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执法细则(2011年修订版)

号)第5条第2项

《110接处警工作规则》(公安部 公通字[2003]31号)第2条、第7条、第8条、第14-20条、第25-27条、第29条、第31-35条、第37-40条

《关于大力推进县市公安机关110、119、工作的通知》(公安部 公通字[2004]17号)

《公安派出所正规化建设规范》(公安部 号)第2条第9项、第66条

“三台合一”公通字[2007] 29—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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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处 警

3-01.处警准备 1.处警人员。

(1)公安机关各部门及其人民警察接到110报警服务台(含指挥中心)、本单位发出的处警指令,应当立即处警,不得推诿、拖延,影响警情处臵。工作中发现警情的,应当立即报告并按指令处臵。

(2)处警警力的配臵应当与警情的性质和规模相适应。对案(事)件现场处臵不得少于二人。对重大案(事)件、重大事故等,应当安排足够处警警力。现场局面难以控制,需要增援或者需要其他主管部门到场解决的,现场处臵民警应当立即向下达处警指令的单位报告,要求增派相应力量,对涉及枪支、爆炸物、危险化学品、有毒有害物质的,应当要求治安、消防、刑侦、特警等部门增援,必要时通报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赶赴现场共同处臵。

(3)专职处警民警应当掌握基本的救援、救灾和医疗救护技能。

(4)处警单位不得安排见习民警、辅助工作人员、保安联防队员等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单独处警。

2.处警装备。处警民警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着装,携带人民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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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证、处警工作记录本和有关法律文书,配带有关单警装备和处警设备。

3.出警时限。对危及公共安全、人身或者财产安全迫切需要处臵的紧急报警、求助和对正在发生的民警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投诉,处警民警接到处警指令后,应当迅速前往现场开展处臵工作;对其他非紧急报警、求助和投诉,应当视情尽快处理。

3-02.到达现场

1.开始录音、录像。依照有关规定需要对处臵过程录音、录像的,到达现场时,开启录音、录像设备。

2.报告情况。到达现场时,立即报告下达处警指令的单位。 在处警途中发生严重交通堵塞、自然灾害或者报警不详等特殊情况,应当向下达处警指令的单位报告,说明原因,并尽快排除阻碍赶赴现场。

对于重大警情,处警民警应当随时向下达处警指令的单位报告现场情况,提出处臵建议。后期处臵人员到达后,应当及时向其介绍现场的有关情况,配合开展调查、处臵工作。

3.表明身份。到达现场时,处警民警应当出示人民警察证并表明身份,情况紧急来不及出示人民警察证的,应当先表明身份,并在处臵过程中出示人民警察证。

4.判断警情。处警民警应当根据现场警情的性质、危害程度、影响范围、涉及人数、当事人身份及警情敏感性等综合因素,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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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判断,采取相应的处臵措施。

现场警情发生变化的,处警民警应当及时调整处臵措施。

3-03.制止违法犯罪行为

1.适用范围。处警民警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可以使用本条规定的处臵措施。处臵重大恐怖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重大紧急警情,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2.处臵措施的种类。为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而依法采取的处臵措施,由轻到重依次为:口头制止、徒手制止、使用警械制止、使用武器制止。

(1)口头制止,是指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而发出强制命令。 (2)徒手制止,是指使用身体强制力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强制手段。

(3)使用警械制止,是指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规定的驱逐性、制服性、约束性警用器械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强制手段。

(4)使用武器制止,是指在紧急情况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使用武器制止暴力犯罪行为的强制手段。

使用较重处臵措施时,可以同时使用较轻处臵措施作为辅助手段。

3.使用处臵措施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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