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自然事实,导致结果发生,那么前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便中断。 禁止溯及的理论——如果自由且有意识的行为成为结果发生的条件,那么先行条件就不再是原因。
2、原因说。以某种规则为标准,从导致结果发生的条件中挑选出应当作为原因的条件,只有这种原因与结果之间才存在因果关系。
3、相当因果关系说。基于条件说过于扩大因果关系范围而产生,该说认为根据一般社会生活经验,通常情况下,某种行为产生某种结果具有相当性,行为结果之间就具有因果关系。它排除了条件说中不相当的情况,更以行为时一般人的认识为标准判断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具有相当性。
4、客观归责理论。将因果关系与归责问题相区别,因果关系以条件说为前提,在与结果有条件关系的行为中,只有当行为制造了不被允许的危险,而且该危险是在符合构成要件的结果中实现,才能将结果归责于行为。三个条件: 一.制造不被允许的危险。如果行为人减少了对被害人已经存在的危险,排除客观归责;如果行为没有减少法益损害的危险,但也没有以法律上的重要方式提供法益损害的危险时,排除之;行为人虽然制造了危险,但如果危险被允许,排除之。
二、实现不被允许的危险。下列排除客观归责:行为虽然对法益造成了危险,但结果的发生不是由该危险所致;但是,行为造成的危险未受任何外来因素的妨碍而实现为结果时,则肯定客观归责。如甲造成乙伤害后,乙没有治疗伤口导致死亡,应将结果归责于甲;只有存在结果回避可能性,才能进行客观归责;行为人虽然违反了注意规范,但所造成的结果并不是违反注意规范所造成的结果时,排除之。如甲酒后高速公路驾驶撞死横穿马路的乙,禁止酒后驾车的规范是为了防止因丧失或减弱控制车辆的能力而造成伤亡事故,所以不能将乙死亡结果归责于甲。
三.结果没有超出构成要件的保护范围。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有特定的保护范围和保护目的,如果发生的结果不包括在构成要件的保护范围或保护目的内,排除之。
四.我国传统刑法理论:
必然因果关系说:当危害行为中包含着危害结果产生的根据,并合乎规律的产生了危害结果,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就是必然因果关系。
偶然因果关系说:当危害行为本身并不包含产生危害结果的根据,但在其发展过程中,偶然介入其他因素,由介入因素合乎规律引起危害结果时,危害行为与结果之间就是偶然因果关系,介入因素与结果之间就是必然因果关系。而必然因果关系和偶然因果关系都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35、
本书立场:条件说。即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条件关系时,前者就是后者的原因;与此同时,采用禁止溯及理论。
36、
认定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时,只是肯定其有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并没有肯定行为成立犯罪。
37、
在数个行为同时导致一个结果的情况下,如果除去一个行为结果将发生,除去全部行为结果将不发生,则全部行为都是结果发生的条件。
38、
在采取条件说认定因果关系时,应注意一下事项: 行为必须是导致结果发生危险性的行为,结果具有特定性;
条件关系是客观而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行为人是否认识到、认识是否错误均不影响;
在因果关系发展进程中,如果介入了第三者的行为、被害人的行为或自然事实,则应通过考察行为人的行为导致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大小、介入情况对结果发生作用的大小,判断是否存在禁止溯及的情况。
39、
违法性阻却事由:暂时符合犯罪客观构成要件,实质上排除了行为的违法性的事由即为此,由于该事由的存在,导致最终得出的结论是行为不符合客观构成要件,因此又可以被称谓阻却客观构成要件符合性的事由。
40、
违法性阻却事由阻却违法性的根据
目的说:如果行为是为了达到国家承认的共同生活的目的并采取适当的手段,则是正当的。
社会相当性说:在历史地形成的社会伦理秩序的范围内,被这种伦理秩序所允许的行为即具有正当性。此为行为无价值采用。
法益衡量说:结果无价值主张,利益阙如的原理——不存在值得保护的法益,没有法益保护的必要性,如被害人承诺;利益优越的原理——所保护的法益与所侵害的法益相等或者优于所侵害的法益,便阻却行为的违法性。
41、
正当防卫中,不法侵害者的利益虽未被完全否定,但应受保护的法益优越于不法侵害者,不法侵害者的利益的保护价值在防卫的必要限度内被否认,实质上受到了缩
小评价。
42、
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
现实的存在不法侵害行为:不法性(针对那些具有进攻性、破坏性、紧迫性的违法或犯罪行为,对有些犯罪行为不能正当防卫,如对单位犯罪,对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不能正当防卫。由于本书采用客观违法论,未达到法定年龄、不具有责任能力的人的法益侵害行为属于不法侵害,可以进行正当防卫。)、侵害性(过失的不法侵害也可进行正当防卫,不作为的不法侵害也可。不法侵害应是人的不法侵害,对野生动物构成仅可成立紧急避险,对饲养动物伤害属于使用给不法侵害人造成财产损失的方法进行正当防卫。在饲养动物自发侵害他人时,即使所有人没有过失,也是其客观疏忽行为所致,仍然存在客观的不作为侵害行为,可打死动物进行正当防卫。)、现实性。
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具有紧迫性:一、不法侵害的开始时间。综合说,在一般情况下着手实行不法侵害时为开始,但在不法侵害的现实威胁十分明显紧迫,待其着手实行后已经来不及减轻或避免结果的,也认为已经开始,有些犯罪的预备行为,相对于其他犯罪而言是已经着手的实行行为,在这种情况下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如为杀人侵入他人住宅,针对侵入他人住宅罪的行为可以正当防卫,非针对杀人行为进行正当防卫。二、不法侵害的结束时间。法益不再处于紧迫、现实的侵害、威胁之中,或者不法侵害已经不可能继续侵害或威胁法益。但财产性犯罪时,行为虽然既遂,但在现场还来得及挽回损失,应认为办法侵害行为尚未结束,可以实行正当防卫。 关于防卫意识(主观的正当化要素):不需要。成立犯罪需要主客观一致,不意味不成立犯罪也需要主客观一致,只要不符合犯罪成立要件,就不成立犯罪,不考虑是否主客观一致。相互斗殴中,由于相互同意他人的殴打,因而双方的殴打行为是基于承诺的行为,不具有侵害对方人身法益的违法性,故双方均非正当防卫。在一方求饶、逃走,另一方继续侵害的,斗殴事实已经结束了,可以进行正当防卫;一般性轻微斗殴中,一方突然使用暴力工具使另一方生命受严重威胁,由于其并不承诺对生命和身体的重大侵害,故可以进行正当防卫。偶然防卫所造成的结果在客观上被法律允许,事实上保护了另一种法益,缺乏法益侵害性,并不成立犯罪。 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正当防卫:人身或财产均可。刑法之所以规定正当防卫,是因为正当防卫暂时符合某些犯罪的客观构成要件,所以需要将其排除在外。行为人在面临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时,实施行为制止不法侵害,但其行为客观上根
本不可能被视为犯罪的客观行为,理所当然不具有犯罪性,没有认定为正当防卫的必要性。在防卫行为导致第三者伤亡时处理方式:成立假想防卫,因为第三者没有实施不法侵害,但防卫行为导致了第三者的伤害结果,所以视为假想防卫,阻却故意责任。但若防卫人不得已实施情况下,对第三者伤害构成紧急避险。
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必要限度,应以制止不法侵害、保护法益的合理需要为标准,凡是必须的就是合理限度的。是否必须,需要考虑侵害行为危险程度、侵害者主观心理状态、双方手段、人数、客观环境等,也要权衡防卫行为所保护的法益性质与防卫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
43、
不法侵害结束后,防卫人应停止防卫行为,如果出于某种原因继续进行防卫而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防卫不适时,不是防卫过当。
44、
假想防卫时,要么仅成立过失犯罪,要么意外事件;防卫人具有防卫前提下的防卫过当的责任形式一般是过失,但在下列情况下防卫过当可能出于故意:偶然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可以是故意或过失,行为人对过当事实具有认识并且希望或放任的态度时,成立故意的防卫过当。
45、
紧急避险的认定标准: 必须发生了现实危险: 不得已实施
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必要限度——造成的损害不超过避免的损害+足以排除危险所必需即可。虽然造成损害小于避免损害,由于超过排除危险所必须的限度,也可能超过必要限度;不得已损害同等法益,不一定就超过必要限度。
46、
对自己招致的针对本人的危险可否紧急避险: 肯定说可以 否定说不可以
形式的二分说:故意招致危险,不行;过失招致,可以。
实质的二分说:一、招致危险的行为与避险行为不具有紧密的因果关系时,成立紧急避险;有紧密因果关系时,不成立。
二、相当说。对于行为人有意识制造自己与他人法益之间的冲突,可以认为制造者放弃自己法益,既然如此则不存在对自己法益的紧迫危险,因此不可实行紧急避险;但是,当行为人虽然故意、过失或意外实施了某种违法犯罪行为,但是不是故意造成法益之间的冲突,却发生了没有预想的重大危险时,存在紧急避险的余地,须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