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中连续排放的可燃气体、间歇排放的可燃气体是指受工艺条件或介质特性所限,无法
排入火炬或装置的处理排放系统的可燃气体,可直接向大气排放。如低热值可燃气体、由
惰性气体置换出的可燃气体、停工时轻污油罐排放的可燃气体等。含氧气、卤元素及其化
合物或极度危害、高度危害的介质(如丙烯腈)的可燃气体不允许排入火炬系统,其排放
气应接入本装置的处理排放系统。只有在工艺条件不允许接入火炬系统或装置的处理排放
系统时,可燃气体才能直接向大气排放。 5.5.12
有突然超压或发生瞬时分解爆炸危险物料的反应设备,如设安全阀不能满足要求
时,应装爆破片或爆破片和导爆管,导爆管口必须朝向无火源的安全方向;必要时应采取
防止二次爆炸、火灾的措施。 [ 条文说明
]
有突然超压的反应设备,设备内的可燃液体因温度升高而压力急剧升高;放
热反应的反应设备,因在事故时不能全部撤出反应热,突然超压;反应物料有分解爆炸危
险的反应设备,在高温、高压下因催化剂存在会发生分解放热,压力突然升高不可控制。
上述这些设备设有安全阀是不可能安全泄压排放的,应装设爆破片并装导爆筒来解决突然
超压或分解爆炸超压事故时的安全泄压排放。 5.5.13
因物料爆聚、分解造成超温、超压,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反应设备应设报警信号
和泄压排放设施,以及自动或手动遥控的紧急切断进料设施。 5.5.14
严禁将混合后可能发生化学反应并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的几种气体混合排放。 5.5.15
液体、低热值可燃气体、含氧气或卤元素及其化合物的可燃气体、毒性为极度和高
度危害的可燃气体、惰性气体、酸性气体及其他腐蚀性气体不得排入全厂性火炬系统,应
设独立的排放系统或处理排放系统。 [ 条文说明 ]
低热值可燃气体排入火炬系统会破坏火炬稳定燃烧状态或导致火炬熄火;含
氧气的可燃气体排入火炬系统会使火炬系统和火炬设施内形成爆炸性气体,易导致回火引
起爆炸,损坏管道或设备;酸性气体及其他腐蚀性气体会造成大气污染、管道和设备的腐
蚀,宜设独立的酸性气火炬。毒性为极度和高度危害或含有腐蚀性介质的气体独立设置处
理和排放系统,有助于安全生产。毒性分级应根据《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 ( GB5044
)和《高毒物品目录》(卫法监发 [2003]142
号)确定。但是,石油化工企业中
排放的苯、一氧化碳经过火炬系统充分燃烧后失去毒性,因此上述介质或含此类介质的可
燃气体仍允许排至公用火炬系统。 5.5.16
可燃气体放空管道在接入火炬前,应设置分液和阻火等设备。 5.5.17
可燃气体放空管道内的凝结液应密闭回收,不得随地排放。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2008 )
挤压造粒厂房的生产物料主要是属于火灾危险性丙类的聚烯烃类塑料产品,由于整个生产过程都是
在设备内密闭操作,不会接触到点火源,多年来该类厂房也从未发生过火灾事故。此类厂房不属于劳动
密集型或生产人员集中场所,厂房内空间体积大,易于发现火情和疏散与扑救。因此,要求厂房内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