单位应严格贯彻公司颁发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