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保部工作台账拟定稿 - 图文

南京市玄武区IT行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确保南京市玄武区IT行业劳动关系的协调和稳定,保障南京市玄武区IT行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劳调会)及时、有效的开展工作,妥善处理劳动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劳调会是调解本行业会员单位劳动争议的组织。在工作上接受行业工会联合会的指导。

第三条:劳调会依法调解本行业会员单位企业与员工之间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

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退、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和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因履行企业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 5、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调解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四条:劳调会的职责:

1、调解本行业会员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 2、检查督促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3、对员工进行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做好劳动争议的预防工作;

4、指导会员单位劳调会开展调解工作。

第五条:劳调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当事人自愿申请,依据事实及时调解;

2、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3、同当事人民主协商;

4、尊重当事人申请仲裁诉讼的权利。

第六条:行业劳调会调解劳动争议未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章 调解组织

第七条:IT行业劳调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1、行业所属企业的员工代表; 2、行业所属的企业方代表; 3、行业协会的代表 4、行业工会的代表。

企业员工代表由行业工会根据所属企业实际情况提出候选人,经所在企业工会同意后,张榜公布三天后确定员工代表;企业方代表由行业工会和行业协会从所在企业的负责人中提出候选人,经所在企业同意,其会员单位认可,确定企业方代表;行业协会代表由行业协会负责人指定,工会代表由行业工会联合会指定;各方推举或指定的代表只能代表一方参加劳调会。

第八条:劳调会主任由行业工会代表担任。劳调会的办事机构设在行业工会。

第九条:劳调会成员应当由具有一定劳动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办事公道、为人正派、密切联系群众的人员担任。 劳调会成员调离本行业或需要调整时,应及时按规定另行推举或指定。

劳调会成员名单应报上级工会组织备案。

第十条:兼职劳调员参加调解活动,需要占用营业或工作时间,其所在单位应予支持。

第十一条:IT行业所属企业应支持劳调会的工作,并应在物质上给予一定的帮助。劳调会的活动经费暂由行业工会承担。

第三章 调解程序

第十二条:当事人申请调解,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在企业工会或直接向行业劳调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

第十三条:所在企业工会在接到劳动争议调解申请的当日,必需以书面形式通知劳调会,劳调会接到调解申请后,应征询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对方当事人不愿调解的,应作好记录,在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劳调会应在四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申请的决定,对不受理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对劳调会无法决定是否受理的案件,由劳调会主任决定是否受理。

第十四条:发生劳动争议的员工一方在三人以上,并有共同申诉理由的,应当推举代表参加调解活动。 第十五条:劳调会按下列程序进行调解:

1、及时指派劳调员对争议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调查应作笔录,并由调查人签名或盖章;

2、劳调会主任主持召开有争议双方当事人参加的劳调会会议,

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参加劳调会会议协助调解,简单的争议,可由劳调会指定一至二名劳调员进行调解;

3、劳调会应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争议事实和理由的陈述,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依照有关劳动法律、法规,以及依照法律、法规制定的所在企业规章和劳动合同,公正调解; 4、经劳调会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协议书应写明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单位、法定代表人)、职务、争议事项、调解结果及其他应说明的事项,由劳调会主任(简单争议由劳调员)以及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劳调会印章,调解协议书一式三份(争议双方当事人、劳调会各一份); 5、调解不成的,应作记录,并在调解意见上说明情况,由劳调会主任签名、盖章,并加盖劳调会印章,调解意见书一式三份(争议双方当事人、劳调会各一份);

第十六条:劳调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束。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

第十七条:劳调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当事人有权以书面形式申请,要求其回避:

1、是劳动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2、与劳动争议有利害关系的;

3、与劳动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 劳调会对回避申请及时作出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劳调会成员的回避由劳调会主任决定;劳调会主任的回避,由劳调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劳动争议当事人应遵守调解纪律,维护调解秩序,不得激化矛盾。在调解过程中故意伤害劳调员或对方当事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本规则由区第二十条:本规则自颁发之日起施行。IT行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解释。

二00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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