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融资公司常见骗术及一些案例

之内就可以拿到这样公司的《营业执照》。更胆大的是他们这个公司居然假冒“美国纳斯达克股票市场”的名称,在中国招摇撞骗,鱼目混珠,使很多中国企业无法辨别真假“李逵”以为“美国纳斯达克上市融资服务公司北京代表处”就是纽约股票市场的纳斯达克。按照美国的法律“纳斯达克”这个名称,全世界的人都不可以使用这个相同名称。“美国纳斯达克上市融资服务公司”就值得怀疑的,难道美国特拉华州政府会不知道美国的法律?勿庸置疑骗子使用的假资料,欺骗国家工商局而获得“美国纳斯达克上市融资服务公司北京代表处”的中国营业执照。其行为已经触犯我国《刑法》构成诈骗罪。

2.有的企业在网络上看到我这篇《世纪大骗局》后,向骗子提出疑问,骗子统一的回答口气是“网络发布的消息你们也相信吗?”可是骗子就是在网络上发布其诈骗投资,上市融资的消息来引诱企业上当。骗子自己都这么说了,可是我们的企业主们还是有不少人上当受骗。

一家公司受骗的经过

我公司在寻求项目合作的过程中,被美国纳斯达克上市融资服务公司骗取了24万元,加上我们的差旅等费用,我们损失共计要达到28万元。

我们拥有农产品深加工一系列技术,但缺乏资金,为此,对外寻求合作伙伴。

在寻求资金的过程中,我们通过美国纳斯达克上市融资服务公司北京代表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秀水西街1号建国门外外交公寓

12号楼3层,电话:86636185)的网站,接触了他们,他们表示愿意与我们合作,成立中外合作企业,并承诺如果我们双方签定了合作合同他们会立刻给我们打来1000万元以支付成立合作企业的成立前期的费用。

2006年7月5日双方签订了《中外合作意向书》。对方要求我公司必须同时委托由他们指定的北京浩东律师事务所(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中央团校旁,电话:89902771)的律师随同他们一起来我公司考察,说这是国际惯例。该律师要求我们支付4万元律师费,而我们在北京其他律师事务所咨询同类业务的价格才是1万元,我公司向该代表处提出,我们能不能另外在北京请一家律师事务所来随同他们考察,但遭到了他们拒绝,他们承诺可以帮我们支付30%的律师费,最后确定为2万元(有该律师事务所的发票为证),并要我们寄去2万元考察差费(有他们一行三人来考察的飞机票共12张为证)。

2006年9月25日他们贡森山、王乐和刑立民律师三人来新疆考察对我们公司以及拟建项目所在地、法律证件等情况,并按照律师的要求提供了我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公司章程、我公司与察布查尔县政府签订的协议书及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复印件,加盖了我公司的公章。他们于2006年9月28日返回北京。这次考察连律师费、招待费我们共花费了45500元。

回京后北京浩东律师事务所于2006年10月8日向他们出具了《资信调查报告书》,肯定了我们“前期准备工作已基本完成”。

代表处于2006年10月24日向我公司发来《专项立案通知函》,随函附有他们的合作合同书的范本,具体工作由他们刘萱(女)负责与我们接触。

2006年11月8日双方签订《中外合作合同书》。

2006年11月7日,我们按他们指定的“亚太创富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路中路39号见外SOHO A座1703室电话:58692346),签订了做《投资安全及增值潜力分析报告》的委托书,费用为20万元。

2006年11月30日我们将该分析报告交给他们北京代表处。 2006年12月21日该公司来函,突然提出,要我们补充和完善项目立项的核准文件,经过有批准权限的政府部门核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以及尽快办理所需的土地使用权,以利合作项目的运作,限期为10天(联系人又改为他们协调处赵先生,办公地点也由外交公寓12号楼3楼改成外交公寓7号楼602室)。

2006年12月30日我公司复函指出:根据中国法律法规规定,中外合作企业办理立项手续,必须双方都提供营业执照、资信证明等证件,双方共同写报告申请立项,立项之后才可以凭立项批文办理土地使用等手续。同时指出双方签定的《意向书》、《中外合作合同书》都明确指出分析报告审查完后,外方即付1000万元供支付合作企业前期费用,当然包括环境影响评价评估费用在内,我们要求对方兑现这1000万元。

不料对方于2007年元月18日复函指出,双方合作方式是以我们已经办好的项目立项审核文件、环评审批文件、土地使用证书等为基础进行投资合作,而不是新建立的中外合作企业,违背合同书中的约定。就这样对方决定停止合作。

2007年元月27日我们复函,指出他们有意曲解中国法律,有意违背合同约定的合作方式,有意欺诈和误导,要求其承担法律责任。

美国纳斯达克上市融资服务公司及其代表处通过各种诱导手段,伙同律师事务所以及亚太创富公司,以其合法身份,使我们产生种种错觉,在骗取了我们大量的资金后,为了掩盖自己的诈骗行为,又以有意违背合同约定的合作方式为手段,强行叫我们去做法律、法规不允许我们做的事情,他们明知我们做不到,就可以以此为借口来终止合作关系,达到他们诈骗的目的。

以上就是他们的诈骗手段及经过。

北京天冠伟业工程塑料大模板有限公司受骗的经过 我们是北京市天冠伟业工程塑料大模板有限公司,在与美国纳斯达克上市融资服务公司北京代表处合作过程中,发现所谓的美国纳斯达克上市融资服务公司北京代表处伙同其他三家公司,以各种手段骗取我公司二十二万五千元,加上其它费用共计损失二十七万元。

我们通过四年多的研制,成功的开发出“工程塑料大模板系列产品”,并获得了六项国家专利。但因缺乏资金,我公司急于寻求投资商及合作伙伴,通过美国纳斯达克上市融资服务公司北京代表处的网站接触了该代表处的项目经理王乐,他对我公司的项目进行了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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