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城市总体规划(2009-2030年)

第171条分区规划指引

中部城市重点发展区应立足区域综合性服务中心,注重环境保护,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并兼具一定工业职能。

西北山体适度发展区应充分参与大湘西北经济圈的经济活动,保护山地资源,重点发展旅游业,适度发展电力、建材等工业产业。注重改善西部山区重点城镇的基础设施水平。 东部水乡特色发展区应全力保护水域生态环境,挖掘水乡资源潜力,着力发展旅游业,促进本区第三产业发展。同时继续发挥农业产业优势,延伸农业产业链,适度发展农产品加工业等工业产业。

西南桃源特色发展区应充分利用桃源县良好的经济基础,借助旅游业推动,成为具有知名度与竞争力的旅游目的地;同时兼顾一二产业发展,成为沅水流域新的经济增长极。 北部澧水流域协作区应关注区域协作,打造市域副中心、市域工业第二增长极、湘鄂边境地区历史文化与商贸特色突出的重要地区。 26.3 中心城区“四区”划定

第172条根据水文水系、地震地质、工程地质条件以及农田保护、基础设施周边控制等要求,划定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和已建区,划定标准和面积见附表。 第173条禁建区政策

原则上禁止任何城镇建设活动,不同区域应相应严格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174条限建区政策

一般农田、农村居民点等非城镇建设用地禁止自行拓展宅基地;人文和自然资源周边地区应制定相应的设计导则和建设标准,控制建设规模、强度、建筑高度、形式与色彩;其它地区应对各类开发建设活动进行严格限制,不宜安排大型城镇开发建设项目,确有必要的大型建设项目应符合城镇建设整体和全局发展的要求,并应严格控制项目的性质、规模、开发强度与空间形态。 第175条已建区政策

对老城实施有机更新,提高新城建设标准,降低空置率,公共利益优先,逐步完善开放空间系统、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提倡公交优先的交通政策。 第176条适建区政策

原则上可以进行高强度的城镇建设,具体地块的开发与建设指标应遵循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应进一步提高开发区的土地使用效率。 26.4 中心城区“四线”划定 第177条蓝线的划定

蓝线指总体规划确定的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内的区域。根据《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常德的实际情况,本规划的蓝线划定对象分为河道、湖泊、公园及湿地、大型排水渠、原水管渠等5大类。结合现状与整治河道的实际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根据常德市河道水系的功能划分等级,确定蓝线划定标准。重点提出河道(含其它水面)、湖泊、水源地分级保护的范围和控制要求。 1)河道蓝线控制线

根据常德市河道水系众多的情况,对包括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及堤防、护堤地,依据功能性划分河道为三个等级等级,分别为Ⅰ类、Ⅱ类和Ⅲ类。其中,Ⅰ类河道为沅江;Ⅱ类河道包括渐河、马家吉(yuè)河与枉水;Ⅲ类河道为东风河、花山河、穿紫河与姻缘桥河。蓝线划定标准对应Ⅰ类、Ⅱ类和Ⅲ类河道,分别为自堤防背水坡坡脚线外延不小于20米、12米、8米。 2)湖泊蓝线控制线

规划区内的主要湖泊为柳叶湖、占天湖和赤塘湖,蓝线划定标准为自堤防背水坡坡脚线外延不小于12米。

3)公园及湿地蓝线控制线

规划区内的公园水面及湿地,其蓝线划定标准为在现状岸线的基础上外延不小于10米。 4)大型排水渠蓝线控制线

规划区内的大型排水渠主要是新河渠系,其蓝线划定标准为在规划堤防的背水坡坡脚线外延不小于8米。

5)原水管渠蓝线控制线

原水供应系统多以箱涵、管道、隧洞的形式隐藏于地面以下,蓝线划定标准为:已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红线的,按建设用地红线划定蓝线控制范围;没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红线的,对于引水工程及供水网络干线工程,以管线设计中心线分别向两侧外延不小于10米。 第178条蓝线保护和控制要求

城市蓝线是全市城市河流水系与水体、水源工程建设、管理的重要依据。在蓝线范围内的道路、鱼塘、绿化带、码头等,由运输、农业、城管、水务等相关部门依各自的职能进行管理,但不得妨碍规划、水务主管部门根据蓝线管理的需要实施的统一管理和调整。 1)水源的保护和控制

沅江常德落路口饮用水源区起于常德市河洑镇,止于常德市沅江大桥,全长24.8公里,此江段水域范围和陆域100米范围内是常德市的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严格禁止从事下列活动:向水体排放污水;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放养禽畜和网箱养殖的活动;集中堆放工业废渣、生活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勘探、开采矿产资源;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 2)蓝线的保护与控制

在城市蓝线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违反城市蓝线保护和控制要求的建设活动;从事与蓝线规划要求不符的活动。 擅自填埋、占用城市蓝线范围;破坏河流水系与水体、水源工程、从事与防洪排涝、水源工程保护要求不相符合的活动,如设置阻碍行洪物体或围垦、种植阻碍行洪植物,堆放、倾倒渣土及其他固体废弃物或阻碍行洪的物体,堆放、倾倒、掩埋或排放污染水体的物质,清洗装储油类或有毒物的车辆、容器等污染水质的物品等 影响蓝线保护范围内设施安全的爆破、采石、取土活动;

擅自建设各类排污设施;擅自建设与河道防洪、湿地保护、水源工程安全无关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

其它对城市蓝线保护与控制构成破坏的活动,以及其它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活动。 第179条?绿线的划定

?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本次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为城市公共绿地、生产防护绿地的外围边界,生态绿地不属于城市建设用地范畴,不作为绿线管理的内容。 第180条绿线保护和控制要求

根据《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第181条黄线的划定

黄线是指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黄线控制范围主要包括城市供水设施、水处理设施、供电设施、燃气设施,以及高压走廊、天然气长输管线、防洪堤等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基础设施。 第182条黄线保护和控制要求

根据《城市黄线管理办法》,在城市黄线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1)违反城市规划要求,进行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建设;(2)违反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建设;(3)未经批准,改装、迁移或拆毁原有城市基础设施;(4)其他损坏城市基础设施或影响城市基础设施安全和正常运转的行为。具体控制要求包括:

高压走廊带控制:规划城区110kV及以下等级电力线采用入地敷设方式,故高压走廊控制主要是指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高压走廊控制宽度。其中,220kV高压走廊单塔控制宽度为40米,500kV高压走廊单塔控制宽度为70米。

天然气长输管线控制:根据《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93)》,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防护距离为管道两侧不小于3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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