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益物权案例分析

打了一口水井,但不远处的何富家里的承包地却打不出来。2000年冬,何富和孔二商定,从来年春天开始,何富用孔二家的水浇地,每年给孔二1000元。为保险起见,双方签订了用水合同,并且办理了登记手续。转眼到了2001年春天,何富来到孔二家,打算开始挖沟取水。孔二同意何富用自己家的水,但坚决不同意挖沟安装取水装置。因为这样会使孔家的一部分土地不能耕种,孔二要求何富给自己相应土地使用费,否则不能设置取水装置。何富则认为,自己用水已经支付了用水费,不能另外提供土地使用费用,双方为此发生纠纷。

问:1、何富和孔二订立合同的是何种类型的合同? 2、孔二能否要求何富给付土地使用费?为什么? 3、何富是否有权挖沟安装取水装置?为什么? 答案

? 1、何富和孔二订立合同的是地役权合同。

? 2、孔二不能要求何富给付土地使用费。因为依据《物权法》第159条:“供役地权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允许地役权人利用其土地,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权利。”

? 3、何富有权挖沟安装取水装置。因为地役权人有在供役地上可以为必要的附随行为,(安装取水装置即为附随行为。)但应当采取对供役地损害最小的地点及方法为之。 案例九

李来富和张红宝同住一村。李来富的马车可以经大路回家,但从张红宝家门前通过更近一些。于是,1999年,李来富在张红宝家门前的路上设定了以车马通行为内容的地役权。2000年,李来富买了一辆汽车,还是从张红宝门前经过,张红宝并未阻止。2002年,李来富将汽车卖掉,在原自家院子里开了一个废品收购站。此后,来往废品收购站的车辆都从张红宝家门前通过。张红宝出面阻止,不让过往车辆通过,李来富认为自己已经设定了地役权,有权让来往废品收购站的车辆通过。为此,双方发生纠纷。

问:1、李某与张某原设定的地役权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李来富的地役权是否消灭?为什么? 答案

? 1、李某与张某原设定的地役权合同有效,该合同符合地役权合同的法定要件,且已经履行。(即主体合格,内容合法,意思表示真实,形式符合合法)

? 2、李来富的地役权已经消灭。因为符合供役地权利人行使法定解除权的情形。《物权法》168条规定:地役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地役权消灭: (一)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

(二)有偿利用供役地,约定的付款期间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

案例十

马某有数百平方米的房屋,欲开设饭店,因缺乏资金,故将该房屋出典给金泰寄卖商行,双方于1993年9月17日签订了当票和补充协议各一份。当票约定:马某将房屋出典给金泰寄卖商行,典价20万元,所当物品时限为1998年9月17日至1999年3月17日,超过期限又未办理续当手续,所当物品归金泰商行所有。

? 补充协议规定:1、典当成交后,现扣回2个月的利息,以后利息每月月末交付直至典当期满交回本金赎回为止;2、如需续当,先交回本金、利息赎回后重新办理典当手续;3、本协议和当票一齐公证然后交付资金即生效。双方到公证处办理了公证,金泰商行按协议规定扣除了两个月利息4000元,交付给马某196000元,马某将房屋产权证书交给了金泰商行,自己继续使用出典房屋。1999年3月17日典期届满,马某未到金泰商行办理回赎或续当手续,次日,金泰商行通知马某,所当房屋归商行所有,如果要收回房屋,可按市价40万元买回,此后双方经多次协商未果,同年4月19日,金泰商行接管查封了典当房屋,后在该市报纸上刊登公告拍卖该房。马某要求按原典价赎回该房。

? [问题]

? (1)试分析马某和金泰商行存在什么性质的法律关系?为什么?

? (2)金泰商行能否从本金中先扣除利息?为什么?

? (3)金泰商行看管房屋的费用应有谁承担? ? (4)金泰商行应当如何实现自己的权利? 答案

(1)系抵押借款关系。虽明为典当,但典权的特征是典权人支付典价,对他人的不动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是用益物权。但本题中却是由“出典人”马某占有、使用、收益房屋。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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