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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权、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案件律师代理此类案件,除参照民事合纠纷的程序及处理方式之外,可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 发明专利公布的,专利授予前的使用权用费纠纷
我国专利法对发明专利申请实行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度。律师代理此类案件,应明确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开后至获得专利权以前,申请人可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和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但无权要求使用人停止使用其发明技术,如果使用人拒绝支付费用,申请人尚不能据此提起诉讼,一般是等待发明专利权授予后,与专利侵权纠纷一并解决。
第十六条 关于和解:律师代理专利民事诉讼案件,应考虑是否双方能达成和解。做好如下工作:
(一)作为控方律师:
1、充分了解侵权方的状况,并据此分析和解成功的可能性及侵权方支付赔偿款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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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按照诉讼要求,收集好侵权证据;
3、依据现有立法及实践经验评估出“如果诉讼的话”可能得到支持的赔偿额,并依此确定与侵权方和解时的最高价位及最抵价位;
4、准备好谈判不成功后的下一步方案。
(二)作为被控律师
1、与被控方进行充分沟通,并对被控方实际是滞存在侵权及可能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作出初步的判断;
2、积极与控方进行沟通,尽可能了解其手中掌握的有关侵权的证据情况及数量;
3、判断被控方行为的法律性质及后果;
4、准备控方不接受和解的下步方案。
第四章与行政机关的关的专利法律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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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专利行政调解及查处
第十七条 律师代理如下专利案件后,可代为申请行政调解:
(一)专利申请权和专权归属纠纷;
(二)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
(三)职务发明的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纠纷;
(四)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
第十八条 律师代理假冒专利行为案件,可直接举报、代为申请行政查处。
第十九条 行政调处的专利管理机关的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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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以及专利管理工作量大又有实际处理能力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
第二十条 行政调处管辖
由被请求人和侵权行为地(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行为结果地)的市级以上专利管理机关管辖。
第二十一条 律师代理行政调处案件,应做好如下工作:
(一)提交专利纠纷调解申请书或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书;
(二)收集被请求人专利侵权的相关证据。(具本可参照专利侵权诉讼证据内容的规定);
(三)作好如果不能达成行政调解或对专利管理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准备工作。
第二节专利行政诉讼法律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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