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与处置应用技术导引

生活垃圾焚烧炉渣的处理是一个重要的环境生态问题,欧美等发达国家采用卫生填埋方式来处理焚烧炉渣,以避免其中含有的可溶有害成分进入土壤。也可以采用预处理后资源化或采用固化/稳定化处理和热处理的方式处理焚烧炉渣。 4.7垃圾沥滤液处理技术

焚烧厂垃圾沥滤液的污染物浓度比填埋场渗沥液高,随着垃圾焚烧厂在我国的逐步推广,为防止焚烧过程的“二次污染”,垃圾沥滤液必须经过处理达标后才能排放,焚烧厂沥滤液采用的处理方法有回喷法、反渗透法、生化方法、化学氧化方法及其组合方法等。 4.8垃圾焚烧示例

示例1上海浦东新区生活垃圾焚烧厂,处理能力1000吨/日,焚烧炉采用倾斜往复阶梯式机械炉排,利用焚烧生活垃圾产生的余热发电,发电能力为1.72万KW,采用半干式洗涤塔+滤袋式集成器的烟气净化工艺,焚烧后残渣的重量是垃圾重量的25%~30%,体积是原来的8%~12%。总投资66915.04万元。

示例2绍兴市垃圾焚烧发电厂,焚烧垃圾量400吨/日,混烧煤量100吨/日,采用循环流化床焚烧炉,带动15MW汽轮发电机发电。

示例3宁波垃圾焚烧厂,处理能力1000吨/日,焚烧炉采用往复机械顺推炉排炉,配2台6.8MW汽轮发电机机组,烟气净化采用半干法和布袋除尘工艺技术,总投资4亿元(含灰渣填埋场)。

示例4重庆同兴垃圾焚烧发电厂,处理能力为1200吨/日,采用德国马丁垃圾焚烧和烟气净化技术,焚烧炉采用倾斜逆推炉排,烟气净化采用半干法烟气净化系统。2005年3月投产,不需添加辅助燃料,燃烧效果稳定,烟气排放达到国家和欧盟的排放标准。 5.生活垃圾RD湿解处理技术

5.1生活垃圾RD湿解综合处理工艺流程

RD湿解综合处理城市生活垃圾,分为上料、消解、排料缓冲、筛分及焚烧五个过程。 ⑴上料

生活垃圾由抓斗进入原生垃圾上料系统,通过人工分选和磁选去除大块无机物和铁质金属,由输送设备送入消解系统。 ⑵消解

生活垃圾在消解罐中加入催化剂,并注入一定温度、压力的蒸汽,消解反应后减压排放。在消解过程中可完成对垃圾组分中的有机物特别是厨余部分的消化降解、灭菌、脱水、脱臭及减容。垃圾消解反应中产生的消解液,进行处理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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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排料缓冲

消解处理后的垃圾喷放进入排料缓冲系统,喷放过程对物料具有输送、闪蒸干燥、膨化、混合、粉碎、分离的作用。 ⑷筛分

消解后的垃圾由上料系统输送到分选车间进行筛分,经过筛分、磁选后形成筛上可燃物、筛下营养土及金属类物质。 ⑸焚烧

筛上可燃物送入焚烧系统进行焚烧处理,产生的蒸汽可用于前端消解过程、供暖或发电。烟气净化处理后达标排放。

筛下营养土可用于土壤改良及园林绿化;金属类回收利用;焚烧产生的炉渣可用于铺路或填埋处理,飞灰固化处理后填埋。整个工艺中增设除臭除味设备,将工艺过程中产生的废气收集后集中处理、达标排放。 5.2生活垃圾湿解处理应用示例

(1)山东烟台市200t/d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厂 (2)滨州市300t/d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厂 (3)济宁市600t/d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厂 6.生活垃圾其它处理方法 6.1生活垃圾热解处理技术

热解是利用有机物的热不稳定性,在无氧或缺氧条件下对之进行加热蒸馏,是有机物产生热裂解,生成小分子物质(燃料气、燃料油)和固体残渣的不可逆过程。垃圾热解过程由于供热方式、产品状态和热解反应器结构等方面的不同,热解工艺也各不相同。根据热解温度可分为高温热解、中温热解和低温热解;根据供热方式可分为直接加热和间接加热;根据热解反应器的结构可分为固定床、移动床、流化床和回转炉等;根据热解产物的聚集状态可分为气化方式、液化方式和炭化方式;根据热解和燃烧反应是否在同一设备中进行,热解过程可分为单塔式和双塔式;根据热解过程是否生成炉渣可分为造渣型和非造渣型。 6.2生活垃圾厌氧发酵发电技术

厌氧发酵是指在没有外加氧化剂的条件下,被分解的有机物作为还原剂被氧化,而另一部分有机物作为氧化剂被还原的生物学过程。根据发酵时垃圾中固体含量的不同,厌氧发酵可分为湿式与干式两种方法:湿式厌氧发酵处理的垃圾中,固体含量一般为10~15%;干式厌氧发酵处理的垃圾中,固体含量一般为20~30%。厌氧发酵产生的生物气体有多种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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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最多的方式是利用气体发电机发电,或净化处理后装罐,生产天然气汽车燃料,也可以输入城市燃气管网用于民用燃气。 7.有关规范、规程及标准

(1)《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24-2009); (2)《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CJJ17-2004);

(3)《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防渗系统工程技术规范》(CJJ113-2007);(4)《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

(5)《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封场技术规程》(CJJ112-2007); (6)《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2009) (7)《城镇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2001); (8)《城镇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2001); (9)《生活垃圾填埋场无害化评价标准》(CJJ/T107-2005); (10)《生活垃圾填埋场环境监测技术要求》(CB/T18772-2008); (11)《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2005); (12)《城镇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国建[2007]157号); (13)《城市环境卫生专用设备》(CJ/T18-1999); (14)《城镇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建城[1997]21号);

(15)《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建城[2000]20号); (16)《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50337-2003); (17)《垃圾填埋场用高密度聚乙烯土工膜》(CJ/T234-2006) (18)《钠基膨润土防水毯》(JG/T193-2006)

(19)《土工合成材料应用技术规范》(GB50290-1998); (20)《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GB/T16453,1-1996); (21)国务院1988年颁布的《土地复垦规定》;

(22)(87)国环字第002号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 (23)《生活垃圾转运站技术规范》(CJJ47-2009);

(24)《生活垃圾转运站运行维护技术规程》(CJJ109-2006); (25)《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运行维护技术规程》(CJJ47-2006); (26)《城镇生活垃圾好氧静态堆肥处理技术规程》(CJJ/T52-93); (27)《城镇生活垃圾堆肥厂处理技术评价指标》(CJJT3059-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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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城镇生活垃圾农用控制标准》(GB172-1987); (29)《城镇生活垃圾产量计算及预测方法》(CJ/T106-1999); (30)《环境卫生术语标准》(CJJ/T65-2004);

(31)《生活垃圾焚烧污染物控制标准》(GB18485-2001); (32)《城镇垃圾产生源分类及垃圾排放》(CJ/T3033-1996); (33)《生活垃圾焚烧炉及余热锅炉》(GB/T18750-2008);

(34)《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157-1996); (35)《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 (36)《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1993); (37)《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38)《大气污染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39)《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02); (40)《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 (41)《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42)《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GB/T14848-1993); (43)《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洪水计算规范》(SL44-2006); (44)《小型水利水电工程碾压式土石坝设计导则》(SL189-96); (45)《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DL5073-2000); (46)《选矿厂尾矿设施设计规范》(ZBJ1-90); (47)《碾压式土石坝设计规范》(DL/T5395-2007); (48)《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22-87); (49)《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50)《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02); (51)《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 (52)《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 (53)《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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