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表2.2.2.1
第 二 分 区 用地性质 总建筑 密度 住宅建筑密度加5%且不大于30% 绿住宅(或高总容积率 地层)建筑密度 率 住宅容积率 二类住宅为主导性质的用地 住宅容积率/0.9 根据住宅容积率查 基准容积率4.0, 25% 表2.2.2.2 并结合表2.2.2.6确定 或表2.2.2.3 确定 非二类第 198 住宅三 区为主分 域 导性区 质的 用地 198 区域 住宅建筑密度加5%且不大于30% 住宅容积率/0.9 根据住宅容积率查 基准容积率3.0, 30% 表2.2.2.4 并结合表2.2.2.6确定 或表2.2.2.5 确定 27% 3.3 30% 22% 3.0 注:1兼容的比例是指兼容类的建筑面积与该项目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的比例;
2 总建筑密度是指建设项目中所有建筑的基底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3住宅建筑密度是指建设项目中住宅类建筑投影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 4 住宅容积率指项目中住宅(含公寓)的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 5规划确定不得自动兼容的住宅用地的总建筑密度与住宅(高层)建筑密度同值。 6 兼容的商业部分必须单独以多层形式建设或设置于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部分。 7 本表中建筑密度及容积率均为上限(有特殊标注的除外),因建设工程性质、功能、区位及用地情况的不同,相应指标可能达不到上限;本表规定的指标中绿地率为下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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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分区范围内住宅建筑密度为25%,建筑基准容积率为5,结合表2.2.2.6的住宅容积率折算系数确定住宅容积率。
第二分区范围内住宅基准容积率为4,结合表2.2.2.6的住宅容积率折算系数确定住宅容积率,根据住宅容积率计算结果按表2.2.2.2或表2.2.2.3的规定选取住宅建筑密度;若受航空限高或用地条件限制,建筑高度达不到60.0米时,按表2.2.2.2的规定执行。
表2.2.2.2 第二分区居住建筑规划强度控制表
规划限高(米) 住宅建筑密度 住宅容积率 h≤24 30% 1.8 24 表2.2.2.3 第二分区居住建筑规划强度控制表 建筑高度(米) 住宅建筑密度 住宅容积率 20% 4.0 17% 4.4 h>60 16% 4.8 15% 5.0 30 第 6页 共 62页 条件限制,建筑高度达不到40.0米时,按表2.2.2.4的规定执行。 第三分区( “198”地区)范围内住宅容积率为3,总容积率为3.3,住宅(或高层)建筑密度为22%。 表2.2.2.4 第三分区居住建筑规划强度控制表 规划限高(米) 住宅建筑密度 住宅容积率 表2.2.2.5 第三分区居住建筑规划强度控制表 建筑高度(米) 住宅建筑密度 住宅容积率 22% 3.0 20% 3.3 h>40 18% 3.6 16% 3.8 h≤24 30% 1.8 24 当同一建设用地的航空限高跨越两个或两个以上高度区间时,应根据该地块的具体情况,综合分析各种因素确定该地块的开发强度。建筑密度不应超过最低规划限高对应的指标,容积率不应超过最高规划限高对应的指标。 考虑到城市道路及用地面积对容积率的影响,应在第2.2.2条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本条规定对住宅容积率进行修正,并最终确定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具体按表2.2.2.6的规定执行。 第 7页 共 62页 表2.2.2.6 容积率折算系数 临规划道路条数 用地面积 5000㎡以下 5000~10000㎡ 10000~20000㎡ ≥20000㎡ 1 1.0 0.95 0.85 0.8 2 1.1 1.0 0.95 0.85 3 1.2 1.1 1.0 0.95 4 1.25 1.2 1.1 1.0 注:1容积率折算后结果取小数点后1位(按4舍5入法)。(原1、2条取消) 第2.2.3条 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表2.2.3《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及以下有关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的规定执行: 表2.2.3 公共服务设施建筑规划控制指标表 用地性质 建筑形式 建筑密度 旧城 中学用地 新区 旧城 小学用地 新区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旧城 幼儿园 新区 养老院 农贸市场 派出所 办事处 社会停车场(库) 其它公共服务设施建筑 30% 50% 40% 40% 50% 40% 无控制要求 25% 无控制要求 30% 无控制要求 35% ≤3.0 ≥2.0且≤3.0 ≥1.6且≤2.4 6层 ≥1.6且≤2.4 ≤3.0 ≤2.4 不大于24米 无控制要求 30% 容积率 层数 高度 绿地率 无控制要求 30% 注:1 中、小学用地的运动场以及幼儿园的室外活动场计入绿地率指标; 第 8页 共 6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