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贴现、转帖现及再贴现操作细则
(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票据业务管理,促进票据业务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和《支付结算办法》及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是对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转贴现买入、卖出业务(包括转贴现回购业务),再贴现业务的操作程序做出规定。
第二章 贴现业务操作细则
第三条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是指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将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转让于本行,本行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利息后,将余额付给持票人的一种融资行为。贴现业务由本行统一负责办理,基层支行及分理处不得办理贴现业务。
第四条 申请人条件。贴现申请人申请办理票据贴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应为在本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二)与出票人或其直接前手之间具有真实合法的商品、劳务交易关系;
(三)提供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商品、贸易合同和增值税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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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如因商品、劳务及其他交易方式的特殊性无法出具增值税发票的,应提供足以证明具有真实交易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
(四)本行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五条 受理申请。符合规定的贴现申请人可持未到期的有效的银行承兑汇票向本行申请贴现,就贴现利率等达成初步意向后,提交如下资料:
(一)贴现申请人年检合格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及贷款卡等复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其授权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提交已背书的、符合省联行现阶段业务受理范围的银行承兑汇票;
(四)持票人与出票人或其直接前手之间交易的增值税发票或足以证明具有真实贸易背景的其他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和商品交易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五)填妥的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章)并加盖法人公章的《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附件1)、《贴现申请人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附件2)及票据清单;填写一式五联贴现凭证,并在第一联加盖与客户开立存款账户时一致的预留印鉴。
(六)业务受理范围为由国有商业银行、全国性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会城市经营良好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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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业务人员初审。业务人员受理持票人申请后,应在对申请人资格及其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后,填写《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附件3)。审查内容如下:
(一)申请人资格证明资料。内容同第五条第(一)款。主要审查其资格及所属纳税人类别。
(二)票据跟单资料。审查内容包括:
1.合同及增值税发票购销双方是否与票据最后关系人一致;
2.合同及增值税发票标的是否一致并在其营业范围之内; 3.合同签订日期、有效期及发票的开立日期与汇票签发日期、贴现日期是否符合逻辑关系;
4.合同要素是否完整齐全; 5.发票要素是否齐全合规。 (三)票据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1.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2.鉴别票据真伪,特别注意汇票号码是否有涂改迹象; 3.签发及支付日期必须为符合《支付结算办法》规定的大写;
4.承兑银行、出票人的签章是否真实、齐全、清晰; 5.收、付款单位的户名和账号及开户行的行名和行号; 6.汇票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
7.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必须在汇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8.背书是否连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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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其他记载事项更改的须有原记载人的签章;
10.是否注有“不得转让”、“质押”字样;或者背书填明“委托收款”字样而又被转让的;
11.汇票号码是否为已公布的被盗汇票、公示催告过的汇票或其他非法汇票;
12.是否填写承兑协议编号; 13.背书填写是否规范;
14.是否有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汇票背书。复印件加盖与原件审核无误签章。
第七条 贴现金额。单笔(单张)票据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第八条 确定贴现利率。业务人员应以本行规定的贴现利率为基础与客户协商确定贴现利率。在本行规定利率以上(含)的,业务人员可直接确定;贴现利率低于规定利率的,应经有权审批人审批后确定。
第九条 审核资金用途。贴现资金的用途是否符合有关管理规定。
第十条 办理查询。如票据承兑人为异地金融机构的,由会计部门通过电子联行办理查询,原则上,单张票面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可根据实际业务办理情况同时进行实地查询;如票据承兑人为本地金融机构的,贴现前,应由会计部门通过大额支付系统或其他电子结算系统办理查询,原则上,单张票面在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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