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审计学各章重点

(三)业务工作底稿的所有权

业务工作底稿的所有权属于会计师事务所 八、监控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监控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质量控制制度中的政策和程序是相关、适当的,

并正在有效运行。这些监控政策和程序应当包括持续考虑和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控制制度,如定期选取已完成的业务进行检查。

第四节 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

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是指社会审计人员因违约、过失或欺诈对审计委托人、被审计单位或其他有利益关系的第三人造成损害,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一、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概述 (一)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表现形式

诉讼爆炸;保险危机。 (二)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成因:

注册会计师涉及法律诉讼的数量和金额呈上升趋势,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有被审计单位方面的责任,也有注册会计师方面的责任,有的是双方的责任,还有的是因为使用者的误解。其中,被审计单位方面的责任和注册会计师方面的责任是最重要的。

1、被审计单位方面的责任 (1)错误、舞弊与违法行为。被审计单位存在错误、舞弊与违法行为是形成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前提条件。

对于被审计单位的错误、舞弊与违法行为,被审计单位理应承担直接的会计责任,而注册会计师对由此而带来的法律责任主要是指承担审计责任。

(2)经营失败 经营失败是指被审计单位发生债务危机、甚至破产清算,无法持续经营的情况。

审计失败是指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有过失甚至欺诈行为,被揭发后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 审计历史表明,绝大部分审计失败集中发生在宣告破产的被审计单位,因此,被审计单位的经营失败是导致审计诉讼、发生审计失败的主要导火线。

审计总存在一定水平的审计风险,如果被审计单位发生经营失败,则这些审计风险就有可能显化为审计失败,是注册会计师承担一般情况下不会承担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可能发生经营失败的被审计单位,其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通常也较高,注册会计师发生过失的可能性也较高,因而发生审计失败,承担法律责任的可能性也较高。

2、注册会计师方面责任 导致注册会计师承担法律责任的根本原因是注册会计师自身的违约、过失与欺诈行为。 (1)违约

违约是指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未能达到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要求,如未能按时提交审计报告,违反了与被审计单位订立的保密协议等,审计人员应负违约责任。

(2)过失

过失是指在一定条件下,注册会计师在执业时因缺少其应有的职业谨慎而导致审计失败的行为。 过失认为普通过失和重大过失。

普通过失即一般过失,是指没有保持职业上应有合理的谨慎,没有完全遵循专业准则的要求而导致审计失败。如未能查出隐蔽较强的错漏等。

重大过失是指连起码的职业谨慎都没有保持,对业务或事项不加考虑,满不在乎,根本没有遵守专业标准或严重违背审计准则而导致审计失败。

另外,还有一种过失叫“共同过失”是指因注册会计师和客户双方共同的责任而导致的审计失败,即对他人过失,受害者自己未能保持合理的谨慎因而蒙受损失。

(3)欺诈

欺诈指以欺骗或坑害他人为目的的一种故意的错误行为,是注册会计师为了达到欺骗他人的目的,明知委托单位的财务报表有重大错报,却加以虚伪陈述,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行为。与欺诈相关的另一个概念是“推定欺诈”,是指虽无故意欺诈或坑害他人的动机,但却存在极端或异常的过失。 (三)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种类 注册会计师承担的法律责任有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指赔偿受害者损失。

行政责任是指行政处罚,对注册会计师个人来说,包括警告、暂停执业、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对会计师事务所而言,包括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停执业、撤销等。

刑事责任是指按照有关法律程序判处责任人一定的徒刑。

一般来说,违约和过失可能是注册会计师负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欺诈可能会使注册会计师负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这三种责任可以单处,也可并处。 三、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防范

避免法律责任的措施: (一)完善我国目前现有的法律法规 (二)严格遵循职业道德和专业标准的要求 (三)建立健全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 (四)审慎选择被审计单位 (五)深入了解被审计单位业务 (六)提取风险基金或购买责任保险 (七)聘请熟悉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律师

第四章 审计目标与计划审计工作

计划审计工作是审计工作的起点,也是审计工作总最重要的环节。

第一节 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与实现

审计目标是指在一定的历史环境下,人们通过审计实践活动所期望达到的理想境地或最终结果。 审计目标包括:财务报表审计的总目标以及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列报相关的具体审计目标两个层次。

一、我国财务报表审计的总目标

审计总目标是将审计作为一项系统工作或活动所期望实现的目标。从发展的历史看,审计经历了由弊端审计向财务审计,又由财务审计向效益审计的历史变迁。

但其审计对象都离不开反映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情况的财务报表,所以注册会计师始终将财务报表审计作为其主要职责,财务报表审计是审计业务的基础。

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是注册会计师通过执行审计工作,对财务报表的合法性、公允性发表审计意见。

“合法性”是指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报表是否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适度的规定编制。 “公允性”是指财务报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

二、审计具体目标

(一) 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对财务报表的认定。

认定:是指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对财务报表中的各种业务和相关账户所作的陈述或声明。 认定与审计目标密切相关,注册会计师的基本职责就是确定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对其财务报表的认定是否恰当。

1、与各类交易和事项相关的认定

(1)发生。记录的交易和事项已发生,且与被审计单位有关。 (2)完整性。所有应当记录的交易和事项均已记录。

(3)准确性。与交易和事项有关的金额及其他数据已恰当记录。 (4)截止。交易和事项已记录于正确的会计期间。 (5)分类。交易和事项已记录于恰当的账户。 2、与期末账户余额相关的认定

(1)存在。包含在资产负债表内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在资产负债表日确实存在。 (2)权利和义务。在某一特定日期,各项资产确属被审计单位的权利,各项负债确属被审计单位的义务。权利与义务认定只与资产负债表的构成要素有关。

(3)完整性。所有应当记录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均已记录

(4)计价和分摊。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以恰当的金额包括在财务报表中,与之相关的计价或分摊调整已恰当记录

3、与列报相关的认定

(1)发生及权利和义务。披露的交易、事项和其他情况已发生,且与被审计单位有关 (2)完整性。所有应当包括在财务报表中的披露均已包括。

(3)分类和可理解性。财务信息已被恰当地列报和描述,且披露内容表述清楚。 (4)准确性和计价。财务信息和其他信息已公允披露,且金额恰当。

(二)具体审计目标 根据审计的总目标和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的认定,就可得出审计具体目标。 1、 与各类交易和事项相关的审计目标。 (1)发生。已记录的交易是真实的。 (2)完整性。已发生的交易确实已经记录。 (3)准确性。已记录的交易是按正确金额反映的。 (4)截止。接近于资产负债表日的交易记录于恰当的期间 (5)分类。被审计单位记录的交易经过适当分类 2、与期末账户余额相关的审计目标。 (1)存在。记录的金额确实存在。

(2)权利和义务。资产归属于被审计单位,负债属于被审计单位的义务。 (3)完整性。已存在的金额均已记录。

(4)计价和分摊。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以恰当的金额包括在财务报表中,与之相关的计价或分摊调整已恰当记录。

3、与列报相关的审计目标。

(1)发生及权利和义务。发生的交易、事项,或与被审计单位有关的交易和事项包括在财务报表中。

(2)完整性。应当披露的事项有包括在财务报表中。

(3)分类和可理解性。财务信息已被恰当地列报和描述,且披露内容表述清楚。 (4)准确性和计价。财务信息和其他信息已公允披露,且金额恰当。

三、审计程序与审计目标的实现:

审计程序是指审计工作从开始到结束的整个过程。

审计程序的主要内容包括:接受业务委托、计划审计工作、实施风险评估程序、实施控制测试和实质性程序、完成审计工作和编制审计报告。 (一)接受业务委托

只有在了解后认为符合胜任能力、独立性和应有关注等职业道德要求,并且拟承接的业务具备下列所有特征时,注册会计师才能将其作为审计业务予以承接:

(1)审计对象适当;

(2)使用的标准适当且预期使用者能够获取该标准; (3)注册会计师能够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以支持其结论;

(4)注册会计师的结论以书面报告形式表述,且表述形式与所提供的保证程度相适应; (5)该业务具有合理的目的。

接受业务委托阶段的主要工作包括:了解和评价审计对象的可审性;决策是否考虑接受委托;商定业务约定条款;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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