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岗位责任,确保全程 可查可控 。
7) 涉密档案实体、数字化加工成果应当保存在符合 安全保密 条件的加工场所或设施设备中。
8) 资质单位在自有场所加工的档案数字化成果,应当以光盘、硬盘等实物形式交付委托方,不得利用 互联网等公共网络 传递交付。
9) 资质单位应当将项目 所有参与人员的 基本信息报委托方备案。 10) 涉密档案数字化加工应当建立 项目业务管理台账,且台账保存时间不少于 3 年。
11) 涉密或需要严格控制知悉范围的档案数字化加工,原则上应当在 委托方 提供的场所进行;其他非涉密档案数字化加工,可在 本公司自有 场所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