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13条 对建设用地内的具有一定保护(存)价值的历史遗迹应予保护,并根据相关规定后退保护距离。
第2.3.14条农贸市场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层数不大于6层,农贸市场建筑面积不小于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的50%并优先设置于地面1、2层。
第2.3.15条关于40米(含40米)以上住宅高层建筑底层架空的规定:
1 在所有包含住宅建筑的项目中,纯住宅建筑底层必须设置为架空层,架空层净高不小于3米。
2 底层架空部分除必要的入口、门厅外应设置为绿化、居民健身设施及活动等开敞式的空间,不得设置机动车及非机动车停车位。
3 底层架空部分的地面标高应与室外地坪标高差不大于0.45米。 第2.3.16条 幼儿园最小建筑规模按表2.3.16的规定,中小学按中、小学布点规划的班数及建筑面积予以明确执行。
表2.3.16 幼儿园最小建筑规模控制标准
类 别 用地面积(㎡) <2500 2500-3500 幼儿园 3500-4500 ≥4500 最小规模 3班(90人) 6班(180人) 9班(270人) 12班(360人) 最小建筑面积(㎡) 1200 1700 2450 3000 第2.3.17条 公共设施用地兼容住宅用地和住宅兼容公共设施
用地对应的建筑形式可以是裙房作商业用房,但住宅须与办公、酒店等用房分栋设置。
第2.3.18条 非生产性工业项目应满足以下要求: 1 非生产性工业项目禁设围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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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非生产性工业项目的规划用地性质为一类工业用地,项目
中可根据实际需求配置不超过总建筑面积20%的配套服务设施用房。
第2.3.19条 高等学校校区建筑是指在高等学校用地上直接满
足高等学校教学功能的建筑、必要的配套办公用房及附属设施。包括:教学楼、图书馆、实验室实习场所及附属用房、风雨操场、校行政用房、系行政用房、会堂、学生宿舍、学生食堂、教工食堂、生活福利及其他附属用房等。不包含教工住宅、教工宿舍。
第2.3.20条 住宅兼容商业用地(含住宅自动兼容商业)对应的
建筑形式中兼容的商业部分必须单独以多层形式建设或设置于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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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一般地区建筑规划管理
第3.0.1条 同一建筑在同时满足建筑间距和后退红线等多重控制要求的情况下,按最大的控制距离控制。
3.1 建筑间距
第3.1.1条 建筑间距除满足日照、消防、卫生、环保、防灾、交通需求、工程管线埋设、建筑物保护、空间环境等方面的规范外,应同时满足第3.1.2—3.1.7条的规定。
第3.1.2条 建筑日照要求应满足以下规定:
1 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卧室或起居室(厅)大寒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三环路以内住宅大寒日日照不低于1小时);
2 老年人、残疾人专用住宅应有一个卧室或起居室(厅)冬至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
3 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和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病房、疗养室冬至日底层日照不低于3小时;
4 大、中、小学教学楼南向教室冬至日底层日照不低于2小时; 5 须满足日照要求的建筑,当下部作为商店、管理办公、停车、架空层等功能使用时,日照时间计算起点从最低层住宅窗台面起算;
6 日照计算须计入实体女儿墙和跃层建筑的高度,以及出挑的阳台、檐口等影响因素。
第3.1.3条 居住建筑(含公寓)的间距应满足以下规定: 1 居住建筑各类朝向平行相对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3.1.3.1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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