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权益保护

目前,国内不少省市都在不同程度地尝试建立被害人救助制度。如2006年底,浙江省下发了《省委政法委关于加强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2007年5月,绍兴市出台了《关于加强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和《绍兴市司法救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启动了以刑事被害人为救助对象之一的全市范围内统一的司法救助工作机制,包括建立经济救助机制、司法救助机制、人身安全保障机制等。各司法机关也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纷纷探索建立了多种形式的司法救助制度。应该看到,这些措施对于解决被害人实际困难,消除被害人对立情绪,缓解信访压力,维护社会稳定等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相对于我国刑事被害人保护的现实需要而言,这些局部的、自下而上式的救助尝试也只能起到暂时的救急的作用,还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而且从操作层面上来讲,也存在不少问题,具体表现在:对救助的被害人条件规定或过于简单或过于苛刻,难以把握;救助范围太笼统宽泛,不易操作;救助数额过小,起不到补偿作用;经费得不到足额保障等。因此,需要建立统一的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

(三)社会救助制度缺失

同时,关于刑事被害人救助的实体规范也应当在充分观照社会救助力度和水平的基础上制定。社会救助亦称社会救济。它是指“国家和社会(群体)运用资金、实物以及服务手段,通过一定机构或专业人员,按照法律规定,使用科学的工作方法,向无收入、无生活来源、也无家庭依靠并失去劳动能力,生活在?贫困线?或最低生活标准以下的个人或家庭,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和不幸事故的人给予物质帮助,以保证其能够维持生计,并摆脱生活困境的一种社会保障方案”。⑿在我国社会救助实践中,通常是根据维持最低生活需求标准设立了

一条最低生活保障线,当公民的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且生活发生困难时,都有权得到国家和社会按照法定程序和标准提供的现金和实物救助。以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为目的,是社会救助和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的共同特征。但前者救助的对象具有特殊性,而且实施此类救助与社会治安具有特别紧密的内在联系,统一的社会救助制度难以及时、准确地满足救助刑事被害人的特别需求。因此,既需要建构独立的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也需要在建构该项制度时保持其与社会救助制度的基本协调。就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对社会救助制度的观照而言,主要应当体现以下精神:一是原则上不应当实行双重救助,但基于维护安全稳定的特别需要除外。二是对受助人经济状况的评价标准及救助标准的规定,原则上应当协调一致。三是以救助额度、救助方式为主要体现的救助力度应当保持基本的平衡。作如上考虑主要是为了防止社会成员在获得国家“关怀机会”方面的严重失衡,避免诱发新的社会问题,危害国家利益。转贴于 一项刑事犯罪,往往使受害者家庭陷入生活窘境,震惊全国的邱兴华案殃及11个家庭,就是典型的例子。由于我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如何救助刑事受害人,在司法实践中,受害人一般只能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从犯罪人那里获得赔偿。但事实上,民事赔偿部分因犯罪人缺乏支付能力等种种原因,往往很难落实,这已经成为一个老大难的司法现象。针对如何更好保护刑事受害人权益,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近日推出新举,在联合社会力量共建救助机制上跨出了全国第一步。

见明确了会签各部门的职责,各单位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各司其职,各尽其责:民政部门对符合低保、五保条件的受害人及其家庭,纳入城乡低保、农村五保,确保其基本生活;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按照相关规定,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例规定条件和范围的经济困难的刑事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教育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受害人家庭中的在校中小学生实施教育资助、心理辅导和关爱行动,使其顺利完成学业;劳动保障部门对符合就业扶持政策规定条件的刑

事受害人提供免费职业介绍、就业培训,并提供公益性岗位;卫生部门根据受害人及其家庭的需求,组织协调成都市第四人民医院及成都市未成年人心理咨询中心对刑事案件受害人及其家庭提供心理辅导,协调相关医院做好医疗救治工作;共青团组织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妇联组织积极发挥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作用,动员社会各界关心帮助刑事受害人,协助解决其具体困难;残联组织按照“普惠加优待”的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实施紧急救助和专项补贴 刑事案件被害人虽然只是社会的一个小群体,但也是一个弱势群体,被害人,特别是被害女性往往容易被忽视或受到歧视,保护这部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显得尤为重要。全社会都应该注重和思考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的良策,剖析其形成的原因和特点,为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营造良好氛围。

1、强化法制和道德教育。一是要通过“五、五”普法教育,提高被害人依法维权的的法律意识;二是针对女性这一容易受到侵害的特殊群体,抓道德教育,树道德新风。大力倡导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不断提高广大女性的道德自律意识和道德修养,完善人格意识,自觉抵制“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树立正确的美与丑、善与恶,正义与非正义的道德评价。

2、强化社会组织、部门的职能,对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给予高度关注和重视。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司法机关义不容辞,但也要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化解矛盾、调处纠纷的重要作用,把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各部门和基层组织要象抓其它工作一样,抓好对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工作,深入地接触,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如何有效地保护好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的减少不安定因素,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是一个长期争论,而不能一蹴而就的热门话题。要想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一方面需要政府及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形成合力;另一

方面需要广大司法工作者不断探索和研究,破解这一难题,并最终形成司法保护、政府救济和社会救助三位一体的被害人权益保护机制。

二、权益的回归-刑事被害人权益保障的必要性

(一)构建刑事被害人权益保障机制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人际关系融洽、治安状态良好的社会氛围,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标志[⑥]。被害人受到犯罪行为侵害,并因此蒙受物质和精神的双重损失,如果他们的权利不能有效地得到救济,不仅容易造成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势不两立的尖锐矛盾,而且在被害人及其亲友、被害人所属社会阶层与犯罪人及其亲友、犯罪人所属社会阶层之间形成新的矛盾,这就埋下了社会不安定的隐患。同时,很容易激发被害人对国家和社会的不满,导致许多涉法、涉诉上访事件的发生,也导致了许多刑事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转化为犯罪人,从而造成更多的刑事被害人,这些对构建和谐社会带来很大障碍。建立刑事被害人权益保障机制,尽量抚平被害人所遭受的犯罪创伤,消除被害人的怨恨和不满,上述矛盾就有可能得到一定程度的解决,增强被害人对国家的信赖,促使被害人融入社会和被告人回归社会,以更好地维护安定团结,有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

(二)构建刑事被害人权益保障机制是加强公民基本人权保护的需要

在当今世界,保障人权越来越受到各国人民、政府和国际组织的重视,是各国公认的准则。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包括被害人的人权保

联系客服:779662525#qq.com(#替换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