冬泳协会规章制度

病、有一定游泳技术基础和特长,常年坚持游泳的公民自愿结合的群众性体育组织,属非盈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是以科学健身、促进健康为宗旨。通过坚持冬泳活动使会员得到体魄锻炼、陶冶情操,增进交往和友谊的目的。协会的各项活动严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通过协会的组织作用,使冬泳的方法更加按全、科学。并不断加强冬泳的宣传工作,不断扩大队伍,促进全民健身计划的贯彻,为构建和谐社会而努力。

第四条:本协会为镇江市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接受镇江市体育局、镇江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的住所在镇江市体育场游泳池内,地址:江苏镇江市经折巷1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冬泳协会会员进行常年冬泳锻炼;

(二)开展冬泳运动对健康、祛病、锻炼意志、陶冶情操的学术讨论和研究;

(三)负责与外省市冬泳协会的交往开展交流活动;

(四)组织冬泳相关的铁人三项运动的训练工作,积极组织运动员参加全国、全省的比赛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团体的会员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共同组成,凡在本市居住的公民,不分性别、年龄、职业均可报名参加本会,同时符合加入本团体条件的单位也可作为单位会员参加本会。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身体健康、无严重疾病,并参加个人意外伤害保险;

(四)有一定的游泳基础。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和体检证明;(申请书请网上自行下载)

(二)经游泳技术部门测试游泳技术水平;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发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可享用冬泳场地及其设施;

(三)获取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热爱本团体工作,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三)积极参加各项义务劳动;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积极参加冬泳活动,同时以自身的行动,扩大冬泳运动的影响,推动冬泳活动健康发展。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中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才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亦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表现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年龄不得超过七十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理事长为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五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秘书长行使下列权利: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日常其他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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