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则 压力增加 0.07 ~ 0.08MPa
以上。所以,对不排空的液化烃、汽油、煤油等管道均需考虑停
用后的安全措施,如设置管道排空阀或管道安全阀。 5.5.7
甲、乙、丙类的设备应有事故紧急排放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液化烃或可燃液体设备,应能将设备内的液化烃或可燃液体排放至安全地点,剩
余的液化烃应排入火炬; 2
对可燃气体设备,应能将设备内的可燃气体排入火炬或安全放空系统。
[ 条文说明 ]
当发生事故时,为防止事故的进一步扩大,应将事故区域内甲、乙、丙类设
备内的可燃气体、可燃液体紧急泄放。 1
大量液化烃、可燃液体的泄放管,一般先排至远离事故区域的储罐回收或经分液
罐分液后气体排放至火炬。低温液体(如液化乙烯、液化丙烯等)经气化器气化后再排入
火炬系统,以尽量减少液体的排放量。 2
将可燃气体设备内的可燃气体排入火炬或安全放空系统,安全放空应满足本规范 第 5.5.11
条的规定。 5.5.8
常减压蒸馏装置的初馏塔顶、常压塔顶、减压塔顶的不凝气不应直接排入大气。 [ 条文说明 ]
塔顶不凝气直接排向大气很不安全,目前多排入不凝气回收系统回收。 5.5.9
较高浓度环氧乙烷设备的安全阀前应设爆破片。爆破片入口管道应设氮封,且安全
阀的出口管道应充氮。 [ 条文说明 ]
在紧急排放环氧乙烷的地方为防止环氧乙烷聚合,安全阀前应设爆破片。爆
破片入口管道设氮封,以防止其自聚堵塞管道;安全阀出口管道上设氮气,以稀释所排出
环氧乙烷的浓度,使其低于爆炸极限。 5.5.10
氨的安全阀排放气应经处理后放空。 [ 条文说明 ]
氨气就地排放达到一定浓度易发生燃烧爆炸,并使人员中毒,故应经处理后
再排放。常见氨排放气处理措施有:用水或稀酸吸收以降低排放气浓度。 5.5.11
受工艺条件或介质特性所限,无法排入火炬或装置处理排放系统的可燃气体,当通
过排气筒、放空管直接向大气排放时,排气筒、放空管的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连续排放的排气筒顶或放空管口应高出 20m
范围内的平台或建筑物顶 3.5m 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