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 图文

第4.0.3条 建筑间距按表4.0.3及以下规定控制: 1 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满足消防要求; 2 日照要求符合第3.1.2条的规定;

3 居住建筑之间或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按表4.0.3的规定执行。

表4.0.3 建筑间距控制要求

最小 朝向 间距 朝向 多、长边 低层建筑 山墙 高层建筑 主要 朝向 次要 朝向 多、低层建筑 长边 山墙 高层建筑 主要朝向 次要朝向 低层相对: 6.0米 1.0H 1.0H(多、低) 多层对低层:6.0米 且≥6.0米 且≥13.0米 多层相对: 8.0米 — — — 6.0米 — — 9.0米 0.3H 且 ≥21.0米 — 13.0米 9.0米 次要朝向面宽 且≥13.0米 13.0米 注:1 H:建筑平均高度;

2 H(多):多层建筑高度;H(低):低层建筑高度;

3 非居住建筑高度超过80.0米的建筑工程,按80.0米高度计算建筑退距。 4 居住建筑高度按表3.1.3.1的备注要求确定建筑高度并计算建筑退距。

第4.0.4条 建筑后退用地红线应满足以下规定:

1 多、低层不小于5.0米,高层主要朝向不小于13.0米,次要朝向不小于9.0米;

2 春熙路片区多、低层不小于5.0米,高层不小于9.0米; 3 地下建(构)筑物(包括汽车坡道)外墙后退用地红线的距离不小于2.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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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5条 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按表4.0.5及下列规定控制:

1 建筑底层后退规划步行街(红星路步行街除外)红线3.0米, 二层及二层以上裙房外墙可出挑,出挑距离(包括外墙的装饰材料及附属物等)不大于3.0米,出挑外缘(包括外墙的装饰材料及附属物等)可与道路红线齐平,但外墙最突出部分不能超出道路红线;沿街底层退让部分形成公共空间,公共空间净高不小于4.0米,净宽不小于2.0米,公共空间地面与市政人行道路地坪之间平滑连接;

表4.0.5 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最小距离控制要求

道路名称 人民南路(锦江至火车南站段) 新华大道、东城根街、红星路、滨江路、人民南路(天府广场至锦江)、蜀都大道、顺城大街至大业路、东大街 其余规划道路 地下建(构)筑物(包括汽车坡道)外墙后退道2.0米 路红线的距离 7.0米 10.0米 后退规划道路红线 15.0米 2 临总府路、红星路步行街、东大街建筑底层鼓励设置檐廊,以形成连续的公共空间,檐廊从建筑外墙出挑为4.0米(可落柱),檐廊投影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建筑密度,檐廊距地面高度4.5米-5.0米,并与主体建筑风格相统一,檐廊投影范围内的花池、踏步等附属设施从建筑底层外墙出挑不大于1.2米,檐廊地面与市政人行道路地坪之间平滑连接,不得设置台阶、踏步等;

3 建筑因造型、风格、景观的需要,在外立面上有凹凸变化的,凸出部分外缘至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规定后退距离的0.5倍,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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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室外地坪的高度不少于6.0—9.0米;

4 当相邻建筑的耐久年限为一、二级时,新建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应与相邻建筑统一,并在风格、色彩、环境景观上相协调。

第4.0.6条 相邻地块可设置通道连接,连接方式分为地上廊道式和地下通道式两类,分别按以下规定控制:

1 地上廊道距室外地面净空高度不小于4.5米;廊道宽度宜为3.5米至4.5米,地上廊道跨越步行街时,规划步行街红线内禁止落柱;

2 为提倡坡道共享,地下空间可连通,地下通道净宽不大于7.0米;当地下通道穿越规划步行街时,应预留城市管网走廊空间,且保证地下连接通道上顶板距规划地面标高的距离不小于2.0米;

3 地上廊道或地下通道的范围从建筑外墙连接处计算起止点,廊(通)道内仅保留交通联系功能,禁止设商业设施,廊(通)道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及建筑密度。

第4.0.7条 住宅或兼容住宅的建设项目,鼓励利用建筑高度小于24.0米的屋顶实施绿化,屋顶绿化按70%折算计入绿地率,但需满足以下规定:

1 块状绿化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

2 覆土厚度不小于1.0米; 3 方便居民出入。

第4.0.8条 人民南路(锦江至火车南站段)两侧地块的建筑规划管理按第4.0.2条—第4.0.8条的规定执行。

第4.0.9条 同一建筑在同时满足建筑间距和后退红线等多重控制要求的情况下,按最大的控制距离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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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建筑高度及其他管理要求

第5.0.1条 建筑高度除必须满足日照、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规定。

第5.0.2条 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微波通讯等设施周围及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视线走廊等有高度限制的地域内的新建、改建、 扩建的建 (构) 筑物, 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高度限制规定。

第5.0.3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和保护建筑的建设控制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文物和建筑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见附录二建筑高度控制视线分析图)。

第5.0.4条 关于中心城范围内临各类红线(含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的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商住楼和10层(含10层)以上的纯住宅建筑主楼面宽的规定:

1 建筑高度不大于60米时,最大连续面宽投影不宜大于80米;建筑高度大于60米且不大于80米时,最大连续面宽的投影不宜大于60米;建筑高度大于80米时,其主要朝向投影面宽不宜大于40米(详见图示二)(221号文为35米根据评估意见调整为40米)。

2 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其最大连续面宽的投影上限值按最高建筑高度所对应的面宽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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