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0条 机车乘务制度分为包乘制和轮乘制。逐步推行单司机值乘。机车乘务制度由铁路局确定。
第131条 牵引列车的机车在出段前,必须达到运用状态,下列主要部件和设备必须作用良好并符合要求:
1.机车的牵引、走行、制动系统,安全保护装置,照明和信号标志,行车安全设备。 2.机车制动缸活塞行程规定见第10表;采用单元制动器的制动闸瓦与轮箍踏面的缓解间隙为4mm~8mm。
第10表机车制动缸活塞行程规定 车型|活塞行程(mm)
DF4、DF4B、DF4C、DF4D、DF5、DF8|74~123 DF7、DF7B、DF7C、DF7D、DF7G、BJ|50~90 ND2、ND3|70~110
3.车钩中心水平线距钢轨顶面高度为815~890mm。 4.轮对:
(1)轮对内侧距离为1353mm,允许偏差为±3mm; (2)轮箍或轮毂不松弛;
(3)轮箍、轮毂、辐板(辐条)、轮辋无裂纹; (4)轮缘的垂直磨耗高度不超过18mm,并无碾堆; (5)车轮踏面擦伤深度不超过0.7mm;
(6)车轮踏面上的缺陷或剥离长度不超过40mm,深度不超过1mm;
(7)轮缘厚度在距踏面基线向上H距离处测量应符合第11表的规定(轮缘原设计厚度在25mm及其以下,由铁路局规定); 第11表 序号|机车轮箍踏面类型|测量点与踏面基线之间距离H(mm)|轮缘厚限度(mm) 1|ST2|10|33~23
2|JM1、JM2、JM3|10|34~23 3|锥型踏面|11.25|3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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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JM|12|33~23 5|DJND|12|33~24
(8)车轮踏面磨耗深度不超过7mm,采用轮缘高度为25mm的磨耗型踏面时,其磨耗深度不超过10mm。
5.内燃机车的柴油机及辅助装置、主发电机、牵引电机、传动装置、蓄电池组、与操纵机车有关的电器及电线路。
6.电力机车的受电弓、牵引电机、辅助机组、高压电器、与操纵机车有关的低压电器、蓄电池组和主、辅控制电路。
第132条 机务段对入段机车的列车运行监控记录装置、机车走行部监测装置(轴温报警装置)、弓网检测装置等,应进行检测、维修,并对行车安全设备记录的运行信息进行转储、分析。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机车信号等须由相关单位进行检测,并及时互通信息。
第133条 列车运行监控记录装置,其控制模式应按铁道部颁布的规则设置。各机车运用区段控制模式的设定和调整,应由铁路局专业机构实施,并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列车运行监控记录装置的控制、记录及运行记录数据的分析处理软件,必须执行铁道部的规定。工务、电务、供电等单位须及时向铁路局专业机构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
列车运行监控记录装置、超速防护设备等产生的列车运行记录数据是行车安全分析的重要依据,任何单位和人员均不得更改。各机务段对原始记录数据的保存期不得少于1个月。
第138条 车辆按用途分为客车、货车及特种用途车(如试验车、发电车、轨道检查车、检衡车、除雪车等)。
第146条 动车组按牵引动力方式可分为内燃动车组和电力动车组;按动力配置方式分为动力集中式动车组和动力分散式动车组。
第147条 动车组应有识别的标记:路徽、配属局段简称、车型、车号、车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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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最高运行速度、制造厂名及日期。电化区段运行的动车组应有“电化区段严禁攀登”的标识。
第148条 动车组实行以走行公里为主的定期检修,检修周期及技术标准按铁道部检修规程执行。
第149条 动车组应有专门检修、运用基地,根据需要设检修库、临修库、供动车组停放的库线,应有相应设备对转向架、车下设备、车上以及车顶设备进行检查、维修和清洗作业。
动车组日常运用的整备、清洁和排污作业在运用基地完成。
第150条 自轮运转特种设备是在铁路营业线上运行的轨道车及铁路施工、维修专用车辆(包括轨道起重机、架桥机、铺轨机、接触网架线车、放线车、检修车、大型养路机械等)。
第151条 自轮运转特种设备须符合国家和铁道行业有关标准。重型轨道车等自轮运转特种设备按列车运行时,运行监控记录装置、机车信号、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应作用良好,运行状态下应满足机车车辆限界的规定。
第175条 列车运行图是铁路行车组织工作的基础。所有与列车运行有关的铁路各部门,必须按列车运行图的要求,组织本部门的工作,以保证列车按运行图运行。 列车运行图应根据客货运量和区段通过能力确定列车对数,并符合下列要求: 1.列车运行的安全;
2.迅速、便利地运输旅客和货物;
3.充分利用通过能力,经济合理地运用机车车辆和安排施工、维修天窗; 4.做好列车运行线与车流的结合; 5.各站、各区段间的协调和均衡; 6.合理安排乘务人员作息时间。
机车周转图是机车运用工作的计划,应与列车运行图同时编制。 第177条 行车工作必须坚持集中领导、统一指挥、逐级负责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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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与局间由铁道部,局管内各区段间由铁路局,一个调度区段内由本区段列车调度员统一指挥。
车站由车站值班员,线路所由线路所值班员统一指挥。凡划分车场的车站,车场间接发列车进路互有关联的行车事项,由指定的车站值班员统一指挥。
列车和单机由司机负责指挥,有运转车长的列车由运转车长负责指挥。列车或单机在车站时,所有乘务人员应按车站值班员的指挥进行工作。
在调度集中区段,有关行车工作由该区段列车调度员直接指挥,但转为车站控制时,由车站值班员指挥。
第180条 有关行车人员必须执行列车调度员命令,服从调度指挥。 列车调度员应负责组织实现列车运行图、编组计划、运输方案。为此必须: 1.检查各站执行列车运行图和编组计划的情况,及时发布有关行车命令和口头指示;
2.严格按列车运行图指挥行车,遇列车发生晚点时,应积极采取措施,组织有关人员恢复正点;
3.注意列车在车站到发及区间内的运行情况,正确、及时地处理临时发生的问题,防止列车运行事故。
第181条 指挥列车运行的命令和口头指示,只能由列车调度员发布。列车调度员在发布命令之前,应详细了解现场情况,并听取有关人员意见。 遇第13表所列情况,须发布调度命令。
第13表行车调度命令基本内容表 顺序|命令|项目 1|封锁、开通区间
2|向封锁区间开行救援列车、路用列车 3|临时变更或恢复原行车闭塞法
4|双线反方向行车及由双线改为单线或恢复双线行车 5|变更列车径路
6|列车在区间内停车或返回 7|去区间内岔线的列车
8|临时由区间内返回后部补机的列车
9|发生行车设备故障、灾害或封锁施工后,以及列车中挂有限速的机车、车辆等,需要使列车临时减速运行、一停再开或特别注意运行 11|超长、欠轴列车或列车挂有装载超限货物的车辆 12|旅客列车加挂货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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