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保险案例

损失,但后来董某反悔,只同意赔200元。该公司无奈,只好将董某告到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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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本案董某占道行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故依法应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董某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法院当庭判决,董某赔偿车辆修理费1300元的90%,计11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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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6月17日,杜先生将新买的“宝马XS”越野车上了机动车保险,签了保险单,该保单中包括80万元的车辆损失险、2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80万元的全车盗抢险等险种,保险期限为1年。当日,杜先生便向保险公司交纳了2万余元的保险费。此时,杜先生所投保的“宝马”车尚未取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正式号牌,只有一个临时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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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后的第10天,杜先生驾驶爱车时便与另外两辆车追了尾,经交警大队认定,杜先生负全责。交通事故发生后,杜先生为修理交通事故车辆支付了修理费8万余元。但当杜先生向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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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却予以拒绝,理由是出险时保险车辆没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号牌,及保险车辆临时牌照为伪造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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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0月7日,郑州某广告有限公司司机杨某驾车在市区一立交桥发生交通事故,车辆刮增了道路护栏。交警认定司机杨某承担全部交通事故责任。为此,广告公司花费车辆维修费用4.1万元,并向该市该条道路的经营公司赔偿路产损失1.7万元。随后,广告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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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车辆投保单位某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提供的证件进行了认真审查,发现杨某违章积分已满12分,便以杨某驾驶证无效为由拒绝理赔。为此,双方诉至法院,广告公司要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赔付各种费用共计5.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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