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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量、智力劳动成本和最终成果责任等因素,按照实物工作收费的一定的百分比计算收费。 专业工程勘察收费,按照各个行业(专业)的工程特点采取不同的收费方法,如煤炭工程勘察按照设计收费的百分比计算收费,水利水电工程勘察按照单项工程概算投资额分档定额计算收费,电力工程勘察按照建设项目定额计算收费,长输管道、铁路、公路、通信线路工程按照勘察公里数定额计算收费,海洋工程勘察按照实物工作量计算收费。各类专业工程勘察的具体收费方法在相应章节中详细规定。 1.0.4 通用工程勘察收费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1 工程勘察收费=工程勘察收费基准价 ×(1±浮动幅度值)
2 工程勘察收费基准价 =工程勘察实物工作收费 +工程勘察技术工作收费
3 工程勘察实物工作收费 =工程勘察实物工作收费基价×实物工作量×附加调整系数 4 工程勘察技术工作收费 =工程勘察实物工作收费×技术工作收费比例 【解释】本条是关于通用工程勘察收费计算方法的规定。
计算建设项目工程勘察收费,根据本条所列公式,按照3、4、2、1的顺序进行。具体计算过程如下:
第一步 按照公式3计算工程勘察实物工作收费
1.确定工程勘察实物收费基价。根据所进行的勘察工作的种类和复杂程度,在相应章节的“实物工作收费基价表”中直接查找确定。
2.确定附加调整系数。根据工程实际情况,从总则和相关章节中查找确定。没有附加调整系数的,即表示该项工程没有附加调整系数。
3.将工程勘察实物工作收费基价乘以合同约定的实物工作量,有附加调整系数时再乘以该系数,计算出建设项目的工程勘察实物工作收费。 第二步 按照公式4,计算工程勘察技术工作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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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第一步计算出的工程勘察实物工作收费乘以技术工作收费比例,计算得出建设项目的工程勘察技术工作收费。
第三步 按照公式2,计算工程勘察收费基准价
将第一步计算出的工程勘察实物工作收费和第二步计算出的工程勘察技术工作收费相加,计算出建设项目工程勘察收费基准价。 第四步 按照公式1,计算工程勘察收费
在第三步计算出的工程勘察收费基准价的基础上,由发包人与勘察人协商确定建设项目工程勘察收费,即合同额。
建设项目工程勘察收费合同额,应当遵循《工程勘察收费管理规定》的有关原则,并结合该建设项目工程勘察的实际情况,在“工程勘察收费基准价”的±20%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采用新技术并有利于提高建设项目综合效益的工程勘察,其收费额在“工程勘察收费基准价”的基础上上浮,最高可上浮+25%,但最低不得低于“工程勘察收费基准价”。 1.0.5 工程勘察收费基准价
工程勘察收费基准价是按照本收费标准计算出的工程勘察基准收费额,发包人和勘察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工程勘察收费合同额。 【解释】本条是关于工程勘察收费基准价的规定。
工程勘察收费基准价是指根据本收费标准的有关规定,计算出的某一建设项目工程勘察收费的“基准收费额”。
在计算出的工程勘察收费基准价(即“基准收费额”)的基础上,由发包人和勘察人本着诚信、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该建设项目工程勘察收费的合同额。 1.0.6 工程勘察实物工作收费基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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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勘察实物工作收费基价是完成每单位工程勘察实物工作内容的基本价格。工程勘察实物工作收费基价在相应章节的《实物工作收费基价表》中查找确定。 【解释】本条是关于工程勘察实物工作收费基价的规定。
工程勘察实物工作收费基价是完成工程勘察各专业实物工作量的单位价格(即“单价”),以此“单价”为基础,乘以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就计算出该项工程勘察的实物工作收费。 工程勘察实物工作收费基价在相应章节的《实物工作收费基价表》中查找确定。 1.0.7 实物工作量
实物工作量由勘察人按照工程勘察规范、规程的规定和勘察作业实际情况在勘察纲要中提出,经发包人同意后,在勘察合同中约定。 【解释】本条是关于实物工作量的规定。
本条所指的“实物工作量”是勘察合同约定的实际工作中需要完成的勘察工作量,是计算勘察收费的依据。
“实物工作量”的确定,由勘察人按照工程勘察规范、规程的规定和勘察作业实际情况,本着科学、合理的原则提出,经发包人同意后,在勘察合同中约定。 1.0.8 附加调整系数
附加调整系数是对工程勘察的自然条件、作业内容和复杂程度差异进行调整的系数。附加调整系数分别列于总则和各章节中。附加调整系数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附加调整系数不能连乘。将各附加调整系数相加,减去附加调整系数的个数,加上定值1,作为附加调整系数值。 【解释】本条是关于附加调整系数的规定。
由于勘察工作的野外作业不仅受自然界复杂的地质地层、地形地貌、水文气象等条件的影响,还要受到人为的作业空间遮挡障碍、特殊要求等条件的影响,本收费标准为了解决特殊自然条件和特殊复杂情况,设定了一些“附加调整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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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调整系数只在计算工程勘察实物工作收费时使用参与计算,工程勘察技术工作收费时不乘以附加调整系数。
本条规定的附加调整系数的计算方法是:当附加调整系数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时,附加调整系数不能连乘。将各附加调整系数相加,减去附加调整系数的个数,加上定值1,作为附加调整系数的值。但在极个别情况下,当附加调整系数存在两个以上<1的负数时,应当直接相乘。
1.0.9 在气温(以当地气象台、站的气象报告为准)≥35℃或者≤-10℃条件下进行勘察作业时,气温附加调整系数为1.2。
【解释】本条是关于气温附加调整系数的规定。
在高温和低温下进行野外作业,给人员和机械设备增加了困难,工作效率大大降低,因此本收费标准规定了气温附加调整系数。
在气温≥35℃或者≤-10℃进行勘察作业时,工程勘察实物工作收费应当乘以1.2的附加调整系数。
1.0.10 在海拔高程超过2000m地区进行工程勘察作业时,高程附加调整系数如下: 海拔高程 2000~3000m为1.1 海拔高程 3001~3500m为1.2 海拔高程 3501~4000m为1.3
海拔高程4001m以上的,高程附加调整系数由发包人和勘察人协商确定。 【解释】 本条是关于海拔高程附加调整系数的规定。
通常情况下海拔越高,野外作业的难度越大,工作效率越低。因此本收费标准根据海拔高度的不同,对野外作业影响程度的大小,规定了相应的高程附加调整系数。
在本条规定的海拔高度进行勘察作业时,工程勘察实物工作收费应当乘以相应的高程附加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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