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类采购范本(正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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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排序最先的候选中标供应商通过审查,则确定其为中标供应商;如果没有通过审查,将按排序依次对其它候选中标供应商能否满意地履行合同义务作相同的审查。

34. 采购代理机构宣布废标的权利

34.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采购代理机构有权宣布废标,并将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34.1.1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4.1.2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单位不能支付的; 34.1.3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34.2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人不足3家的,评标期间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人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响应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均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8号)第四十三条规定执行。

35.中标通知书

35.1 在投标有效期满之前,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政府采购指定媒体(辽宁省政府采购网)上发布中标结果公告,同时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采购单位和中标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单位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5.2中标通知书是政府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 36.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36.1采购单位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的约定,与中标供应商签订书面政府采购合同。所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36.2采购单位不得向中标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中标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36.3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单位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政府采购合同其它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中标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政府采购合同,但所有补充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政府采购合同采购金额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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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 他

37.履约保证金

37.1中标供应商应在与采购单位订立政府采购合同之前或同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及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37.2履约保证金可以采取银行保函、银行转账支票、汇票、现金方式提交。 37.3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到供方提供的服务经采购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验收合格交付之日止,不计利息。

38.询问和质疑

38.1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活动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以确保招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38.2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单位提出质疑。

38.3采购单位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38.4采购单位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供应商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或者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就采购单位委托授权范围内的事项作出答复。

38.5质疑供应商对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39.最高限价

项目投标报价不得超出“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中“分包详细信息表”的最高限价的规定,超出最高限价的投标报价均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而直接宣布为投标无效。

40.其它

其它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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