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保险案例

驾车离家,至今未归,本局刑侦部门已经立案,但至今未发现人车下落,特此证明。”被保险人家属以此要求保险公司、履行机动车盗抢险及司机意外险赔偿责任,一次性赔偿车辆被盗抢损失8万元及司机人身意外损失1万元,合计9万元。保险公司经研究认为,人车走失,没有证据证实保险车辆确已出险,更无法确定车辆已遭盗抢,且不排除存在道德风险的可能性。对于这样一个出险时间、地点、原因、经过均不明确的案件,保险公司不宜立即承担赔偿责任,故此案暂时不应给予赔付,应待案情进一步明朗时再作决定,所以作拒赔处理。裴某家人不服,经反复协商未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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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依约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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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玉林退伍后回到家乡从事汽车贴膜的批发销售经营,生意红火,几年后买了奥迪桥车,很多人十分羡慕。一日,外地的一位战友郑某老远赶来看他,陈玉林开车带他到外面吃饭,战友便提议由自己开车,找找开好车的感觉,陈便欣然同意。车开到一家饭店门口后,陈嘱咐战友把钥匙带上,自己就先下了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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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知他刚把车门关上,车就重新启动了,战友突然掉转车头向公路开去,陈不得其解,在后面追着喊了几声,谁知车丝毫未停,反倒越开越快,一会儿就没了影。几天后,与战友郑某再也联系不上的陈玉林向公安机关和保险公司报了案。3个月过去了,车辆还是没有下落。陈玉林于是拿着公安机关的证明,来到保险公司要求理赔。保险公司认为这不是一起车辆盗抢险交通事故,认为这是熟人作骗,不属于盗抢险的赔偿范围,拒绝了陈的请求。陈玉林只好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希望其能够赔偿自己的巨额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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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本案的关键是分清盗窃、抢劫、抢夺和诈骗的区别,以确定全车盗抢险的承保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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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地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郑某是在陈玉林刚下车时公然将车开走,显然不是以“秘密窃取”的方法占有陈玉林的车辆。抢劫在客观方面的表现是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或守护人以当场实施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而夺取其财物或者迫使其交出财物。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暴力、胁迫以外的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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