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于排放口水平 20m 以外斜上 45 ° \?0X
范围内不宜布置平台或建筑物(图 5.5.11 ); 2
间歇排放的排气筒顶或放空管口应高出 10m
范围内的平台或建筑物顶 3.5m 以上,
位于排放口水平 10m 以外斜上
45 ° \?0X
范围内不宜布置平台或建筑物(图 5.5.11 ); 3
安全阀排放管口不得朝向邻近设备或有人通过的地方,排放管口应高出 8m 范围内
的平台或建筑物顶 3m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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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2008 )
图 5.5.11
可燃气体排气筒、放空管高度示意图
注:阴影部分为平台或建筑物的设置范围。 [ 条文说明 ]
原则上可燃气体不允许就地放空,应排入火炬系统或装置的处理排放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