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编号:国网(安监/2)406-2014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安全监督管理,防范安全事故,保证员工人身安全,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和可靠供电,保证国家和投资者资产免遭损失,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电力行业特点和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组织形式制定,用于规范公司系统安全工作基本要求。
第三条 公司各级单位实行以各级行政正职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保证体系和安全监督体系,并充分发挥作用。
第四条 公司各级单位应建立和完善安全风险管理体系、应急管理体系、事故调查体系,构建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查处的工作机制,形成科学有效并持续改进的工作体系。
第五条 公司各级单位应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有关制度标准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补充完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现场规程,使安全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
第六条 公司各级单位应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做到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业务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安全工作。
第七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总(分)部及所属各级单位(含全资、控股、代管单位)的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公司各级单位承包和管理的境外工程项目,以及公司系统其他相关单位的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参照执行。
第二章 目标
第八条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工作的总体目标是防止发生如下事故(事件):
(一)人身死亡; (二)大面积停电; (三)大电网瓦解; (四)主设备严重损坏; (五)电厂垮坝、水淹厂房; (六)重大火灾;
(七)煤矿透水、瓦斯爆炸;
(八)其他对公司和社会造成重大影响、对资产造成重大损失的事故(事件)。
第九条 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公司和公司直属单位(以下简称“省公司级单位”)的安全目标:
(一)不发生人身死亡事故;
(二)不发生一般及以上电网、设备事故; (三)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 (四)不发生五级信息系统事件;
(五)不发生煤矿重大及以上非伤亡事故;
(六)不发生本单位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特大交通事故; (七)不发生其他对公司和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事件)。
第十条 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公司支撑实施机构、直属单位、地市供电企业和公司直属单位下属单位(以下简称“地市公司级单位”)的安全目标:
(一)不发生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 (二)不发生五级及以上电网、设备事件; (三)不发生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 (四)不发生六级及以上信息系统事件; (五)不发生煤矿较大及以上非伤亡事故;
(六)不发生本单位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 (七)不发生其他对公司和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事件)。
第十一条 地市公司级单位直属单位、县供电企业、公司直属单位下属单位子企业(以下简称“县公司级单位”)的安全目标:
(一)不发生五级及以上人身事故; (二)不发生六级及以上电网、设备事件;
(三)不发生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 (四)不发生七级及以上信息系统事件; (五)不发生煤矿一般及以上非伤亡事故;
(六)不发生本单位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 (七)不发生其他对公司和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事件)。
第三章 责任制
第十二条 公司各级单位行政正职是本单位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工作和安全目标负全面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各级单位行政正职安全工作的基本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责任制;
(二)批阅上级有关安全的重要文件并组织落实,及时协调和解决各部门在贯彻落实中出现的问题;
(三)全面了解安全情况,定期听取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汇报,主持召开安全生产委员会议和安全生产月度例会,组织研究解决安全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四)保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人员配备符合要求,支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职责;
(五)保证安全所需资金的投入,保证反事故措施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所需经费,保证安全奖励所需费用;
(六)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管理辅助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七)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八)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九)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十)建立安全指标控制和考核体系,形成激励约束机制; (十一)及时、如实报告安全事故;
(十二)其他有关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中所明确的职责。 第十四条 公司各级单位行政副职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向行政正职负责;总工程师对本单位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安全总监协助负责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各级单位的各部门、各岗位应有明确的安全管理职责,做到责任分担,并实行下级对上级的安全逐级负责制。安全保证体系对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安全监督体系负责安全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各级单位实行上级单位对下级单位的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包括对责任人和责任单位领导的责任追究。在公司各级单位内部考核上,上级单位为下级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是本单位安全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对其他职能部门和下级单位的安全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监督。
第十八条 公司、省公司级单位和省公司级单位所属的检修、运行、发电、施工、煤矿企业(单位)以及地市供电企业、县供电企业,应设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机构设置及人员配置
执行公司“三集五大”体系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指导方案。
省公司级单位所属的电力科学研究院、经济技术研究院、信息通信(分)公司、物资供应公司、培训中心、综合服务中心等下属单位,地市供电企业、县供电企业两级单位所属的建设部、调控中心、业务支撑和实施机构及其二级机构(工地、分场、工区、室、所、队等,下同)等部门、单位,应设专职或兼职安全员。
地市供电企业、县供电企业两级单位所属业务支撑和实施机构下属二级机构的班组应设专职或兼职安全员。
第十九条 公司和省公司级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由本单位行政正职或行政正职委托的行政副职主管;地市供电企业、县供电企业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由行政正职主管。
第二十条 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一)从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符合岗位条件,人员数量满足工作需要;
(二)专业搭配合理,岗位职责明确; (三)配备监督管理工作必需的装备。 第二十一条 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单位有关规定及工作部署,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监督管理和应急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牵头并督促其他职能部门开展安全性评价、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检查和安全风险管控等工作,积极探索和推广科学、先进的安全
管理方式和技术;
(二)监督本单位各级人员安全责任制的落实;监督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反事故措施、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要求的贯彻执行;负责组织基建、生产、发电、供用电、农电、信息等安全的监督、检查和评价;负责组织交通安全、电力设施保护、防汛、消防、防灾减灾的监督检查;
(三)监督涉及电网、设备、信息安全的技术状况,涉及人身安全的防护状况;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及时下达安全监督通知书,限期解决,并向主管领导报告;
(四)监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执行情况;组织制定安全工器具、安全防护用品等相关配备标准和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五)参加和协助本单位领导组织安全事故调查,监督“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教育不放过)原则的贯彻落实,完成事故统计、分析、上报工作并提出考核意见;对安全做出贡献者提出给予表扬和奖励的建议或意见;
(六)参与电网规划、工程和技改项目的设计审查、施工队伍资质审查和竣工验收以及安全方面科研成果鉴定等工作;
(七)负责编制安全应急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协调公司应急体系建设及公司应急管理日常工作;负责归口管理安
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与评价;负责人武、保卫管理;负责指导集体企业安全监察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有责任分析安全工作存在的突出和重大问题,向主管领导汇报,并积极向有关职能部门提出工作建议。
第二十三条 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可借助学会、协会、专家组织或其他中介机构和社会组织,对本单位或所属单位的安全状况提供诊断、分析和评价。
第二十四条 公司各级单位应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由单位行政正职担任,副主任由党组(委)书记和分管副职担任,成员由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五条 公司各级单位承、发包工程和委托业务(包括对外委托和接受委托开展的输变电设备运维、检修以及营销等运营业务,下同)项目,若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应成立项目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由项目法人单位(或建设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
(一)项目同时有三个及以上中标施工企业参与施工; (二)项目作业人员总数(包括外来人员)超过300人; (三)项目合同工期超过12个月。
第五章 规章制度
第二十六条 公司所属各级单位应严格贯彻公司颁发的制
度标准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七条 公司各级单位应建立健全保障安全的各项规程制度:
(一)根据上级颁发的制度标准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设备厂商的说明书,编制企业各类设备的现场运行规程和补充制度,经专业分管领导批准后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二)在公司通用制度范围以外,根据上级颁发的检修规程、技术原则,制定本单位的检修管理补充规程,根据典型技术规程和设备制造说明,编制主、辅设备的检修工艺规程和质量标准,经专业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三)根据国务院颁发的《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和国家颁发的有关规定以及上级的调控规程或细则,编制本系统的调控规程或细则,经专业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四)根据上级颁发的施工管理规定,编制工程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施工措施,按规定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八条 公司所属各级单位应及时修订、复查现场规程,现场规程的补充或修订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一)当上级颁发新的规程和反事故技术措施、设备系统变动、本单位事故防范措施需要时,应及时对现场规程进行补充或对有关条文进行修订,书面通知有关人员;
(二)每年应对现场规程进行一次复查、修订,并书面通知有关人员;不需修订的,也应出具经复查人、审核人、批准人
签名的“可以继续执行”的书面文件,并通知有关人员;
(三)现场规程宜每3~5年进行一次全面修订、审定并印发。 第二十九条 省公司级单位应定期公布现行有效的规程制度清单;地市公司级单位、县公司级单位应每年至少一次对安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公布一次本单位现行有效的现场规程制度清单,并按清单配齐各岗位有关的规程制度。
第三十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应按规定严格执行“两票(工作票、操作票)三制(交接班制、巡回检查制、设备定期试验轮换制)”和班前会、班后会制度,检修、施工作业应严格执行现场勘察制度。
第三十一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各项技术监督规程、标准,充分发挥技术监督作用。
第六章 反事故措施计划与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 第三十二条 省公司级单位、地市公司级单位、县公司级单位及他们所属的检修、运行、发电、煤矿企业(单位)每年应编制年度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
电力施工企业应编制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及项目安全施工措施。
第三十三条 年度反事故措施计划应由分管业务的领导组织,以运维检修部门为主,各有关部门参加制定;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应由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组织,以安全监督管
理部门为主,各有关部门参加制定。
第三十四条 反事故措施计划应根据上级颁发的反事故技术措施、需要治理的事故隐患、需要消除的重大缺陷、提高设备可靠性的技术改进措施以及本单位事故防范对策进行编制。
反事故措施计划应纳入检修、技改计划。
第三十五条 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应根据国家、行业、公司颁发的标准,从改善作业环境和劳动条件、防止伤亡事故、预防职业病、加强安全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编制;项目安全施工措施应根据施工项目的具体情况,从作业方法、施工机具、工业卫生、作业环境等方面进行编制。
第三十六条 安全性评价结果、事故隐患排查结果应作为制定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重要依据。
防汛、抗震、防台风、防雨雪冰冻灾害等应急预案所需项目,可作为制定和修订反事故措施计划的依据。
第三十七条 省公司级单位、地市公司级单位、县公司级单位及他们所属的检修、运行、发电、煤矿企业(单位)主管部门应优先从成本中据实列支反事故措施计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所需资金。
电力建设管理有关部门应根据国家、行业、公司的有关规定,优先安排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所需费用,电力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优先用于保证工程建设过程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要求,所需的支出应按规定规范使用。
第三十八条 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监督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实施,并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对存在的问题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第三十九条 省公司级单位、地市公司级单位、县公司级单位及他们所属的检修、运行、发电、煤矿企业(单位)负责人应定期检查反事故措施计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实施情况,并保证反事故措施计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落实;列入计划的反事故措施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若需取消或延期,必须由责任部门提前征得分管领导同意。
第七章 教育培训
第四十条 新入单位的人员(含实习、代培人员),应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经《电力安全工作规程》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生产现场工作。
第四十一条 新上岗生产人员应当经过下列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上岗:
(一)运维、调控人员(含技术人员)、从事倒闸操作的检修人员,应经过现场规程制度的学习、现场见习和至少2个月的跟班实习;
(二)检修、试验人员(含技术人员),应经过检修、试验规程的学习和至少2个月的跟班实习;
(三)用电检查、装换表、业扩报装人员,应经过现场规程制度的学习、现场见习和至少1个月的跟班实习;
(四)特种作业人员,应经专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取得资格、单位书面批准后,方能参加相应的作业。
第四十二条 在岗生产人员的培训:
(一)在岗生产人员应定期进行有针对性的现场考问、反事故演习、技术问答、事故预想等现场培训活动;
(二)因故间断电气工作连续3个月以上者,应重新学习《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再上岗工作;
(三)生产人员调换岗位或者其岗位需面临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其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四)变电站运维人员、电网调控人员,应定期进行仿真系统的培训;
(五)所有生产人员应学会自救互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应熟练掌握触电现场急救方法,所有员工应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六)各基层单位应积极推进生产岗位人员安全等级培训、考核、认证工作;
(七)生产岗位班组长应每年进行安全知识、现场安全管理、现场安全风险管控等知识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八)在岗生产人员每年再培训不得少于8学时; (九)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的作业人员,应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试,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四十三条 外来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安全知识和安全规程的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四十四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应由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并持证上岗。
发生或造成人员死亡事故的,其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重新参加安全培训。
对造成人员死亡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参加安全培训。
第四十五条 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程规范的定期考试:
(一)省公司级单位领导、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应自觉接受公司和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法律法规考试;
(二)省公司级单位对本单位运检、营销、农电、建设、调控等部门的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对所属地市公司级单位的领导、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一般每两年进行一次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考试;
(三)地市供电企业对所属的县供电企业负责人,地市公司级单位和县公司级单位对所属的建设部、调控中心、业务支撑和实施机构及其二级机构的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进行一次有关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程规范考试;
(四)地市公司级单位、县公司级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
对班组人员的安全规章制度、规程规范考试。
第四十六条 公司所属各级单位应每年对生产人员的安全考试进行抽考、调考,并对抽考、调考情况进行通报。
第四十七条 地市公司级单位、县公司级单位每年应对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进行培训,经考试合格后,书面公布有资格担任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的人员名单。
第四十八条 地市公司级单位、县公司级单位应按规定建立安全培训机制,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定期检查实施情况;保证员工安全培训所需经费;建立员工安全培训管理档案,详细、准确记录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和持证情况、生产人员调换岗位和其岗位面临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时的培训情况以及其他员工安全培训考核情况。
第四十九条 对违反规程制度造成安全事故、严重未遂事故的责任者,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还应责成其学习有关规程制度,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五十条 省公司级单位应依托培训中心建立安全教育实训基地,完善安全培训场所、设施设备,编写员工安全应知应会读本,建立安全事故案例库和制作警示片,及时对有关人员进行教育。
第五十一条 公司所属各级单位应采用多种形式与手段,开
展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把安全理念、知识、技能作为重要培训内容,开展有针对性的实际操作、现场安全培训。利用信息化、智能化技术,分工种开发推广具有仿真、体感特色的互动化安全培训系统,提升安全培训效率和质量。
第五十二条 公司所属各级单位应加大应急培训和科普宣教力度,针对所属应急救援基干分队、应急抢修队伍、应急专家队伍人员,定期开展不同层面的应急理论和技能培训,结合实际经常向全体员工宣传应急知识。
第八章 例行工作
第五十三条 安全生产委员会议。省公司级单位至少每半年,地市公司级单位、县公司级单位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委员会议,研究解决安全重大问题,决策部署安全重大事项。
按要求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承、发包工程和委托业务项目,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在项目开工前成立并召开第一次会议,以后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
第五十四条 安全例会。公司各级单位应定期召开各类安全例会。
(一)年度安全工作会。公司各级单位应在每年初召开一次年度安全工作会,总结本单位上年度安全情况,部署本年度安全工作任务。
(二)月、周、日安全生产例会。省公司级单位、地市公司级单位、县公司级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月、周、日例会制度,
对安全生产实行“月计划、周安排、日管控”,协调解决安全工作存在的问题,建立安全风险日常管控和协调机制。
(三)安全监督例会。省公司级单位应每半年召开一次安全监督例会,地市公司级单位、县公司级单位应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网例会。
第五十五条 班前会和班后会。班前会应结合当班运行方式、工作任务,开展安全风险分析,布置风险预控措施, 组织交待工作任务、作业风险和安全措施,检查个人安全工器具、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和人员精神状况。班后会应总结讲评当班工作和安全情况,表扬遵章守纪,批评忽视安全、违章作业等不良现象,布置下一个工作日任务。班前会和班后会均应做好记录。
第五十六条 安全活动。公司各级单位应定期组织开展各项安全活动。
(一)年度安全活动。根据公司年度安全工作安排,组织开展专项安全活动,抓好活动各项任务的分解、细化和落实;
(二)安全生产月活动。根据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要求,结合本单位安全工作实际情况,每年开展为期一个月的主题安全月活动;
(三)安全日活动。班组每周或每个轮值进行一次安全日活动,活动内容应联系实际,有针对性,并做好记录。班组上级主管领导每月至少参加一次班组安全日活动并检查活动情况。
第五十七条 安全检查。公司各级单位应定期和不定期进行
安全检查,组织进行春季、秋季等季节性安全检查,组织开展各类专项安全检查。
安全检查前应编制检查提纲或“安全检查表”,经分管领导审批后执行。对查出的问题要制定整改计划并监督落实。
第五十八条 “两票”管理。公司所属各级单位应建立“两票”管理制度,分层次对操作票和工作票进行分析、评价和考核,班组每月一次,基层单位所属的业务支撑和实施机构及其二级机构至少每季度一次,基层单位至少每半年一次。基层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两票”知识调考。
第五十九条 反违章工作。公司各级单位应建立预防违章和查处违章的工作机制,开展违章自查、互查和稽查,采用违章曝光和违章记分等手段,加大反违章力度。定期通报反违章情况,对违章现象进行点评和分析。
第六十条 安全通报。公司各级单位应编写安全通报、快报,综合安全情况,分析事故规律,吸取事故教训。
第九章 风险管理
第六十一条 公司各级单位应全面实施安全风险管理,对各类安全风险进行超前分析和流程化控制,形成“管理规范、责任明确、闭环落实、持续改进”的安全风险管理长效机制。
第六十二条 公司各级单位应针对电网、设备、管理和生产作业中存在的危及人身、电网、设备安全的隐患、缺陷和问题,有效组织年度方式分析、安全性评价、隐患排查治理、作业风
险管控等工作,系统辨识安全风险,落实整改治理措施。
第六十三条 年度方式分析。公司各级单位应开展电网2~3年滚动分析校核及年度电网运行方式分析工作,全面评估电网运行情况、安全稳定措施落实情况及其实施效果,分析预测电网安全运行面临的风险,组织制定专项治理方案。
开展月度计划、周计划电网运行方式分析工作,评估临时方式、过渡方式、检修方式的电网风险,建立电网运行风险预警管控机制,分级落实电网风险控制的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
第六十四条 安全性评价。公司各级单位应以3~5年为周期,依据各专业评价标准,按照“制定评价计划、开展自评价、组织专家查评、实施整改方案”过程,建立安全性评价闭环动态管理工作机制。
对安全性评价查评发现的问题,应建立定期跟踪和督办工作机制;对暂不能完成整改的重点问题,要制定落实预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六十五条 隐患排查治理。公司各级单位应按照“全方位覆盖、全过程闭环”的原则,实施隐患“发现、评估、报告、治理、验收、销号”的闭环管理。按照“预评估、评估、核定”步骤定期评估隐患等级,建立隐患信息库,实现“一患一档”管理,保证隐患治理责任、措施、资金、期限、预案“五落实”。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定期通报工作机制。
第六十六条 作业安全风险管控。公司各级单位应针对运
维、检修、施工等生产作业活动,从计划编制、作业组织、现场实施等关键环节,分析辨识作业安全风险,开展安全承载能力分析,实施作业安全风险预警,制定落实风险管控措施,落实到岗到位要求。
第十章 应急管理
第六十七条 公司各级单位应贯彻国家和公司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法规制度,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处置相结合”的原则,按照“统一指挥、结构合理、功能实用、运转高效、反应灵敏、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要求,建立系统和完整的应急体系。
第六十八条 公司各级单位应成立应急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单位应急管理工作,应急领导小组组长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建立由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归口管理、各职能部门分工负责的应急管理体系。
第六十九条 公司各级单位应根据突发事件类别和影响程度,成立专项事件应急处置领导机构(临时机构),在应急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指挥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七十条 公司各级单位应按照“平战结合、一专多能、装备精良、训练有素、快速反应、战斗力强”的原则,建立应急救援基干队伍。加强应急联动机制建设,提高协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七十一条 公司各级单位应按照“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上下对应、内外衔接的应急预
案体系。应急预案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发布,并向上级有关部门备案。
第七十二条 公司各级单位应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每两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演练或社会应急联合演练,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专项应急演练。
第七十三条 公司各级单位应建立应急资金保障机制,落实应急队伍、应急装备、应急物资所需资金,提高应急保障能力;以3~5年为周期,开展应急能力评估。
第七十四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要做好先期处置,并及时向上级和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根据突发事件性质、级别,按照分级响应要求,组织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
第七十五条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相关单位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情况进行调查评估,提出防范和改进措施。
第十一章 事故调查
第七十六条 公司各级单位发生安全事故后,应严格依据国家、行业和公司的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报告事故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发生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事故资料的收集、整理、信息统计和存档工作,并按时向上级相关单位提交事故报告(报表)。
第七十七条 事故调查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和公司的有关规定和程序,依据事故等级分级组织调查。对于由国家和政
府有关部门、公司系统上级单位组织的调查,事故发生单位应积极做好各项配合工作。
第七十八条 事故调查应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原因和损失,明确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严格执行“四不放过”。
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家、行业和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向公司系统各级单位反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不得伪造、隐匿或者毁灭相关证据。
第十二章 电网使用相关方的安全要求
第八十条 公司所属各级单位与电网使用相关方(并网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分布式电源等)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共同维护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和可靠供电。
第八十一条 公司所属各级单位应开展发、输、变、配、用电领域安全新技术的研究,制定和修编相关规程规定,明确并网安全控制条件,监督电网使用相关方的实施。
第八十二条 公司所属各级单位应与并网运行的发电企业(包括电力用户的自备电源和分布式电源)签订并网调度协议,
在并网协议中至少明确以下内容:
(一)对保证电网安全稳定、电能质量方面双方应承担的责任;
(二)为保证电网安全稳定、电能质量所必须满足的技术条件;
(三)对保证电网安全稳定、电能质量应遵守的运行管理、检修管理、技术管理、技术监督等规章制度;
(四)并网电厂应开展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达到所在电网规定的并网必备条件和评分标准要求;
(五)并网电厂应参加电网企业为保证电网安全稳定、电能质量为目的组织的联合反事故演习;
(六)发生影响到对方的电网、设备安全稳定运行、电能质量的事故(事件),应为对方提供有关事故调查所需数据资料以及事故时的运行状态;
(七)电网企业对并网发电企业以保证电网安全稳定、电能质量为目的的安全监督内容。
对于380(220)伏接入的分布式电源,可不单独签订调度协议,但必须签署含有调度运行内容的发用电合同。
第八十三条 公司所属各级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参与并网发电企业、供电企业和用户系统接线、运行方式等技术方案的审查工作和设备受电前验收工作。
第八十四条 公司所属各级单位应与电力用户签订供用电
合同,在合同中明确双方应承担的安全责任。
第八十五条 公司所属各级单位应与并网运行的发电企业或分布式电源业主签订发用电合同,明确合同各方应承担的安全责任。
第八十六条 公司所属各级单位对并网运行的发电企业、供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可邀请其参加与电网安全稳定相关的专业会议,交流管理经验,通报有关信息,并告知公司有关安全的规章制度。
第八十七条 公司所属各级单位对并网运行的发电企业、供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应积极创造条件为其提供有关电网安全运行的重大技术问题和反事故措施所必要的咨询和帮助。
第十三章 承、发包工程和委托业务
第八十八条 承、发包工程和委托业务项目,项目法人和工程(业务)总承包方(含接受委托方,下同),或项目法人和设计、监理、工程(业务)承包方应共同管理施工现场安全工作,并各自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
第八十九条 项目法人(管理单位)应明确发布项目的安全方针、目标、政策和主要保证措施;明确应遵守的安全法规,制定项目现场安全管理制度;依托项目安全生产委员会,建立健全现场安全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
第九十条 公司所属各级单位应建立承、发包工程和委托业务管理补充制度,规范管理流程,明确安全工作的评价考核标
准和要求。
第九十一条 公司所属各级单位对外承、发包工程和委托业务应依法签订合同,并同时签订安全协议。合同的形式和内容应统一规范;安全协议中应具体规定发包方(含委托方,下同)和承包方各自应承担的安全责任和评价考核条款,并由本单位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审查。
第九十二条 公司所属各级单位在工程项目和外委业务招标前必须对承包方以下资质和条件进行审查:
(一)企业资质(营业执照、法人资格证书)、业务资质(建设主管部门和电力监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和安全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近3年安全情况证明材料)是否符合工程要求;
(二)企业负责人、项目经理、现场负责人、技术人员、安全员是否持有国家合法部门颁发有效安全证件,作业人员是否有安全培训记录,人员素质是否符合工程要求;
(三)施工机械、工器具、安全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是否满足安全作业需求;
(四)具有两级机构的承包方应设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施工队伍超过30人的应配有专职安全员,30人以下的应设有兼职安全员。
第九十三条 发包方应承担以下安全责任:
(一)对承包方的资质进行审查,确定其符合本规定第九十二条所列条件;
(二)开工前对承包方项目经理、现场负责人、技术员和安全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应有完整的记录或资料;
(三)在有危险性的电力生产区域内作业,如有可能因电力设施引发火灾、爆炸、触电、高处坠落、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灼烫伤等或容易引起人员伤害和电网事故、设备事故的场所作业,发包方应事先进行安全技术交底,要求承包方制定安全措施,并配合做好相关的安全措施;
(四)安全协议中规定由发包方承担的有关安全、劳动保护等其他事宜。
第九十四条 开工前,发包方应预留一定比例的合同价款作为安全保证金。在发生安全事故时,由发包方根据安全协议有关条款进行评价考核,扣除相应比例的安全保证金,并计入承包方安全业绩。
第九十五条 承包方在电力生产区域内违反有关安全规程制度时,业主方、发包方、监理方应予以制止,直至停止承包方的工作,并按照安全协议有关条款进行评价考核。
第九十六条 因承包方责任造成的发包方设备、电网事故,由发包方负责调查、统计上报,无论任何原因均对发包方进行考核。发包方根据安全协议对承包方进行处罚。
第九十七条 承、发包工程和委托业务发生人身事故,按事
故责任进行考核。因承包方负主要责任造成的承包方人身事故,不对发包方进行考核;因发包方负主要责任造成的承包方人身事故,不对承包方进行考核。发包方与承包方有资产关系或有管理关系者除外。
第九十八条 具有独立法人的企业或经具有独立法人的企业委托授权的企业、单位才能作为工程(业务)的发包方对外发包,核心业务不得对外委托。
第九十九条 承包方不得将承包工程(接受委托业务)转包;施工承包方应自行完成主体工程的施工,不得采取除劳务分包以外的其他形式对主体工程进行分包;生产业务承包方承包整个业务项目时仅可进行一次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承包业务项目的专项任务时仅可进行一次劳务分包。
第一○○条 公司所属各级单位应建立对施工承包队伍和业务接受委托队伍的安全动态评价考核机制,通过入网资质审查、日常检查和年终评价等制度对外包队伍进行安全动态管理。
第一○一条 外来工作人员必须持证或佩带标志上岗。 第一○二条 外来工作人员从事有危险的工作时,应在有经验的本单位职工带领和监护下进行,并做好安全措施。开工前监护人应将带电区域和部位等危险区域、警告标志的含义向外来工作人员交代清楚并要求外来工作人员复述,复述正确方可开工。禁止在没有监护的条件下指派外来工作人员单独从事有危险的工作。
第一○三条 按照“谁使用、谁负责”原则,外来工作人员的安全管理和事故统计、考核与本单位职工同等对待。
第十四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一○四条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工作实行安全目标管理和以责论处的奖惩制度。安全奖惩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一○五条 公司各级单位应设立安全奖励基金,对实现安全目标的单位和对安全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予以表扬和奖励;至少每年一次以适当的形式表彰、奖励对安全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第一○六条 公司各级单位应按照职责管理范围,从规划设计、招标采购、施工验收、生产运行和教育培训等各个环节,对发生安全事故(事件)的单位及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罚。对造成后果的单位和个人,在评先、评优等方面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一○七条 公司实行安全事故“说清楚”制度,发生事故的单位应在限定时间内向上级单位说清楚。
第一○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因安全事故受到撤职处分的,自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领导。
第十五章 附则
第一○九条 本规定用于规定公司各级单位安全工作基本要求,不作为处理和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
第一一○条 本规定由国网安质部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一一一条 本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国家电网总〔2003〕407号)、《安全生产监督规定》(国家电网总〔2003〕40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