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致残程度等级划分依据
A.1 一级残疾的划分依据
a) 组织器官缺失或者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 b) 存在特殊医疗依赖; c) 意识丧失;
d)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e) 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A.2 二级残疾的划分依据
a) 组织器官严重缺损或者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其他器官难以代偿;b) 存在特殊医疗依赖; c) 日常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d) 各种活动严重受限,仅限于床上或者椅子上的活动; e) 社会交往基本丧失。
A.3 三级残疾的划分依据
a) 组织器官严重缺损或者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 b) 存在特殊医疗依赖;
c) 日常生活大部分或者部分不能自理; d) 各种活动严重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e) 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A.4 四级残疾的划分依据
a) 组织器官严重缺损或者畸形,有重度功能障碍; b) 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者一般医疗依赖; c) 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d) 各种活动严重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e) 社会交往困难。
A.5 五级残疾的划分依据
a) 组织器官大部分缺损或者明显畸形,有中度(偏重)功能障碍; b) 存在一般医疗依赖;
c)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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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各种活动中度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e) 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A.6 六级残疾的划分依据
a) 组织器官大部分缺损或者明显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碍; b) 存在一般医疗依赖;
c)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 d) 各种活动中度受限,活动能力降低; e) 社会交往贫乏或者狭窄。
A.7 七级残疾的划分依据
a) 组织器官大部分缺损或者明显畸形,有中度(偏轻)功能障碍; b) 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护理依赖; c)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极重度受限;
d) 各种活动中度受限,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e) 社会交往能力降低。
A.8 八级残疾的划分依据
a) 组织器官部分缺损或者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并造成明显影响; b) 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护理依赖; c)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重度受限; d) 各种活动轻度受限,远距离活动受限; e) 社会交往受约束。
A.9 九级残疾的划分依据
a) 组织器官部分缺损或者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并造成较明显影响;b) 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护理依赖; c)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中度受限; d) 工作与学习能力下降; e) 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A.10 十级残疾的划分依据
a) 组织器官部分缺损或者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并造成一定影响; b) 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护理依赖; c)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d) 工作与学习能力受到一定影响; e) 社会交往能力轻度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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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录 B (资料性附录)
器官功能分级判定基准及使用说明
B.1 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
植物生存状态可以是暂时的,也可以呈持续性。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是指严重颅脑损伤经治疗及必要的康复后仍缺乏意识活动,丧失语言,而仅保留无意识的姿态调整和运动功能的状态。机体虽能维持基本生命体征,但无意识和思维,缺乏对自身和周围环境的感知能力的生存状态。伤者有睡眠-觉醒周期,部分或全部保存下丘脑和脑干功能,但是缺乏任何适应性反应,缺乏任何接受和反映信息的功能性思维。
植物生存状态诊断标准:①认知功能丧失,无意识活动,不能执行指令;②保持自主呼吸和血压;③有睡眠-觉醒周期;④不能理解或表达语言;⑤自动睁眼或刺激下睁眼;⑥可有无目的性眼球跟踪运动;⑦丘脑下部及脑干功能基本保存。
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指脑损伤后上述表现至少持续6个月以上,且难以恢复。
注:反复发作性意识障碍,作为癫痫的一组症状或癫痫发作的一种形式时,不单独鉴定其致残程度。
B.2 精神障碍 B.2.1 症状标准
有下列表现之一者: a) 智能损害综合征; b) 遗忘综合征; c) 人格改变; d) 意识障碍;
e) 精神病性症状(如幻觉、妄想、紧张综合征等); f) 情感障碍综合征(如躁狂综合征、抑郁综合征等); g) 解离(转换)综合征;
h) 神经症样综合征(如焦虑综合征、情感脆弱综合征等)。 B.2.2 精神障碍的认定
a) 精神障碍的发病基础需有颅脑损伤的存在; b) 精神障碍的起病时间需与颅脑损伤的发生相吻合; c) 精神障碍应随着颅脑损伤的改善而缓解;
d) 无证据提示精神障碍的发病存在其他原因(如强阳性家族史)。
精神分裂症和躁郁症均为内源性疾病,发病主要决定于病人自身的生物学素质,不属于人身损害所致的精神障碍。 B.3 智能损害
B.3.1 智能损害的症状
a) 记忆减退,最明显的是学习新事物的能力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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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以思维和信息处理过程减退为特征的智能损害,如抽象概括能力减退,难以解释成语、谚
c) d) e) f)
语,掌握词汇量减少,不能理解抽象意义的语汇,难以概括同类事物的共同特征,或判断力减退;
情感障碍,如抑郁、淡漠,或敌意增加等; 意志减退,如懒散、主动性降低;
其他高级皮层功能受损,如失语、失认、失用或者人格改变等; 无意识障碍。
注:符合上述症状标准至少满6个月方可诊断。
B.3.2 智能损害分级
a) 极重度智能减退 智商(IQ)<20;语言功能丧失;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b) 重度智能减退 IQ 20~34;语言功能严重受损,不能进行有效的交流;生活大部分不能自
理。
c) 中度智能减退 IQ 35~49;能掌握日常生活用语,但词汇贫乏,对周围环境辨别能力差,
只能以简单的方式与人交往;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能做简单劳动。 d) 轻度智能减退 IQ 50~69;无明显语言障碍,对周围环境有较好的辨别能力,能比较恰当
的与人交往;生活能自理,能做一般非技术性工作。 e) 边缘智能状态 IQ 70~84;抽象思维能力或者思维广度、深度及机敏性显示不良;不能完
成高级或者复杂的脑力劳动。 B.4 生活自理能力
具体评价方法参考《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GB/T 31147)。 B.5 失语症
失语症是指由于中枢神经损伤导致抽象信号思维障碍而丧失口语、文字的表达和理解能力的临床症候群,失语症不包括由于意识障碍和普通的智力减退造成的语言症状,也不包括听觉、视觉、书写、发音等感觉和运动器官损害引起的语言、阅读和书写障碍。
失语症又可分为:完全运动性失语,不完全运动性失语;完全感觉性失语,不完全感觉性失语;混合性失语;完全性失用,不完全性失用;完全性失写,不完全性失写;完全性失读,不完全性失读;完全性失认,不完全性失认等。
注:脑外伤后失语的认定应该符合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1)脑损伤的部位应该与语言功能有关;(2)病史材料应该有就诊记录并且有关于失语的描述;(3)有明确的临床诊断或者专家咨询意见。
B.6 外伤性癫痫分度
外伤性癫痫通常是指颅脑损伤3个月后发生的癫痫,可分为以下三度: a) 轻度 各种类型的癫痫发作,经系统服药治疗1年后能控制的;
b) 中度 各种类型的癫痫发作,经系统服药治疗1年后,全身性强直-阵挛发作、单纯或复
杂部分发作,伴自动症或精神症状(相当于大发作、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1次或1次以下,失神发作和其他类型发作平均每周1次以下;
c) 重度 各种类型的癫痫发作,经系统服药治疗1年后,全身性强直-阵挛发作、单纯或复
杂部分发作,伴自动症或精神症状(相当于大发作、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2次以上,失神发作和其他类型发作平均每周2次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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