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保险案例

他使被害人处于不能反抗的状态,而抢走其所有或者保管的财物的方法。本案中,郑某采取的显然不是这样的方法。诈骗在客观方面的表现是用各种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蒙蔽被害人,使之产生错觉,从而自愿地把财物交给诈骗分子。陈玉林也没有因郑某的欺骗而有将车送给郑某的意图,只是让他开开而已,因此不同于诈骗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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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夺取财物是公开进行的,当着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的面或者采用可以使其立即发觉的方法夺取财物;行为人公然夺取财物时并不使用暴力或暴力威胁等侵犯被害人人身的手段行为。郑某是在陈玉林在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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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情况下,公然将车强行开走的,在这一过程中未对陈玉林的人身使用暴力,其行为符合抢夺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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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2月25日,个体运输户张某雇司机刘某驾驶自己的141货车运一车鸭毛从张家口回赤峰,当车行至承德某地时突然熄火,此时正值深夜,天又黑又冷。驾驶员刘某从驾驶室里跳了下来,以为又是加油站没给足分量。于是,刘某来到油箱前,划了一根火柴,拧开油箱盖,想看看还有多少油,谁知油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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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竟喷出火柱直冲刘某射来,刘某顿觉眼前一黑,脸上灼热无比,双手紧护头部,凄惨地尖叫着跑离汽车。掉在地上的火迅速与油箱口喷出的火柱融合起来,瞬间便引燃整车鸭毛。汽车被熊熊的大火吞没后变成了一堆废铁,刘某的整个头、脸被火烧焦,双手变形,惨不忍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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灾情发生后,车主张某在悲痛万分中想到车已入保险,这下刘某的医疗费用和车上货物损失有人赔偿了,于是他赶紧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派当地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到交通事故现场查勘后,答复张某,车辆本身因该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不能赔偿,理由是车辆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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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烘烤造成损失属于车辆损失险的免赔事由,驾驶员刘某的人身损害也不能赔偿,因为当时刘某在车下。张某不服,向法院起诉,请求保险公司赔偿张某因支付刘某的医疗费造成的损失和车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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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的司机刘某明知明火不应靠近油箱,却由于判断失误,用点燃的火柴照明查看油箱情况,造成油箱着火,符合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且该条款在订立合同时曾由保险公司向投保人讲明,故保险公司拒赔理由充足,给予支持。刘某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在车下查看汽车机身,车辆没处于使用中,符合车上责任险的免赔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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