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审计学各章重点

(三)业务工作底稿的所有权

业务工作底稿的所有权属于会计师事务所 八、监控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监控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质量控制制度中的政策和程序是相关、适当的,

并正在有效运行。这些监控政策和程序应当包括持续考虑和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控制制度,如定期选取已完成的业务进行检查。

第四节 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

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是指社会审计人员因违约、过失或欺诈对审计委托人、被审计单位或其他有利益关系的第三人造成损害,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一、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概述 (一)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表现形式

诉讼爆炸;保险危机。 (二)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成因:

注册会计师涉及法律诉讼的数量和金额呈上升趋势,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有被审计单位方面的责任,也有注册会计师方面的责任,有的是双方的责任,还有的是因为使用者的误解。其中,被审计单位方面的责任和注册会计师方面的责任是最重要的。

1、被审计单位方面的责任 (1)错误、舞弊与违法行为。被审计单位存在错误、舞弊与违法行为是形成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前提条件。

对于被审计单位的错误、舞弊与违法行为,被审计单位理应承担直接的会计责任,而注册会计师对由此而带来的法律责任主要是指承担审计责任。

(2)经营失败 经营失败是指被审计单位发生债务危机、甚至破产清算,无法持续经营的情况。

审计失败是指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有过失甚至欺诈行为,被揭发后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 审计历史表明,绝大部分审计失败集中发生在宣告破产的被审计单位,因此,被审计单位的经营失败是导致审计诉讼、发生审计失败的主要导火线。

审计总存在一定水平的审计风险,如果被审计单位发生经营失败,则这些审计风险就有可能显化为审计失败,是注册会计师承担一般情况下不会承担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可能发生经营失败的被审计单位,其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通常也较高,注册会计师发生过失的可能性也较高,因而发生审计失败,承担法律责任的可能性也较高。

2、注册会计师方面责任 导致注册会计师承担法律责任的根本原因是注册会计师自身的违约、过失与欺诈行为。 (1)违约

违约是指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未能达到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要求,如未能按时提交审计报告,违反了与被审计单位订立的保密协议等,审计人员应负违约责任。

(2)过失

过失是指在一定条件下,注册会计师在执业时因缺少其应有的职业谨慎而导致审计失败的行为。 过失认为普通过失和重大过失。

普通过失即一般过失,是指没有保持职业上应有合理的谨慎,没有完全遵循专业准则的要求而导致审计失败。如未能查出隐蔽较强的错漏等。

重大过失是指连起码的职业谨慎都没有保持,对业务或事项不加考虑,满不在乎,根本没有遵守专业标准或严重违背审计准则而导致审计失败。

另外,还有一种过失叫“共同过失”是指因注册会计师和客户双方共同的责任而导致的审计失败,即对他人过失,受害者自己未能保持合理的谨慎因而蒙受损失。

(3)欺诈

欺诈指以欺骗或坑害他人为目的的一种故意的错误行为,是注册会计师为了达到欺骗他人的目的,明知委托单位的财务报表有重大错报,却加以虚伪陈述,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行为。与欺诈相关的另一个概念是“推定欺诈”,是指虽无故意欺诈或坑害他人的动机,但却存在极端或异常的过失。 (三)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种类 注册会计师承担的法律责任有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指赔偿受害者损失。

行政责任是指行政处罚,对注册会计师个人来说,包括警告、暂停执业、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对会计师事务所而言,包括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停执业、撤销等。

刑事责任是指按照有关法律程序判处责任人一定的徒刑。

一般来说,违约和过失可能是注册会计师负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欺诈可能会使注册会计师负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这三种责任可以单处,也可并处。 三、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防范

避免法律责任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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